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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司法管理系统化研究——民主政治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
1、中国司法管理的系统研究及中国司法管理学的成立
当贺卫方教授199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后来广为流传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时,据说“司法管理”还是一个“在我国法律文献当中不经常使用的词汇”。然而,就在短短几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特别是随着由20世纪80年代初始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逐渐演变过来的以追求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法治与宪政为核心的我国司法改革的渐次深入,直接涉及司法管理的文字不仅在公共管理学、司法制度的书刊当中,而且,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当中也频频亮相,并出现了以“司法管理”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层次的招生。
如果从司法管理的内容——为实现及时和平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宏观、总体司法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合理配置、动态优化及充分利用包括公共司法权力、司法人力资源等在内的司法资源的,以实现相应的各个层面的具体司法目标组织活动或过程——入手考察,不难发现,近年来汗牛充栋的司法改革、宪法学、法理学及诉讼法学等方面卓有成效的研究文献,尽管未必言必称“司法管理”,但因其直接探讨或间接涉及司法权的宏观配置、法院组织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财政管理、诉讼运行管理等司法权从宏观配置到微观运行管理方面这些中国“任何真实生活当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而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司法管理或中国司法管理学的内容。2003年中国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重要、热点问题之一就是司法改革研究,亦即要求合理配置、使用司法资源,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司法管理问题其实已经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忽然从暗淡、灰色之地获得时代的垂青而光彩夺目,而系统研究中国司法管理的科学——中国司法管理学也因顺应中国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而呼之欲出。
作为学科,按照通常理解,一门学科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能否在科学领域中组建起系统、完整的特定领域和对象的知识体系,以及相互之间有逻辑关系的概念与范畴;包含的方法论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对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而一门学科是否成熟,主要有6个衡量标准:(1)明确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2)有从事研究、传播和教育活动的特殊群体及代表性的论著问世;(3)有相对独立的概念体系、原理或定律,有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学科体系结构;(4)不仅具有发展中学科的独创性与超前性,还应该具有发达学科的系统性与完备性;(5)不可替代性;(6)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与实验的否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按照上述标准,也许以中国司法管理为研究内容的中国司法管理学不一定已经全部符合了学科成熟的条件,但具备三个成立的条件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民主政治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推动了中国司法管理学的发展
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的跨世纪的中国司法改革,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的“司法改革运动”共同之处并不太多。那是一场建立在对“旧司法人员”的否定估计基础上,通过彻底整顿司法机关、严厉制裁旧司法人员、狠批“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及既往”这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让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法院等手段,实现了党真正接管司法机关的目标的“改革”。但研究表明,不尊重司法运行客观规律的做法难免带来负面效果,诸如刑讯逼供、错判错杀、积案如山的严重问题也随之而来。从此,司法权威沦丧,司法机关也就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甚至牺牲品,丧失了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品质,司法官员也不是司法官员,审判活动也就不是合格的审判活动,司法正义距离人们的期盼越来越远。如此,司法权的通过和平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有功能难以发挥。这种违反司法基本特征和规律而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的错误性不仅被后来“反右”、“”等政治运动当中最基本的司法正义都荡然无存、直至司法机关、司法官员本身都自身难保所证明,其负面影响虽经努力改革、拨乱反正,但终有沉淀,也许在司法文化层面上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的时代的到来,法治、人权、民主、和平、多元、科学、开放、自由等话语的被广泛接受,依附政治、屈从行政、困囿地方、偏轨独立、背离公正、失信民众的司法权的低效、劣质运行,已经明显与世情相背、与现实脱节。对外开放、溶入全球、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司法为民等新的理念和背景,也为按照司法权本身运行规律和特征构建司法组织并对组织内、外活动进行改革和管理,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提供了外部的可能和保障。“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宪法诉讼”、“司法审查”、“改善当对司法的领导”、“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法官专业化”、“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禁止自证其罪”、“权力制约”甚至“三权分立”、“政党违宪责任”等等,已经是实务界、理论界耳熟能详的话语,或至少不是什么谈虎色变的“洪水猛兽”。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对内精化与对外张扬两个方向和层面上、在理论界的摇旗呐喊与实物界的积极应对中、在高层领导的关心和基层民众的关注下,继续向纵深展开。
在经历了浪漫的理想主义构想与活生生的改革实践以后,如何从认识司法权的本质入手,探究司法原理、构建科学而理性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权的有效、优质、经济的运行,从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指标、全方位落实司法公证与效率,从而最终保障公平与正义,成了中国司法管理的主要内容,自然也成了中国司法管理学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真正进步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最终必然导致体现司法权本身规律和特征的优质司法制度的建立,而科学的中国司法管理学正是由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催生,并为优质司法制度产生及有效运行提供科学指引和理论保障。
二、从宏观到微观——关于中国司法管理的特有模式
1、不同的国情与历史阶段决定司法管理不同的关注点
