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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价值的司法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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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价值的司法探讨

一、多元价值观念在司法报道中的存在价值

不管是新闻的真实,还是法律的真实,其都是理论构建的产物,从而我们就可以说其在理论上面能够达到一定的相容度。那么,站在价值多元化的角度上来看,传媒在司法报道领域存在是具有价值的。我们知道,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现实,会造成不同的价值观念,而价值观念的维持是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即对于这一价值观念来讲,社会价值所能够为其提供的合理性的依据,广大的支持者对这一实践的观念给予多少支持。传媒和司法在传媒报道的这一问上存在的价值观念的冲突,所体现出来的是这两种价值观是由各自的不同历史经历,和各自的不同现实。从这一点上来看,尤其是对于正在经历社会转型的司法和传媒来讲,其价值观的本身就是处在还没有成熟,也没有定型的发展阶段,所以说,在传媒司法报道上面,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的冲突现象是合情合理的。在一定的价值体系中,占据主导作用的始终是核心价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并不是指核心价值的独断地位,而是应该对其他的价值存在包容性和宽容性,来促使相关价值都能够在这一价值体系当中存在。也就是说,要想把传媒和司法之间的共同积极性发挥出来,要想把传媒和司法报道的和谐顺畅实现,就必须要保证新闻真实的价值观念和法律真实的价值观念能够在法庭审判的这一过程中相互认可,在此基础上,把传媒在司法报道中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

二、多元价值下司法和传媒的相互关系

1.司法和传媒的正相关关系(1)司法和传媒价值追求的一致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和传媒的最终价值都是要实现社会的公正,都是要司法的公正进行维护。以表现形式为角度,传媒的最根本体现就是在手中观念上面,所一直追求的是事实的真相;司法所追求的是法律层面上的公正,所注重的是证据。具体来讲,媒体在价值取向上是对进入到公众视野当中的新闻事件的一种道德性的评价。主要是要通过把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的激发,来让公众对谁是谁非做出评判,让公众针对于侵犯者的侵犯行为做出批评,最终追求的是道德层面上的公正。而司法则是不同,它的根本目的还要严格按照公众所认可的法律规范,来采取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把案件解决,它主要是通过对公众所统一的公共准则的充分利用,来把法律纠纷解决,根本目的是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证,最终追求的是法律层面上的公正。也正是由于司法和传媒之间的公正目标的统一,而使得每一个国家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都对两者做出认可。(2)传媒介入司法的正当性首先,在宪法的文字当中,并没有传媒自由涉及在内,但是我们普遍所认可的是这是一种表达上的自由在传媒这一渠道上的一个必然的延伸,这是对自由内涵进行表达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换句话来讲,和公众的表达自由相对的,传媒所享有的自由是新闻上的自由。传媒在进行上述权利自由行使的时候,具有客观的监督效果。其次,从监督成本角度上来看,和其他的监督模式相比较起来,传媒监督的成本要明显来的低,但是,效果却要明显来的好。在目前所具有的六种监督方式中,自动运转的传媒监督会由于司法活动本身的刺激性,会由于新闻卖点而活跃于司法监督过程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促使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第三,从能力的角度上来看,我们知道,传媒具有其广布的触角,正是因为此,才使其具备了足够的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能力。

2.司法和传媒的负相关关系(1)司法和传媒在运行机理上存在对立性从一个层面来讲,司法独立会对媒体的监督产生一种排斥,司法是用来把社会纠纷解决的一项最基本手段,这一手段是合法的,并且具备终局性。正是因为此,才对其提出了必然要求公正的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使人们对国家、对政府以及对社会产生安全感和信任感。对于公平的审判工作来讲,其必然是需要有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环境,所以,要求其和社会保持一定的阻隔,其根本面对就是要促使公共权利、促使社会势力以及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和及影响消除。从而使得法官能过真正按照法律,按照事实来办事。对于媒体来讲,其任何的不正当介入,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报道都会给法官造成偏见和影响。所以,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媒体监督对司法的独立性其实是具备一种进犯性的。从传媒的本质来看,它是公共选择理论层面上的经济人,正是因为此,其才具备了自己所特定的利益,才会按照利益的基本点,来把自己的社会见解发表出来。所以,传媒会在受众中形成传媒评论事实,这样的传媒评论又和法庭审判的结果存在有显著地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事实认定的差异、实施表述的差异以及评判标准的差异。所以说,如果传媒所做出的评论和法庭审判的结果不相符合的话,那么,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内在矛盾就会显露无疑,从而演变成为公众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冲突,最终最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严重损害。(2)传媒对司法的非专业性以及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会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对于司法来讲,其具备极强的专业性,但是对于传媒从业人员来讲,往往都是没有经过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的培训,所以,其在具体的报道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词不达意的问题,或者有的传媒从业人员会用情绪的宣泄来取性的思考,用世俗的理论来对法律不认可,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司法活动被舆论所扭曲,甚至还会使司法在民众中变得面目全非。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是不允许对其既判力产生怀疑的,但是近年来,很多传媒从业人员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从自己的观点出发,毫不负责的指责生效的裁决,从而不仅对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损害,而且还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损害。

三、多元价值视角下司法报道的实践

1.在新闻传播领域逐渐接受法律的真实内涵我们站在司法对传媒限制的角度上来看,要想把具有规范化的传媒和司法关系建立起来,最关键之处就在于要把这样的限制的一般性原则把握好,要把操作层面和具体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这一点,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四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始终遵循传媒报道的事后限制原则;第二,把司法处罚的责任主体放在媒体上;第三,具体的处理方式,一般都是对于由于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而导致的损失的经济赔偿,都需要承担损失;第四,由于盘里制度,司法对传媒报道而造成的纠纷,可以采用的处理方式是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预期性的。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判例能够替代立法的功能。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出,伴随着法律真实价值观念对传媒造成的一系列影响,传媒在具体的事件过程当中,把对自身法庭报道活动的约束力度强化了。

2.司法领域要尊重传媒法庭报道权利我们知道,传媒的法庭报道是新闻真实在司法领域的自身价值的体现,这一点不仅仅是和人权的保障相满足的,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审判的公开、促使社会民主的进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当中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新闻媒体由于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是报道法院其他工作,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为其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审判记录、庭审录像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同时如果还有必要,法院开可以为其提供其他的情况说明。在一般情况下,法庭的记者在进行法庭报道的这一过程当中,所需要了解的信息有:法院的名称、整个诉讼的参与者情况、案件审判的情况、指控的罪名、审判的罪名、做出审判的依据、案件的北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上诉等情况。法院向新闻媒体提供这一系列的案件信息的这一过程,也就是新闻真实价值在法庭报道当中得到认可的有效体现。

四、结语

总之,不管是司法还是传媒,它们在对社会的争议进行维护的这一目标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核心价值就是要使得被告人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所以,在司法真实和传媒真实这两者中,前者应该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说,传媒真实和司法真实的价值是社会正义这一价值体系之下的两个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法庭报道中必须要处理好的两种关系。伴随着司法界以及媒体对这两种价值观的不断实践,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传媒的司法报道必然能够在社会正义的维护中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作者:沈丽霞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