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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是一座桥梁,需要精心的设计和建造,宪政是漫漫长路,需要不懈地求索。宪法最原始的含义便是国家组织体系的建构,在英语世界中为constitution.在清末,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使国人深深地感到,中国落后的原因不在于“器不利”,而在于制度不如人。我们虽有先进的武器,但却没有宪法;而日本武器不比我们先进,却有君主立宪政制。所以,中国的强盛之路应从制宪开始。这样,宪法在中国自始就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历史使命,仁人志士们的宪法创制不是为了民主,而是救国图强。这就注定了宪法学者一种沉重的历史重任。从此,中国的宪法学者的宪政理想、学术追求都系之以民族之复兴,国家之大义。我曾有幸造访了我国著名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的寓所,一进门,我被眼前的一切惊呆了:狭窄的两居位于一层,水泥地面,绝无任何奢华的家具,拥挤的客厅几乎被书所占据,所谓的客厅也就只有两把椅子,如果要是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不得不站着。当时,许先生刚大病初愈,自己仅有的一点积蓄由于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也所剩无几。谈话中,许先生不经意的一句话让我很有感触。他说,他五十年代初选择宪法专业,因为他对宪法感兴趣,目的是为中国设计良好的宪法制度。这是我至今所听到的宪法学者最质朴而最具感染力的一句话。许先生为中国宪法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曾参与过中国五四年宪法、八二年宪法的起草工作,又是港澳基本法的重要奠基人之一。我想象许先生应该享受很高级别的首长待遇。当我对他讲这番话时,他却付之一笑-这是一位当代中国宪法学者展示其最具人格魅力的一笑。我非常钦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三位法学博士。应该说,对于国务院条例的违宪,三位博士绝对不是唯一和最先发现的,但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最先付诸行动,并得到了一些宪法学者的响应。抛开理论纷争,仅就其挺身而出、振臂疾呼的义举体现了当代宪法学者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使用感和责任感。当代中国宪政的进步,需要的就是宪法学者们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浩然正气和铮铮铁骨。中国现行宪法已经四次修改,在修改过程中,许多宪法学者都提出了有价值的合理的中肯的建议,可几乎无一被采纳。如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问题,从八十年代至今围绕这一论题的学术论文可谓汗牛充栋,可每次修宪对之却都弃之不顾。宪法修改草案的形成,经济学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宪法学者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在宪法修改草案成稿后被邀请听取意见,其他人也只不过是在修宪以后,论证修宪的伟大意义和诠释修宪的内容。在修宪研讨会上,陈云生教授曾呼吁,我们宪法学者不要好高骛远,现实最迫切的任务是守住宪法这块阵地。这一呼吁是一位宪法学者对自己及同仁们所发出的悲叹,因为我们的宪法仅有的地盘正在被侵蚀。在许多涉及宪法问题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都很少看见宪法学者的身影,如司法改革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但司法改革中最具学术影响力的学者却是民法学家和诉讼法学家。我们的宪法学者将自己的领地拱手相让,天天其乐融融地经营于自己承包的“三亩责任田”。当然,我并不反对其他学科的学者参与宪法研究和修宪过程,我也无意建立学科壁垒。但学科的分划意味着研究的分工,这就指明了不同学科学者研究的侧重。而合作必须建立在分工基础上,这是现代化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立学科共同体的要求,也是科学研究的日益细致化而求得最大效率的要求。没有分工,不首先强调学者的专业区分,也就不存在着什么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一学科应当主要由从事该学科的学者来研究,这不应该有什么疑问。当然,可能存在着某一领域的某一问题并不是纯粹意义的某一学科的问题,需要各学科的协作和联合。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我国立法和法律实践中,需要甚至最需要宪法学者出现的时候,却鲜有宪法学者的身影。宪法学者们应当扪心自问:在修宪中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在否认中国宪政存在的同时对中国宪政发展做过哪些贡献?