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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中具体解读的产生往往不是完全出于法治的目的,大都具有主观性与盲目性。包含了较多的道德与个人色彩。其迅速广泛的特点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传媒在司法中往往有着较多的消极影响。最主要的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审判公正性的保证是正当程序的具体体现,这在根本上就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传媒的舆论引导作用可能使其成为司法外的因素,有时基于一般感情因素的舆论很有可能对于司法造成很大的压力,严重时对于法官的判决有不利影响。除去传媒市场受利益的影响与本身的经营活动不规范除外,传媒本身的新闻制造者往往在分析司法时没有特定的法律方法,造成对司法公正的冲击和妨碍。此外,在传媒的对于案件的传播中,对于严肃的司法案件为了追求收视效果,往往人为的添加或者扭曲某些关乎裁判结果的细节,久而久之,公众对于司法的权威产生怀疑,当自身遇见司法问题时,传媒的作用就实际上替代了法律的准绳。在许多传媒的视角中,对于法院与法官的某些特殊刻画实际上是对司法制度的某种怀疑,对于公众的司法感知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传媒视角与司法视角冲突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讲,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远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接近,但现实来讲,两者都是在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对各自处理问题方式的不理解。第一,传媒和司法对于其各自没有合理定位。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媒体具体案件的关注还有担忧抵触的想法存在。在司法中,存在的某些不坚持公正的案件,被传媒关注和舆论批评是正常的,但司法者往往只是利用不合法规范的程序限制传媒的监督。这只会造成传媒和司法更大程度的矛盾。其次,传媒和司法的误区本身造就了冲突的产生,对于司法来说,应该最大程度的让公开透明的审判阳光化,让传媒监督的范围扩大。不仅将具体案件的正义展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对于自身错误的纠正和反思。在传媒本身方面,也存在评论不够客观,忽视法律思维方法等问题。
三、传媒视角下司法公正与法治的价值实现
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实现社会法治的目标为传媒的司法价值提供了更多实践基础。传媒舆论对于司法公正提供了良好的试验场,降低了司法错误风险,也是公众间接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达到这种效果,要做出许多努力。
(一)传媒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传媒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推进法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传媒对于公众的舆论传播、案情的客观报道和相关评价,一定程度上有着公众的广泛基础,有助于改进审判偏差。揭露司法中的不端行为,有利于维护法院的权威。传媒对于各种情绪的展现,也有助排解公众情绪,对理性司法氛围的营造也有一定的益处。对于传媒自身存在的法律问题,媒体在纠正自身的不专业的过程中,也在对公众负责的过程中体现着法治精神。
(二)传媒对于法治价值实现的作用公权力可以提供一种有序的和可控的自由。但是,公共权力又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传媒监督是制约公共权力的一种手段,使政府机构和官员慎重用自己的权力。对于宣传法治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具有极大的影响渗透作用。传媒对受众的巨大影响,也可以表现在对受众的法治意识、法律信仰的良性影响。传媒通过公布法律、法规,报道法律的适用和监督,传播各种法律知识;传媒通过及时报道各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满足公众对于国家权力运作的知情权;传媒通过反映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批评和建议,开展舆论监督;传媒通过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显示制裁这些行为的正义性和必然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法治造就良好的舆论环境。
作者:卢晶单位: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