按照根据美国学者格里克(HenryR.Glick)的界定,司法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这也许是着眼于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运行实际情况和具体模式、注重于微观层次的法院管理而得出的结论,对司法权如何在国家宏观权力层面上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司法权独立、公正、有效运行这一宏观司法管理的目标问题似乎并未考虑。实际上的司法管理内容要比上述两个方面要广泛得多。而如果立宪、立法许多源头上分配正义的问题不解决,或者不认真解决,那么,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传送正义,“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管理目标的实现,往往会因为司法资源不足(当然也就难以有效配置)而口惠实不至。在中国情况尤为如此。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经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学者努力,提出了独立的司法权概念,为其后“司法独立”的观念与实践奠定了理论根基,也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提供了理论前提。后经托马斯.杰弗逊、汉密尔顿的探索和美国及西欧国家的实践,从18世纪开始,西欧、美国逐渐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影响到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使得司法权在国家权力当中合理有效配置、以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这一宏观司法管理问题或司法管理前提问题似乎不证自明,显得可以不加考虑或不必考虑。
但中国主流政治观念并不赞同三权分立,而是按照巴黎公社的实践,奉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和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和司法权同样可以牵制、审查议会、政党权力的西方政治体制形成鲜明的对比。加上革命成功前夕,通过《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砸烂了旧法统,也砸烂了党和人民对司法应有功能的基本信仰,制度空虚之际,打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旗号的苏联维辛斯基的“法律工具论”的所谓苏联法学趁虚而入,司法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流毒侵蚀着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使得法院、法官要超然于政治、超脱于政党、独立于行政、解脱于地方,完全是强人所难的之事,“政党司法”、“政策司法”、甚至于“地方的司法”、“行政的司法”也就成了必然。从而要在政治制度和宪法曾面上实现司法权在国家宏观权利体系当中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对政党、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完成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期和宏观准备工作,实在是任重而道远的政治体制改革工作,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建设的深层次的系统工程,更是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无法回避的现实。而这些问题,在已经完成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国家,司法完全可以审查政党的合宪性、立法的合宪性、行政的合宪合法性,以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习以为常的国家,则并不是、也不该是司法管理太过关注的对象。
2、中国司法管理的基本模式:宏观司法管理和微观司法管理动态并重及良性互动
基于上述分析,应深刻而不是肤浅、扎实而不是虚假、权变而不是僵化地理解“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等的深刻内涵与精髓,构建我国司法管理的模式。
首先,应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紧扣司法权的本质及其运行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立足中国的政治制度的现状,从司法权配置的本源上进行改革,从而先保证满足司法独立、中立的基本前提条件。
同时研究在一个有能力独立、中立的司法权体系当中,如何进行组织构建、人事管理、诉讼运行管理,弘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题,“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管理等等微观司法管理问题。
在宏、微观司法管理的比重上,随着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与司法制度的完善,应减少前者、加大后者。换言之,应以现实问题为中心,动态、合理调整两者的受关注的比重。
三、关于中国司法管理学范畴及主要研究内容
要对“任何真实生活当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与包括法院内务管理及法院结构、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进行管理,似乎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大而空泛、千头万绪、难以把握;但从管理学原理出发,即认为管理就是指“组织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资源,以实现单独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即把握管理是运用各种资源以实现确定的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的哲学内涵,可以提炼出诸如司法原理、司法管理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司法资源、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法、司法组织、司法管理行为、司法管理过程等涉及司法管理主体、客体、过程、方法、目标、资源等方面的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上,细化、充实这些基本范畴,如“司法管理目标”当中细化、充实为“宏观管理目标”(如“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中观管理目标”、“微观管理目标”等次级范畴,如此可以形成概念、判断等逻辑体系,合理界定中国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课题、研究问题等,可有助于该学科的建立、完善和成熟。
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认为中国司法管理学至少可以围绕下列内容展开研究:
1、司法权性质的理论探讨及司法原理与中国司法原理的研究
探索司法权的性质,特别是通过对司法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矫正性、程序性、效率性等特征与运行机理的研究,弄清司法的属性、特征、原理等“理论司法管理学”应该具备的内容;并研究及如何通过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实现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条件,如独立司法权最低限度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保障条件;明确合理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宏观、宪法层面上完成独立、中立的司法制度设计与构建;研究司法与政治、司法与宗教、司法与政党、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军队、司法与舆论、司法与仲裁、司法与律师制度、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及司法与其他公共权力的关系、区别和合理界限,防止司法权被分割、瓜分和侵夺而危及司法独立与统一的根本基础。
在司法权威保障机制上,研究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法律、行政等手段,制裁非法干预、妨害正常司法活动与减损司法尊严的行为,既包括审判、执行现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的妨害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司法官员自身的懈怠、渎职、违法行为,更包括有影响的党政官员及其他官员假借手中特权干预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
