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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和新闻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但在转型期的中国,两者却出现了剧烈的冲突。1954年典型的“谢帕德案件”让“媒介审判”一词走进我们的世界,再到现如今日益膨胀的中国媒体力量走进“张金柱”、“夏俊峰”、“药家鑫”、“李某某”案件中,“媒介审判”一词高频充斥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更甚者,2011年的“药家鑫案件”、2013年的“案件”微博采用庭审直播的方式更是将微博的特性极大地表现出来,媒体持续大规模跟踪报道,反映并引导着公众的舆论。因此,我们在此时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媒介审判”被认为是人民舆论监督意识不断提升的产物的同时,该现象是媒介权力的异化,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司法公正,值得引起注意。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联系与矛盾
不论联合国的“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还是我国宪法的“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神圣不可侵犯”都表明新闻媒体自由的表达权,鉴于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司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已成普遍现象。时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曾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保障、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生力军,是构建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支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司法与传媒始终应以平衡的状态存在,司法需要独立完成案件的审理,也需要媒介合法范围内的监督促使其更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如果说司法是守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传媒则是弥补体制内部监督不足、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社会手段,两者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司法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蕴含着丰富的新闻价值,其涉及到的人、事以及问题,常常成为新闻热点。另一方面,现代传媒的信息传播能力、社会影响大及舆论监督作用强,也使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它的存在。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保障,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又需要新闻行业通过对法制案件的报道来监督。理论上,传媒与司法具有相似的价值诉求及公共利益取向,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他们关于某一案件的立场、观点却往往大相径庭,例如“李某某案”。并且,传媒与司法对真实、正义的标准认同并不一致,传媒坚持的道德裁判与司法坚持的法治理念也存在差异,更因为角度不同、认识缺失以及案件材料的缺乏令传媒在介入司法报道的过程中,其对某一具体案件与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产生分歧,致使媒介权力出现异化,引发“媒介审判”现象。我国学者将“媒介审判”界定为:“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型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1]在本议题下,笔者认为陈力丹给出的“媒介审判”的定义更为清晰易懂,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2]
二、中国历史上司法与传媒的碰撞
1979年,杨小敏因与王强发生口角而携刀闯入其家将其残忍伤害,在法案的审理过程当中其判处越来越轻,由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此时,《光明日报》记者陈宗立、新华社分社邓全施等人开始介入调查,并选择内参为载体发表报道,从而引发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最终使案件重审,使王强的死亡得到正义的判处。在此案件中,传媒通过深度调查的方式介入司法审判过程,恰当地进行媒介监督,矫正了司法不公,推动了社会正义的实现,堪称我国媒介监督成功的典例。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科技的突飞猛进,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传媒越来越偏离其监督轨迹,偏向于媒介审判趋势。市场利益对传媒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为了博取更多的关注,记者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更因为证据的缺失、认识的失误、角色的差异,干扰了司法公正地判断与执行。1995年,因“打假者”技监局超越职权故“造假者”夹江县彩印厂提起上诉,想要撤销该局封印其财产的强制行政措施,同时申请停止封印财产的决定。“造假者”告“打假者”这一话题,一时间成为了公众舆论的焦点,迅速引发多家媒体的追踪报道。舆论纷纷指向法院不用受理此案,更不应该判处“造假者”胜诉。1996年5月9日,造假者夹江县彩印厂败诉。这一案件中,“造假者”告“打假者”的噱头远远高于其案件价值本身,为了博取受众眼球,传媒早已在道德法庭上,对其作出了定性裁决,充分暴露了其自身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法律知识的缺失,有悖于法治精神。一方面,以道德裁判为根据,刻板印象,裁定“造假者”永恒为错,一味宣传“造假者”告“打假者”是千古奇闻,却否定了公民、法人应有的起诉权,损害了公民、法人的权益。这种现象在当代中国的医患问题中也颇有体现,最近的当属《湖南产妇死在手术台医护人员集体失踪?》,因医学知识的匮乏,媒体在2014年产妇张女士死在手术台上的新闻中站在“受害方”患者的角度过度指责院方的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在立场错位的前提下,质疑司法机关的审判,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向广大受众传递有悖于法治精神的观点及理念。不可否认,在此案件,相关报道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
