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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的权利在宪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视,本文从真实发生的案例出发,对大学生权利的宪法依据、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宪法上的支持。
关键词:宪法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途径
近几年以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历学位的授予等三个方面。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学生拒绝授予学历或学位的决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侵害了学生的利益等都曾经作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审。
一、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实例及其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
实例一: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发后该大学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故而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学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怀孕的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说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中国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除外籍学员之外,也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他们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普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享有自由恋爱、性生活和怀孕的自由,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和不正当性行为的界定的问题。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认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当性关系。
实例二:某高校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之中,值班员经常到各个宿舍检查卫生和违规电器的使用情况。但是不管宿舍内是否有人在,她们都是用钥匙直接开门,几乎从来都不敲门,笔者在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就曾遇到过此类尴尬问题。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人;(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毁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搜查。学生宿舍作为学生休息生活的场所,每学年要交相应的住宿费用,而且他们交的住宿费用一般都要高于同类房屋的同期的出租价格。所以他们的宿舍也应当视为私人的住宅。他们的住宅权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宿舍楼的值班人员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未经允许就进人学生私人的宿舍,应当视为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行为。如果值班员要进人宿舍检查卫生,就应当先征得学生们的同意,否则就视为违法。
实例三: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田永在考过程作弊,根据该校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如期缴纳各项费用。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但是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例中,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北科大败诉的原因是侵犯了原告田永的受教育权中的程序性权利。学校在做出退学决定后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田永本人,学校在田永临近毕业时通知其所在系不能授予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也没有给田永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申辩,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宪法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行使国家教育权利的高校的不法侵犯时,大学生也应当享有申诉权。
二、大学生宪法权利的保障
1.实体法的保障
也就是根据宪法制订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力、违法的惩罚措施和救济途径。这样,在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2.程序法的保障
高校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中侵害学生宪法权利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学生权利的保障应当成为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而且,这个法律程序必须有实体法来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大学生宪法权利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也就是当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构、学校、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辩和申诉,请求其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复查,并要求根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和处理,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要求。大学生在申辩或申诉时要讲清理由,说明依据。学生通过向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反映、申辩和申诉等途径其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和合法权益。
2.司法救济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当纳人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成为当前学生对其权利被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大学生权利争议,可以有效地监督高校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权,有利于化解学生与高校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大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为了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各项宪法权利和其他权益,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并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行为。这样,大学生的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之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