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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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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传媒监督司法实践中应用需遵循的原则

1.报道与评论分开原则对于传媒的报道来讲,它所指的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或者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媒体如实的将其描述并反映出来,从其本质上来看,是不应该把报道者的主观思想加入进去的,同时,这一报道者也不应该针对这一事件的谁是谁非以及谁对谁错做出评论。从传媒的评论这一方面来看,它所需要做的不单单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或者正在发生的事情,如实的将其描述并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要由报道者按照自己的理解,站在尊重事实的角度上,对其做出评价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详细的论述,这时候就需要对谁是谁非以及谁对谁错做出评论。对于报道和评论来讲,这两者都是传媒的方式,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两者往往都是交叉进行使用的,才能够发挥比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传媒这样做是十分忌讳的,必须要针对正在实行的司法活动,严格地把传媒对其的表达和监督做出限制,要做到报道和评论相互分离。

2.自律原则我们知道,在很多西方国家,传媒监督的地位就是第四种权力,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其具有广阔的影响范围,其势力广。从其所能过发挥的作用上来看,已经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以外的所有权力都不能够与之相抗衡的。在我们国家,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新闻行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由此,传媒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司法腐败的监督上,其所发挥的影响更是广泛。从这一点上来看,传媒必须要始终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对自我的约束,严格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规范,通过这一系列的自律措施,来促使对司法实践监督始终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另外,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这一过程当中,必须要对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以及公正性要求进行充分且详细的考虑,必须要对舆论导向以及社会承受能力进行有效地把握。如果站在辩证的角度之上出发的话,传媒的自律实际上不是对传媒监督的一种限制,而应该是提供更加自由的发展与地给传媒监督。

二、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意义

1.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有助于司法腐败现象的遏制我们知道,目前诉讼中所具有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审判的公开,它也是对司法公正进行保证的一项重要手段。从传媒监督和审判公开这两者的关系上面来看,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前提,前者是后者的一项公开的手段。另外,从审判公开来的方式上面来看,主要包括两种,即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对于直接公开来讲,其所指的是对公民对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进行旁听给予允许。对于间接公开来讲,其所指的是对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告给予允许。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但中,往往会有很多物质条件等因素的限制,促使直接审判公开的实现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对于传媒监督来讲,它是有效把间接审判公开实现的重要手段,从其作用上来看,要远远比直接审判公开来的大。所以说,通过传媒监督,能过有效地促使审判的公开原则真正得到有效落实,最终对司法的腐败现象产生有效遏制作用,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2.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强化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背景下,要想真正把司法公正实现,必须要把司法公信力作为前提,换句话来讲,一旦司法制度没有了公信力的保证,那么,司法的公正就等于虚无。通过传媒监督的方式,能够使得司法机关的活动变得日益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公众能够拥有更多对司法运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的机会。从这一点上来看,不仅仅能够促使司法活动公正性的有效提升,同时也还能够最大限度的把这样的公正显示出来。不仅如此,通过传媒报道,司法人员的行为就毫无保留的在公众面前呈现,从而必然会使得司法人员自觉地把自身的素质提升,最终使自己能够经受住公众的考验。

3.传媒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对于这一点,在传媒监督下,诉讼参与者会自觉的把自己的职责履行好,从而对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这样一来,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间接的作用。具体来讲,在传媒的介入之下,诉讼参加人会更加努力的把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履行好,会更加努力的把自己法定的权力行使好,那么,毫无疑问,对于司法执法人员来讲,这是一种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在这样的监督制约之下,必然能够保证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另外,媒体对司法工作做出报道这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其必然能够在全社会司法公正理念的培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传媒监督有效介入司法程序的措施

