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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但在法律态度上,对于拥有行为和成熟思考能力的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在处罚上相对未成年人则要严格上不只百倍。这就说明,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还是保以“宽”的态度。在国外的某些国家或地区,还保有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当判以死刑的责罚。国内的未成人年犯罪处罚则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
对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作处罚;对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以收容教养等方式进行改造教育,都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的一面的体现。在接受收容改造期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人权更是提供了全方面的保障。从责任年龄上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全世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里,皆属于较高年龄。而对不到十六周岁的人,也只需对较为严重的罪行负司法责任。
从量刑上来看,我国的《刑法》内容中就有写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从轻或从减处罚为原则。且没有累刑(累记刑罚)和死刑。这给了未成年人犯罪足够的宽容,体现出了“以人为体”的人道主义精神。最关键的是,就算是对一些犯了严重过错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也有明确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应对其适用缓刑。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中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又提出,未成年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免除对工作单位等地的报告义务。以上所说的“宽”以执法是针对的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对我们未来的一种期许。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一)在惩罚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机制过单一,不利于对其实行矫正工作。对此,司法机关可以相应增设一些,诸如担保释放或申请监管令等。同时,还应重视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律理念与重要地位,从而彻底让未成年罪犯对司法的不可侵犯性,取得较强的威慑较果。
(二)适当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时易犯下过错,在接受相应的矫正和改造后,重新认识生活、认识自己和社会的他们,在将来的社会生活要将永远被贴上一个标签,这对他们的未来发展存在些许的不公。对此,可以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撕掉这一标签。如,对过错和处罚较轻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正完毕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适当的消除其犯罪记录,给予他们与其他同龄人一样同等的人权。
三、结论
“严宽相济”的司法政策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特有的司法政策,但也正因为如此,致使严与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容易被钻法律空子。对此,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和明确严与宽之间的界痕,做到当严则严,当宽亦要宽。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走上人生正轨。
作者:秦景华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