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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就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行政权总是不可靠的,它常常会因行政官员的能力、感情化因素和利益腐蚀性而导致权力的使用不当和滥用。无数政治家们正是看到了行政权的致命弱点,才想到以理性、稳定的法律来对付权力的办法。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用司法权来控制和约束行政权的问题,也就是力图通过法律方法来制约行政权,避免或根除行政权所固有的弱点。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在国外称为“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运用国家的司法权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立法权、行政权进行监督。它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它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是与宪法的实施监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一方面,司法审查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宪行为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司法审查权的运用使法院有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超越权限的行为予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司法审查以监督主体即法院为主导,更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关系。
西方国家的司法权可以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进行制约,因而司法审查分为宪法上和行政法上两种意义的司法审查。前一种意义的司法审查,也叫违宪审查,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审查方式,即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和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后一种意义的司法审查,是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这其中除了司法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即违宪审查外,各国普遍采用行政诉讼方式,而以行政诉讼方式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就是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活动。战后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法院维护和保障法治的神圣使命。司法审查在保障法治中起了重要作用,它既保障了行政机关能灵活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控制了其不被滥用。正如许多读者所认为的那样,司法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者,而且担负着宪法的维护者、法律的发现者、实定法的调整者的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而赋予的权力。但是,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这就产生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的分离。如果不通过法律对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控制,权力就有可能失控或者发生异化。因此,对权力进行制约在客观上就成为必要。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权力,建立了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机制,从而为我国调整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司法控制的途径。至此可以说,我国法律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权同其他权力一样,是凭借物质力量在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与物的强制支配,它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扩张性,如同一匹野性十足的草原烈马,必须带上笼套。对行政权也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外部制约机制,这是防止行政权腐化的必要条件。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权力有腐败的可能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而对权力的最好控制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对峙的合作完成了社会整体目的和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缺少民主的传统,权力制衡的理论基础也不牢固,加之行政执法水平还难尽人意,如果没有司法权的制约,行政权的肆意甚至极度腐败是很可怕的,因而确立法院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制约是非常必要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行政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占有突出地位,宪法赋予它广泛的权力。行政机关既可以行政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也可以行政权对任何公民施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就能够实现其管理社会的目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行政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还会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对法治、对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行政机关虽然也以依法行政为宗旨,但问题是行政机关内部还不能形成一种自我监控或调节机制,通过司法权对其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法院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并努力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
由于我国行政法制的滞后,造成了行政机关的非理性设置,行政权的非科学化分配、职权不清、职责不明,机构人员整体规模失控,不仅加重了社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滋生官僚主义,从而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改变这种状况可以从诸多方面努力。其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无疑是重要方面。近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官僚主义作风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毫无疑问,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审判公正的逐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将不断增大,从而必将进一步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行政管理的高效、廉洁和有序。(本文作者:姜书、刘艳红单位:中共和平区委党校、中共法库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