1.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使司法人员对正确对待传媒监督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在司法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提出了,要对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进行保证,最终把司法的公正实现。同时,要不断的将这一思想深入,并把司法行政化减少,来促使法官职业化等做出积极地研究。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够否认的就是,在比较短的时间段里,司法的这种行政化的色彩是很难得到消除的,很多时候都是无法避免的,会出现行政权力严重影响司法结果的现象,从而使得在进行案件的处理时,需要站在整体的角度上,站在社会的角度上来进行考虑。在司法实践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司法人员官僚化思想严重的现象,他们仍然具备着防民以及治民的传统思想,从而对传媒的态度往往都是十分冷淡,甚至故意避开。对于媒体来讲,特别是很多网上的负面报道,很多司法人员都是简单地处理,从而致使更大的社会影响。在目前的这种形势之下,司法人员必须要及时的把观念转变,必须要对传媒的重要舆论导向作用正视,必须要把传统的牢固心理误区克服,必须要对传媒监督的积极意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此为基础,来促使司法的公开力度强化,从而促使社会各界都能够通过传媒公开,来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这样一来,就是的司法的实践有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我们国家和整个社会来讲,必须要共同来把法官的独立精神培养出来,通过此,来促使审判活动始终做到公平。

2.构建传媒自律机制从传媒公正性的体现上面来看,主要就是传媒人员有没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是否能够把社会民主的基本要求反映出来。通过媒体,来把司法案件客观且公正的报道出来,做到冷静和理性的分析,能够有效地引导群众对问题做出分析,也是对社会上不负责任的行为产生的一种有效约束。而自律机制的构建,能够有效的民众的文化素质打造出来,从而站在舆论的角度上,来让司法人员主动承担起自己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的媒体自律规则主要可以包括以下的这些内容:第一,记者并不是警察;第二,严格杜绝罪案报道的副作用;第三,媒体并不是法官;第四,对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权利的机会给予足够的尊重;第五,针对弱势群体,应该给予特殊的关切;第六,如果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公开的案件不应该做太过详细的报道;第七,不暗访法庭审判的活动;第八,报道中不能偏向某一方;第九,必须要在判决之后做出评论;第十,如果要在判决之前做出相关的批评,必须要异常谨慎,并且专业知识限制在违反程序行为上;十一,在批评的时候,要尽可能的做到不针对个人品行等等。

3.把司法机关和传媒的沟通机制建立起来这一点,主要指的就是要把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起来,要把记者的招待会制度建立起来,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传媒和法院之间实现良好的沟通,很明显这是对司法程序透明化的实现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的。那么,具体来讲,法院需要做的就是按照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结合诉讼的不同阶段,来把应该公开的内容确定好,在此基础上,定期把司法活动的详细信息出来。这样一来,公众和传媒就能够及时的对整个事件的真相了解,并跟上诉讼的进程,最终公众的知情权就能够获得满足。

4.对传媒庭审中的有关设备的使用规程做出细化对于这一措施来讲,主要是针对传媒报道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怎样对录音设备、录像设备以及摄影设备进行使用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法庭规则》当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新闻记者来讲,其在旁听的这一过程中,应该严格的遵循法庭的规则,需要对这一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的,必须要获得审判长的允许之后才可进行。但是,这一规定很显然是比较笼统的,也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对庭审过程当中怎样对录音和录像设备进行使用做出详细的规定。举个例子来讲,为了不影响庭审的进行,可以对闪光灯以及强光设备的使用给予禁止;为了不把参加庭审人员的实现挡住,从而避免对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产生干扰现象的产生,对录音以及录像设备的架设的位置做出规定。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可以在日后的法庭规则当中体现出来。

5.把传媒不当介入处罚赔偿机制建立起来为了使得传媒对司法实践程序的不正当介入现象得到避免,必须要对传媒的介入做出适当的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把相应的处罚机制和赔偿机制建立起来。虽然传媒对司法庭审活动享有报道和评论的权力,但是,如果他们在报道的时候没有尊重事实的真相,而对当事人、第三人、承办法官以及人民法院等等造成损害的话,必须要把相关的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承担起来,换句话来讲,也就是要对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来对相关的媒体做出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其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界定的时候,应该以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标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话,还应该负起刑事责。如果是由于传媒报道的不恰当,而使得相关人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影响,或者是致使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执行受到干扰等,媒体仍然需要把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起来。

四、结语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传媒和司法之间存在有冲突和矛盾,这样的现象实际上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但是,一旦激化,就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强化有关传媒监督的立法,要把外部的良好司法实践环境打造出来,要不断的把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真正有效地把传媒监督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最终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

作者:周涟珍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