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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中的具体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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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中的具体问题研究

对于体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这一特质,我们在做关于体育法问题研究时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对于体育中存在着固有的法这一特质也必需给与充分的考虑。体育中存在着该体育本身的规则等固有的法。同时,也存在着管理、统括该体育的团体的协议、规约等等。此外还存在着公平竞赛精神的体育理念。这些是规范体育界的广义的法律,这些是体育之所以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在研究法的问题时对这些因素应予以必要的考虑。再次,在现代社会,体育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这种文化具有有很高的公共性,这种现代体育的特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国际性比赛中,运动员代表着国家参加比赛,多数的国民会对其有关注。其次,在以职业运动为代表的众多的体育运动中,存在着“粉丝”这一客观事实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现代社会中,体育运动不仅是关系到参加者本人,更是关系到背后众多的国民的一种具有高度公共性的文化。最后,众多的体育运动中,伴随着身体的运动和接触,故有内在的危险性这一特征。在体育运动场合发生事故这些问题也是在考虑体育本身内在危险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以下将介绍体育法中热议的几个问题。由于版面有限,无法做详细的介绍,此处仅通过提出问题并对提出的问题的部分研究作介绍而使大家对体育法学形成一个基本的认识。

1.体育事故。关于体育事故中的民事、刑事上的责任很早以前就开始有讨论。主要涉及过失的有无、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违法性阻却等问题。但是,体育运动的本质就是身体的运动,原本就有很多内在的危险性。我们只要想到以格斗比赛为代表的这种伴随着身体的接触的比赛我们就能理解这点。在这样的体育中发生的事故,我们考虑到底怎样才算是过失、怎样才算是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究竟如何才算是阻却违法性时,如果我们不考虑该体育项目的规则和具体的情况是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而且,对于规则轻微的违反是否就一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界限未必是那么明确的。在相关的体育运动中,其预先设定的范围如何,其应该容忍的程度范围应该是多大,不能无视相关体育运动中包含着习惯的固有法而做出的判断,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索的问题。

2.制裁、处分。在体育运动中,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制裁和处分是必然存在的。特别是在竞争胜败优劣的体育比赛中,通过使用兴奋剂的不正当方法来获得比赛的胜利是个既存的大问题,现在对于使用兴奋剂有非常严格的处罚。这些制裁处分大多是由管理这些体育项目的团体做出来的,因此其程序的正当性、内容的相当性是必须得到检查验证的。因为在这些团体中运动员对于处分不服的申诉手段有些是有限的,会给接受这些制裁、处分的运动员带来强制的不利,因此不能恣意为之,必须要保持程序的正当性。在现代社会,体育运动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不仅仅只关系到参与者而是又关系到社会全体,有着极高的公共性,因此对运动员的制裁、处分是很有必要从一个法的角度来进行充分的研讨的。

3.职业体育的组织。在现代,各种体育运动的职业化正在快速的进行着。职业化中,其作为一项事业、一种商业化模式而成立,组织、制度的构建是不可或缺的。日本职业体育中的典型就是职业棒球,在职业棒球中,基于棒球协约这基本规范而建立相关组织。因此就像所说的“棒球协约是球界的宪法”一样,在棒球界棒球协约是所有其它的前提,可以说其内容是绝对的。

4.新运动员的选拔制度。比如说新运动员的选拔制度,和特定的新人选手的交涉权(雇佣谈判权)只能由棒球俱乐部间的选择会议来确定由一个棒球俱乐部来行使,其它的棒球俱乐部就不能对该特定新人选手行使交涉权。从新人选手的角度来看的话,其与期望棒球俱乐部的交涉自由就被剥夺了,职业选择的自由就被限制了。这种新运动员的选拔制度是为了抑制因为棒球俱乐部间的势均力敌和自由竞争而带来的合同金和选手年薪高涨而建立的。这种限制作为选手的基本人权的职业选择自由权的制度,到底这种目的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即使目的是正当的,那么其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否有相当的合理性,这些需要我们从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5.球员转会制度。棒球协约第13章规定了“运动员合同的让渡”也即所谓的球员转会制度。该章中规定了一个棒球俱乐部可以向另一个棒球俱乐部让渡运动员合同而不需要经过运动员本人的同意。所有运动员必须签订“统一合同书”这种整个棒球俱乐部中统一样式的合同书,这中合同书中事先就有只能概括的同意球员转会制度的条款。

6.保留运动员制度。棒球协约第9章规定了“保留运动员制度”,即棒球俱乐部对于想要更新运动员合同的运动员有保有的权利的制度。这种棒球俱乐部的保留运动员会登记在专门的名册上,如果该运动员拒签更新后的合同,那么他不得不作为未满期退役运动员而从棒球界退役,即使最后其想要再回归棒球界那么他也只能回到当初的棒球队。这种对棒球俱乐部运动员有极强约束力的选手保留制度,是否对运动员的自由选择职业权有不当的严格的制约,是否存在着违法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充分的探讨。

7.肖像权。近年随着这些运动员上电视节目和展会,利用运动员的肖像做成的游戏软件和印有运动员肖像的商品屡见不鲜。使用这些运动员肖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商品的价值、提升品牌的形象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于许诺利用运动员肖像的权利到底在谁那里这一问题很明显是个法律问题。(本文作者:尹凌波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