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范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解决对策

1.1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作为准入的审价机构应挑选业务精干的人员从事司法造价鉴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①业务娴熟、专业知识丰富,对当事人提出的专业方面的质询能给出权威性的意见。②面对纠纷、实际解决矛盾的能力。司法审价过程中往往遇到比较多的争议,审价人员要能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纠纷化解矛盾。③较强的表述能力。司法审价存在一个质证过程,所以要求司法审价人员具有较强的表述能力,包括文字表述与口头表述。文字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所出具的审价报告必须条理清晰透彻、阐述明了易懂。口头表述能力具体表现为审价人员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能够作出明确的解释。

1.2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

1.2.1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判断招标投标文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是中标后工程造价调整的指导性文件。合理合法的招标投标文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人手续不齐全、招标人主题不合法、招标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行为不合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答疑、废标处理以及评标程序不合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情况,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标投标文件的无效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招标投标文件的有效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1.2.2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断目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作为合同备案的一个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阴合同”。对施工方而言“,阴合同”的条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时甚至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价格,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律,首选需要明确的就是以哪份合同为准。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的问题给予了明确说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3司法鉴定的原则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从约原则。司法鉴定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有效的。②取舍原则。有些鉴定可能需要不止给出一种结论,而需根据不同的计算原则或标准给出两个结论数据,最终由法官判断取定。③独立原则。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在事实与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技术标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作出鉴定结论。④合法性原则。鉴定方法、鉴定材料的采集、鉴定标准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⑤公正原则。作为中介鉴定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当事人,维护各方的利益。⑥回避原则。鉴定人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本文来自于《价值工程》杂志。《价值工程》杂志简介详见)

1.4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

1.4.1应依据“鉴定委托通知书”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范围大多数鉴定申请人均能表述清楚鉴定范围,也有少数鉴定申请人仅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内容和范围,造成工程量计算范围的不确定性。

1.4.2计价办法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采用清单计价办法还是定额计价办法;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注明的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2.4.3材料价格的选用有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确定材料价格的执行文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合同的,按主要施工日期和定额要求执行的日期范围确定,并在勘察记录中写明,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

1.5鉴定结果的确定鉴定意见不是鉴定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判断,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鉴定意见本身,而依赖于鉴定人的主体属性、鉴定过程和判断能力。因此对于鉴定结果,要判定司法签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的范围是否符合要求;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是否得当,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

2结论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判断司法鉴定资料的有效性、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方法与依据的选择、鉴定结果的确定都给司法签定带来困难,只有采用有效的措施,才能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准确的参考依据。

作者:张晓丽单位: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