当然,由于我国特殊的修宪惯例使得学者们很难参与到修宪过程中,特别是很难将自己认为有价值的宪法观念和宪政制度纳入宪法中。从这个意义上,用贺卫芳教授的话说:“宪法学者们又令人同情和怜悯”。我不同意贺卫芳教授的宪法无用论,他对宪法学者的同情和怜悯不能说是幸灾乐祸而是带有一丝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悲凉。其实贺卫芳教授还是言行不一的,他悲叹宪法的无用、宪法学者的可怜,但他自己近几年也在搞一些宪法,也在为中国宪政的进步鼓与呼。就像中国的球迷,每次都因为球队的糟糕表现而痛心疾首,发誓再也不看足球,但每一次国家队足球比赛看台上的拉拉队里又都少不了他们的身影。中国的球迷是世界上最可怜、最令人同情的,但又是最可爱的。说到底,这里蕴含着一种企盼国家进步、民族富强的赤子之心。对宪法学者来说,需要的正是这种基于历史使用感和责任感而产生的希望祖国文明和强盛的拳拳之心,而不是作为既得利益者明哲保身的处事哲学和作为宪政悲观者怨天尤人的灰色情调。
可以说,宪法对于大多数学宪法的人来说是个饭碗,是谋求个人生计的工具,而修宪则使这些人生意兴隆,使他们有了更多的谋财机会。一般来说,修宪之后,宪法学者们可以宣讲宪法取得课酬,还可以修改宪法教科书取得稿费。因此,搞宪法的人埋怨修宪过于频繁时,其实心里很矛盾。修宪之后,宪法学者们在迎来送往的各种修宪研讨会间流走,体会作为被邀请者的地位和尊严。有的学者由于公务繁忙,需要应酬和交际的场合太多,对学术并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会上的发言毫无新意,但为了表明自己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也要入会并长篇大论地发表高见。对某些早已功成名就的宪法学者来说,修宪仅意味着更多的应酬。修宪时,修宪研讨会举办得如火如荼,事后一切归于平静,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宪法还是那部宪法,宪法学者还是宪法学者,至于中国宪政到底有无实质的进步并不为某些宪法学者所关心。宪法学是法学领域的贫民学科,与经济法、民商法门庭若市、趋之若鹜的繁荣景象相比,宪法学真可谓门庭冷落、避之尤恐不及。因为宪法是一件长期被束之高阁的饰品,看起来很美,但“可远观不可亵玩焉”。宪法长期脱离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使宪法学者施展拳脚的空间也仅限于三尺讲台。相对而言,经济法、民商法学者更容易发家致富。他们可以马不停蹄穿梭于各种可以施展才华的空间,在赢得社会尊重的同时赚取学术利润,真可谓名利双收。在讲台上、法庭上、证券市场、跨国公司的谈判桌上都闪现着他们的身影。一个秘而不宣的事实是,有些经济法、民商法学者早已成为百万甚至千万富翁。在这种法律学科苦乐不均,贫富悬殊的市场行情中,法律专业的选择即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法律学子们在开始步入法律殿堂时,都不约而同地趋向经济法、民商法。而选择宪法多是迫不得已,因为宪法专业报考的人少,竞争没那么激烈。在问及学子们专业时,经济法、民商法专业的都会扬眉挺胸,而宪法专业的不免面带愧色。当然,虽然宪法学者与民商法、经济法学者贫富不均,但不能将宪法学者归入清贫之列。盖以学者相称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学术地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名气和财富是相通的,知名度与收益率是可以转换的。所以,就不难理解在娱乐圈有人出不了名就想尽办法出恶名。宪法学者也绝对不会固守清贫,因为越穷越光荣、越穷越革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邓小平也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宪法学者也是现实中的人,他们的致富要求和努力也当然是正当的,符合邓小平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精神。问题是宪法学者在致富的路上,能不能抵御市场经济光怪陆离的物欲的诱惑,而保持对国家宪政制度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宪法学者若没能致富,那么会不会“弃暗投明”搞行政法或其他法。而如果宪法学者没有对中国宪政发展的使用感和责任感,如果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投靠其他法学领域,那么中国宪政发展的前途在哪里?如果宪法学者认为宪法无用而对中国宪政心灰意冷,那么中国宪政还有什么希望?诚然,目前中国没有为宪法学者提供一个任其施展才华的平台,使有些宪法学者产生了徒有治国之略却无用武之地的感慨。有的宪法学者也曾为中国宪政的进步不断地探寻和求索,但其建议始终也没有被重视和采纳。但这绝对不应该成为宪法学者自报自弃、漠视宪法的理由,反而应当成为宪法学者更加努力进行深入研究并更充满激情地发起促成宪政改革的动力。否则,就是宪法学者的失职,就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