司法价值判断上,要体现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权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权、司法实现正义的本体价值和理念,摈弃司法“阶级斗争工具观”,体现司法权的公共性、服务性、中立性,研究内容包括司法人权、司法主权、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客体、司法资源的开发、司法管理方法、司法改革与创新等等宏观内容。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跳出“注释法学”的藩篱,结合规范分析,研究司法原理与中国司法原理,为中国司法管理学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持和保障。
要达到的几个基本目标包括司法国家化、司法独立化、司法公正化等等。
2、司法权宏观配置完成后完成具体的司法组织的设置与构建
比较及选择一元与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国的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在中国还可能被
理解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统一与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设置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司法制度、国内区际司法协作、司法经费来源与保障、与行政区划相同与差别的司法区划、层级不同的司法组织的幅度、上下级司法组织的关系如何等内容,尤其是理清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选择司法组织的模式与层次。
此外,还应研究司法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之间的划分与关系、业务部门之间的划分与关系等内部组织内容。
3、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设计
包括诉讼种类划分、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审级、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的地位、错误判决的救济与限度、司法不作为等司法渎职与懈怠情况下的诉权保障、司法执行的模式、对仲裁、公证、外国裁判的监督和支持等等内容。
4、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监督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司法官员的准入、任用、培训、保障、罢免等内容。着眼于司法官员职业化、专业化、非党化、非政治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官员高薪制、常任制、终身制等问题的研究。
司法职业之间的认同与司法职业共同体问题研究,包括律师定位及被认同问题的研究。
5、监督司法及司法危机管理
监督司法的主体、方式与限度的研究,包括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检察监督、司法舆论监督、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等。
研究出现司法失信(含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渎职、司法懈怠、司法不作为等等一切司法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正义的情形)、社会无法信任司法救济时,如何通过有效的司法防腐措施、救济司法措施,司法改革措施,恢复司法公信力,提高社会信任度。
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非公正化等问题的对策研究。
6、司法财务与行政管理
司法经费保障、司法经费供给模式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司法化”(隶属司法系统)或行政化(隶属行政系统);司法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研究,如司法官员待遇保障、法官行政职务意义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司法官员培训以及监狱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等目前属于行政管理内容划入司法管理行列的得失等。
7、微观司法管理
包括微观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管理的技术资源开发与运用、司法领导、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是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
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等。关于这方面,可以大力借鉴、移植其国外的先进的司法科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提高我国微观司法管理水平。
8、司法管理的比较研究与司法管理的历史研究
即可以进行共时的比较研究,也可以进行历时比较研究(即司法管理的历史研究)。通过对中国司法管理、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研究成果与外国(法治化程度高、低不限)司法管理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研究成果之间的异同的比较研究,吸取经验或教训。
鉴于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国家主权观与个人人权观的变革,司法国际管理除了传统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区际)司法管辖冲突等内容外,“司法世界化”、国际司法标准、司法权的国际让渡(如穷尽国内司法救济达不到司法救济的目的,国内诉讼方寻求国际司法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的限制等等问题也为中国司法管理学所不能回避。
作为历史研究,既可以研究司法管理史料史实,也可以研究司法管理史论史评。
9、司法管理实证研究
通过实证资料,研究、评价司法管理的实际效果,并对分析差异进行分析,采用的方法可有社会调查、司法统计、模型研究、数量分析、统计推断等等。
10、其他司法管理研究内容
鉴于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内容的开放性,无法靠列举罗列全部研究内容。只要是与中国司法管理学就是研究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确定的中国司法各种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相关的任何内容,无论是和司法目标、司法资源(如检察制度、律师定位、仲裁等“准司法制度”等看似不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其实都是司法管理可能利用资源,或影响司法运行质量的相关因素)相关,还是与司法管理环境、司法管理过程或活动相关,甚至是司法管理方法、司法管理学学科建设研究、司法价值观、“国情”司法观的启示与局限等等任何内容,即凡是可以纳入司法管理学基本范畴者,均有可能值得中国司法管理学研究。
四、结束语
从砸烂司法到恢复司法,如果不能真正发挥司法应有的及时传送司法正义、化解社会纷争的功能,那么仅仅是司法的开始、仅仅是司法的形式、仅仅是在表面上没有将司法砸烂。问题的关键是让司法成为司法,让其真真行使独立的判断权,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的应有作用,而不是将其沦为政治的婢女、党派的工具、行政的附庸、地方的保镖、民怨的激素(出现具体的纠纷一般不会导致动乱,但纠纷总体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解决、让民众只好于草莽之间寻求“正义”,却往往会嬗变为社会动乱)和复转军人的安置所。正是对司法权运行现状的不满,正是这种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才在20世纪末的中国引发了“司法改革”,并在全社会各阶层澎湃地发散着激情和希望。但激情的司法改革如果最终不收敛于制度化建设的司法管理,则其当初的目标未必能够实现——至少是难以有效率地实现。
中国司法管理学在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更应该、并且能够为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发展,以学者的睿智与良知,从理论司法管理学、对策司法管理学、描写司法管理学甚至注释司法管理学等各个层面,特别是前瞻性地站在进行理论司法管理学的高度,进行系统而科学的研究,真正担当起为合理配置及优化我国司法资源、提高我国司法质量、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原理、准则、方法和指南的历史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