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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法系、司法原理以及法官的职业知识结构与大陆法系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和认知,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容易造成查明判例法困难。这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进程中是一个让人揪心的难题,因为外国法的查明会影响判决书的是否合理和是否公正。综合考虑,要充分建设前海合作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稳妥地解决前海合作区的涉港、涉外商事纠纷,前海合作区商事法庭应该建立起高效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并配置相关的熟悉涉港、涉外商事纠纷处理以及外国法适用程序的司法队伍。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是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但上文已经介绍,深圳上有中央授权,下有历史先例,因此我们可以参照深圳市人大代表中聘请香港籍人士的做法,也就是说,年满23周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以由前海合作区聘任,以人民陪审员的方式来参与审判工作,这是一种融合香港因素与前海合作区司法工作的很好方式,应该推崇。积极探索前海商事法庭与香港法院的司法协助机制:
一、管辖权竞合,方便法院优先原则
在前海服务区的涉港商事纠纷中,管辖权是根据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或者案件的标的物确定的,而这两种情形都有可能位于在香港,这样一来,香港法院也是管辖权的。在商事纠纷中,法院是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选择起诉,如果一方选择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却选择在香港法院起诉,就会出现前海商事法庭与香港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在这一问题上,深港可以参考美国的区际案件移送制度,在经最高院同意并与香港进行协商一致后,根据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哪边的法院更方便适合审理这件案件来决定管辖权,而不方便法院就可以不适宜审理案件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并将案件移送,这样就可以解决前海合作区与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二、建立深港商事法庭取证的有效渠道
在管辖权问题中提到的前海合作区的涉港,涉外案件的特殊性,同理而言,证据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涉案的证据很可能存在于香港,但是法律规定未经香港同意,内地司法机关不能擅自取证。由于内地和香港对于调查取证没有相关安排,在实际操作上也就造就了很多麻烦,这样是对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多不便。建立有效的取证渠道,有助于前海商事法庭正高效地审理涉港商事案件。
三、简化前海商事法庭判决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在《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中用极多的法条细节规定了关于内地法院的判决在香港承认和执行的程序,法条的复杂也可说明其程序是相当严格和繁琐。首先当事人申请认可内地法院判决时,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该法院出具的执行力终审判决证明书,当事人的身份公证文件。此外,在提供证据和相关的信息问题上,香港还要求申请人以誓章方式起誓,提供诉讼费用问题上还要按法院的步骤缴纳。这么一系列繁琐的形式要求明显提高了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门槛。
在发展前海服务区的进程中,因其多数纠纷为涉港,涉外纠纷,那法院的判决是有可能需要到香港去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因此简化申请执行的程序是对于两地发展的重要步骤。如深圳和香港可对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类型予以简化,两地法院之间可以考虑建立稳定的机制来通报案件的进程,从而免去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责任等。深圳比之内陆地区,与香港不仅有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和良好的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而且在地理位置上就具有优势,因此本文深圳前海为例,先行讨论深圳与香港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对于内陆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进程中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参考借鉴意义。(本文作者:黄粤粤单位:深圳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