二.宪法是人权之法,宪法学者应当关切民生。前几天,吴新平教授在人大法学院搞宪法讲座时曾说,没有对人民深沉的爱,就搞不好宪法。我当时觉得有些言过其实,但事后想来,也不无道理。试想,一个不关心人民利益、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人,一个只关心一己私利追求个人价值实现的人,怎么能够耐得住清贫和寂寞潜心地进行宪法研究,又怎么会在宪政求索的困苦中义无返顾?这些人在经济法、民商法学者致富的时候,又怎么能经得起物欲的诱惑;在别人学术成果可以车载斗量的今天,又怎能对文章字斟句酌?即便已经成果丰硕,并已经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其学术影响力又会持续多久?因此,宪法学者的品格中必须有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情感世界,一种同芸芸众生休戚与共的似水柔情。当然,宪法学者对民生的关切,不在于空谈。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国的研讨会有变成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所说的“清谈馆”的危险。目前,宪法学者的研究讨论过于务虚,在几天的学术讨论中,学者们的多数议题仍然是民主、法治、人权等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而在他们高谈阔论的时候,有多少残害民主、法治、人权的事件在发生,学者们对此似乎并无兴趣。现实中有太多需要宪法学者们关注的问题,比如农民平等权的保护问题。如果你不到乡间野陌,你并不能深切地体会“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真意。但当你看见都市随处可见的农民工的拥挤的棚户、褴褛的衣衫以及蜷曲在街角吞咽粗制的饭食,当你常常听到,就是这些农民工这样日复一日地每天坚持十几个小时的超负荷的辛苦劳动,到年底却一无所获,工资被长期拖欠,你的感想是什么?如果你是一位将人权奉为最高原则的宪法学者,你不为之汗颜吗?随着大学招生规模不断盲目扩大,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在将平等原则视为基本宪法价值规范的今天,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直属机关)的公务员招考、录用中竟然仍存在着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甚至是健康歧视。可以说,这是对宪法学者的严峻挑战,而宪法学者们却对此熟视无睹。他们在各种宪法讲坛上仍在不断的宣讲中国的平等原则的普遍性。当然,宪法学者并非都铁石心肠,值得一提的是,周伟教授就曾为公民的平等权问题先后过多起诉讼案件。最近的一起案件是,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经医院检查被确定的乙肝患者因没有被录用,以侵害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原则为根据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周伟教授作为人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可喜的是,判决结果:周伟教授的这起案件胜诉。
西方国家宪法学者已经把人权视为一种不言自明的公理,甚至英美国家的宪法学论著在谈及宪法原则时已经不再提及人权。这不是说人权不重要,而是因为人权已经不是一种什么理论问题需要学术研究和学理的解释,而需要具体的规范和切实的保障。在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论著中,人权保障更多地体现在诸如刑事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中。而中国的宪法学者仍然每天都饶有兴致地谈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人权是自然权、人权为什么要进行宪法保护等西方学者几百年以前谈论的话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宪法学者的悲哀。然而,也应当承认,我国人权的研究状况与我国人权立法的初级阶段是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的人权刚刚入宪,比西方国家人权入宪也晚了二百多年。而且人权可以作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在中国也仅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此前,可以说人们谈人权色变。在这么短的时间,宪法学者们不可能对人权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样看来,至今宪法学者仍在人权的基本概念上兜圈子也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者的学术研究可以脱离实际,可以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可以不了解国民的生存状况,不关注民众的冷暖疾苦而空谈人权。
