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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应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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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应用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和阐述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理解与看法,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面临问题增多,部分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不完善,所以笔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应用

在法学界,有这样一句名言:“法律不会保护站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一个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放任不管,也不通过合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法律在此时就赋予了相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的权利,但我国又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此做法意在保护民法当中最重要的一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做出这样一个假设,如果A公司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查明了事实真相是A公司如实履行了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义务,那么B公司显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A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向B公司催收该款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也超过了时效,这时候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解决此事呢?如果一旦主动适用了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表面上是为B公司免除了100万元的付款义务,但是B公司因此在其行业内部丧失了本来良好的商业信誉,因为无论怎么说,B公司的确欠付A公司100万元,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很多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案件,尤其西方国家,企业尤其看重自身的商业信誉,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算是明知申诉方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依然不会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所以人们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话,显然不妥。诉讼时效本身是对债权的限制,而以上规定又是对诉讼时效制度本身的一种限制,这种做法是为了权衡各种因素,防止权利失效以及权利滥用,虽然站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的确不少,但由于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当中,存在太多的情况,有些权利人并不是不知道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其实是由于他们的相对债务人可能与其存在着多年的合作关系,即使是时效经过,他们更看重的是双方的这种来之不易的关系,但是这样做的风险就是如果一旦权利人走投无路之时将其权利受害诉诸法院,而在这之前因为债务人的各种拖延又的确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提出抗辩,那结果就不言而喻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至此,改变了《民法通则》时代的两年诉讼时效,目的就是给权利人更多的机会与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经过查阅大量案例以及国内外的法学界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资料,作出了以下分析:首先,在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中有着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性规定,根据笔者的理解,也就是将定罪量刑的尺度以时间阶段划分为了三部分:过去时、现在时、将来时,三部分有着其独立的量刑标准,互不干涉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过去触犯了刑法,却是现在被抓捕,将来判决,而三阶段对于此人所触犯的罪名又有着三种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刑法规定,应当采用其犯罪时所犯刑法的量刑标准,因为的确在我国历史上,存在着九部刑法修正案。

但这是《刑法》,是刑事案件,与笔者所的案件不是一回事,刑法禁止溯及既往,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法会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实行的法律,但是刑法允许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在很多人眼里,《刑法》就应当严惩犯人,刑法所规定的刑种最主要的还是以剥夺犯罪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为内容,一个人的自由与生命是无价的,《刑法》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教育与保护犯罪人,当刑法如果存在新规定时能够对于同样罪名给予轻判时,应当给予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才是一部真正的好法。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这句话的上下两段采用的法学理论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一个生命已经消失了,为什么还要让更多的生命再消失呢?但是金钱债务关系更加具有明确性、固定性,纵观我国建国以来,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工作一直未能完成,而《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具有民法典的崇高地位,是万法之法,是我国立法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讨论,才能够出台实施的,其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改革可谓是标志性的,那么此时如果产生了新旧时效衔接问题,就应当适用新法,但这未免有些笼统,笔者认为,应当以2017年10月1日为计算节点,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理所应当采用新时效制度,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产生的民事案件则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适用,如果案件按照旧时效制度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时效届满的,应当采用旧时效制度,即时效经过。如果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按照旧时效制度截止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应当适用新的诉讼时效制度,即案件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这样一来既高效率地加快《民法总则》在我国全面实施运用,也避免了新法的随意类推适用,更加具有科学性。最后,截止目前,笔者的这一意见还并未得到法院的最终答复,故发表此文,广纳众多读者意见,作为一名法律人,也将不断学习与研究法律这一堂课。

[参考文献]

[1]张全.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J].法制博览,2018(09).

[2]张洪波.诉讼时效制度修订后的过渡规则[J].现代法学,2018(06).

作者:廖振博 单位: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