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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2001年的北京申奥成功和我国加入WTO,我国体育法研究者把视野扩大到了一系列与国际接轨及与奥运有关的重大法律理论,开创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研究成果。例如在研究范围上把重点转移到了我国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上,如姚明肖像权纠纷,使人们对运动员人格权加强了重视。范志毅名誉权诉讼又引起了学者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研究。龚建平案又引起了体育法学者对体育犯罪的讨论[2]等等。相关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研究增多。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求,体育法学研究的专业组织和机构应运而生,很多体育院校设立了体育法课程,设立了体育法学硕士和博士。此外,大量法学专业的人才也涌入了体育法研究的队伍中,大大推动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起步晚,从初创到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没有形成有力的学派。学派是一门学科自身结构的重要支撑力量。我国学术一向提倡百家争鸣的局面,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学术的快速发展。体育法学也不例外。因为只有不断进行体育法学的激烈争论,才能促进体育法学的极大繁荣。当然体育法学派的形成不仅要看学者的兴趣、天赋和勤奋,还离不开学者的学术背景、人才群体的质量和对体育法学的敬业精神。因此真正形成多样化的体育法学派,不是简单的事情,还要体育法学者的不懈努力;再者,教材结构不平衡,缺乏完善的学科体系。我国目前体育法学学科体系还不完善,缺乏稳定的知识单元的范式。由于没有建立起合理公认的学科体系,体育法学教材重实践轻理论,大部分教材只是涉及了体育概述、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与体育法学、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体育保障条件、体育法律责任、体育仲裁、复议及诉讼等,而且教材之间重复雷同较多,缺少了体育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体育伤害、体育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体育中的合同问题等等,客观上造成了教材结构性失调,学生无所适从,很难发挥独立学科价值。从而制约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最后,体育法学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作为一门学科的体育法学,首先要给体育下一个清晰的、有区别性的和可操作性的法学视角下的定义,但至今尚无定论。当然世界各国体育立法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虽进行过不同的界定,但至今为止都没有对法学视角下的“体育”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那么体育法的定义虽有争议,但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基本上已给出了定义,即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法律关系结构和产生于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不仅指国家对体育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指体育运动当事人创造的用以调整相互之间体育关系的规则[3]。至于这个定义,笔者认为还应该包含体育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
对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体育法律关系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任何一门法律的核心内容,体育法学也不例外。虽然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已经很大程度上涉足了对权利义务的具体分析研究,反映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体育法律研究者要深入到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法律实践中,深入分析各种体育法律现象,进而深入探讨各种体育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研究来说,我们的体育法学研究还只限于传统研究范式上,并将法学看作一个封闭的固定的规则体系和命令体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看作一个开放的操作的体系[4]。他们注重法律行为和体育参与者的实然权利的保障和享有的研究,体育法学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他们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注重我国体育法学的本土化研究
由于处于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体育法学很发达,我国目前主要是借鉴这些体育法发达国家的制度建设来指导我国国内的体育法学实践。一些学者在论著中大量旁征博引国外的案例和学说探讨和研究体育法律问题,这虽然能促进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丰富学术研究,但我们应注重我国体育法学的本土化问题[5]。体育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研究要充分吸收我国法学母学科的长处和营养,以提升我国的影响力。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发展得足够健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各部门法也相当完善,体育法学可以充分利用我国法学已经取得的法学理论科研成果,通过对外国制度和学说的借鉴,结合中国自己的大量体育法学实践,实现具有我国特色的本土化的体育法学研究指日可待,才能使我国体育法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强大的本土气息,才能使我国体育法学焕发生机和活力。
(三)完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
与其他历史悠久的民法、刑法等的部门法相比,体育法学面临很多重要理论问题诸如体育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其学科性质和学科特征是什么等,这些都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体育法的地位,一度成为国内外探讨的热点问题,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那么体育法能否成为像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独立的实体法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呢?对此,根据美国学者提出的独立法律部门的衡量判断标准[6],我们可作一个判断。虽然尚无定论,但认为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将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体育领域,以认识和解决体育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它不是绝对独立于其他法律之外,而是相辅相成的。体育法学研究需要融入其他社会科学的各种知识理论,运用一定的科学研究方法实现对体育法学客观规律的科学探索,体现体育法学的价值,法律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法有正义、秩序、自由等价值,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是恶法。作为体育法学,其最高价值应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宪法明确规定了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但自由是有限度的,法律可以限制自由,具体而言,法律可以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因此,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内容广泛,有望在广大体育法学研究者的不懈努力下不断完善。(本文作者:苏进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