三.宪法既是一部静态的机器构造,又是动态的运转过程。中国的宪政事业发展是渐进的过程。中国的宪法学者应当具有历史的胸怀,听潮起潮落,看天高云淡。不能因为我国目前宪法实践存在着诸多问题,就否认我国宪政的存在。应当看到,我国的宪法在不断完善,法治国家,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宪法原则,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进步。我国也不是没有宪法实践,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已经得到普遍地实施,近几年法院和民间各个层面宪政实践不断涌现,这不就是宪政吗?如果英国的宪政肇始于13世纪《大宪章》的制定,这是新兴贵族为了限制王权而与国王达成的一种政治妥协的话,那么可以将宪政视为一种宪法学者的政治追求和斗争经历。果真如此,宪政在中国不仅有,而且已经存在一个多世纪了。
宪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宪法学也在持续地发展。如果说宪法学今天在学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那也是因为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宪法学者在自赏于今天自己和同辈取得的学术成绩的同时,不应该忘记过去,甚至否认过去。可能以现时的标准,前辈曾经取得的学术成果已经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我们对之应当历史地评价,绝不能要求过去的宪法学者做现在宪法学者才能做的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修宪研讨会上,一位宪法学者曾对许崇德先生于1979年发表的《“争取人权”绝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一文的学术价值提出的质疑,这篇论文只有标题收录在《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的“许崇德教授论著目录”中,并未全文登载。该学者认为《文集》中不应收录上文,即使是标题。诚言,这篇文章带有浓重的时代烙印,用现在的学术标准衡量已经不具有学术价值。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这样的文章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1979年正是中国刚结束不久,虽然思想上正经历拨乱反正,
但人权在中国还是个禁区。当时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人们不敢轻言人权。1982年我国的宪法才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没有承认人权。直到1991年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人们才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看到人权二字。在1979年的那样的政治氛围,思想和学术受禁锢的时代,以人权为标题发表文章难道不值得肯定吗?由此看来,宪法学者应有一种历史的情愫、包容的胸怀。这不仅指苏力所说的对他人的学术成果的敏感和开放。其实在中国学术上最缺乏的是包容。宪法学者当然不能没有批判的精神,但学术的批判意味着对前人或他人已有的学术观点的扬弃,一味的批判和全盘的否定不是一种科学的学术精神,因为这并不实事求是。一个持有彻底批判精神的宪法学者就不可能对他人学术观点保持一种敏感和开放,也不可能形成自己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对宪法学者而言,需要有历史的眼光和包容的雅量。新晨
结语
宪法学者应当具有怎么的襟怀,这不是一个学术问题,但远比宪法学的任何学术问题都重要。因为宪法学是治国之学,对治学者有更高、更特殊的要求。既然从事治国之学,学者们自然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博大的胸怀,和“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超然物外的洒脱。需要坦荡荡的心境而不是悲戚戚的情愁。宪法学是国家机器的工程学,宪法学者是国家宪政制度的设计师。因此,宪法学者必须潜心研究,精心设计,切不可心浮气躁。因为机器设计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更正、维修来解决;而宪政制度设计出现问题,其后果则不堪设想。宪法学是民权之学,宪法学者则是呵护民生的慈善天使。这就要求宪法学者具有“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的情愫。宪法学者不应和宪法一样自闭于不胜寒的高阁,而应该落到地面,走上街头,俯下身去,真真切切感受民生之艰。
我作此文,绝非对我国宪法学者整体的诟病,而只是对我国某些宪法学者学术品格的解构。其中可能存在着个人的偏执和感情用事,因此,品评不一定准确,有些话还不免有些过激。但无论如何,我的用心是善意的,希望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和中国宪政的进步,绝无诽谤之意,也并不影射任何人。借用一句老话,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至于,有人会质问我,你自己有无宪法学者的襟怀?非常抱歉,我还称不上宪法学者,因此,我没有宪法学者的襟怀实属正常,但我会朝这个目标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