社会心态与价值取向歪曲引发了“媒介审判”的错位。2009年5月16日,沈阳一商贩夏俊峰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接受处罚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另一案件,2010年10月20日,西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又捅死他人,2011年6月7日被执行死刑。在这两其杀人案件中,媒体对夏俊峰、药家鑫两人的态度却截然不同,一个被称为敢于向恶势力挑战的人民英雄,一个被认定为麻木不仁的空虚“二代”,更有网友认为“这样判死刑,药家鑫就更该死了”。通过新闻标题便可体现媒体态度,例如《陈永苗:药家鑫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吴若愚:药家鑫上诉理由苍白无力荒唐至极》、《高晓松:音乐界将不接受药家鑫母校的学生》、《夏俊峰是否罪大恶极》、《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终身判死刑仍存争议》、《沈阳小贩扎死2名城管终判死刑庭上高喊不服》。在新媒体的复杂环境下,舆论监督也在发展及变化,让当事人亲属发声成为一种可能,例如药家鑫父亲、夏俊峰之妻微博发声。媒介监督的属性由报刊批评转向公众权利的让渡,又在媒介从业者的权力膨胀下转化为引发关注、谋取利益的手段。在上述案例当中,传媒从正常的媒介监督慢慢演化成有意识主动地去参与司法判案,但是在此过程中传媒愈加背离其初衷,造成了非法治影响。传媒先给案件作出定性判断感性认识,引发错位的舆论导向,容易干扰司法公正,影响正确的判案结果,而后作出反思也只是“亡羊补牢”,反使其媒体公信力下降,可谓害人害己,未能使司法得到公正,也未为自己赢得掌声。
三、维护司法公正,主张媒介监督
传媒越来越叛离其对社会与司法的影响的积极轨道,从某种角度说,其严重影响到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影响司法判案的公正,也让其公信力和影响力下降。当然,这种出现,有媒体自身原因,也有司法部门缺憾。为使媒体恰当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更好地维护其公正,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与方法。
(一)诉求司法公正,公开审判过程,规范司法系统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讲求证据、证人、证物,力求司法案件的情景再现,其审理更需要客观,拥有最高权威性,不需要媒体无凭据地参与,因此必须维护其司法独立。当然,司法工作需要接受监督,只有监督才能有效地规避司法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另外,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对公众进行公开。司法部门的透明化,一方面会杜绝人们庭外的各种的猜测质疑,一方面也可以向公众传递正确的司法观念,避免公众被错误的舆论牵着鼻子走,案件微博庭审直播是一个巨大的举措。同时,必须要规范司法系统,保证司法审理的公正。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权限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强性规范,而法律具有强制性,唯有将媒体对司法报道的界限在法律中体现,形成一种硬性条文,对媒体的报道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这里我们就可以借鉴《英国刑事法庭法》(1980年)第8条规定中提到若媒体未经法院许可对案件进项仔细报道则可以依藐视法庭罪加以处罚。在此,我们也需要注意,即便是在法律法规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有明确限制的前提下,我们应该保护媒体对司法正常的舆论监督报道,将两者相辅相成的作用表现出来。
(二)维护新闻监督,提倡传媒合法监督,杜绝媒介审判新闻自由是指传媒拥有采集和信息的权力,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需要新闻法律法规的限制。对传媒来说,新闻自由既属于权力也是其义务,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新闻角度都是支持媒体对司法审理监督,促进司法审理的公正公平,但是讲求一个度,必须要在合法范围内监督。同时,传媒需要自律来促进媒体正常监督,在报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从新闻客观性原则。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是指新闻报道的每一个具体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不仅要只做到新闻六要素的真实准确,还要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无私,努力写出不带感情的报道。[3]同时,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讲求证人、证据、证物,诉求事实的还原,其本质与新闻客观性无异,因此,媒体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更应该遵循新闻客观性原则,努力用客观的眼光审视案件,搜集案件相关材料与证据,避免造成因为证据的缺失而导致认识的差异,给受众传输错误的认识。
(三)司法需公正,媒体监督亦使然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规避传媒报道的负面影响。从媒体从业者角度讲,需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从案件审理过程讲,追求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从法律法规角度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其实施性也是解决此现象的根本方法。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就像是一杆天平,需要一直保持平衡,倾向于任何一边都无法平衡。在理论本质上说,司法独立与媒介监督并不矛盾,两者都在追求案件的事实,都在追求社会的总体公平。司法需要独立地完成案件的审理审判过程以确保案件不受舆论引导,而传媒需要运用专业客观的报道监督司法审理的公正公开,弥补体制内部监督不足,保障司法公正。无论是司法还是传媒都应把握一个度量平衡,既要避免司法权力的异化,司法机构内部运作的不平衡,使案件出现不公正现象,也要避免传媒权力的异化“,媒介审判”的出现。
作者:刘洋洋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