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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作为庭审活动中的主导者,其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庭审效率和质量。甘肃省法官庭审话语存在语言不够得体,肢体语言不合时宜、不够严谨、语言缺乏灵活性等问题,提出制定规范庭审话语的制度办法、以公开促规范定期举办庭审观摩竞赛活动、加强法官庭审话语能力的培训及考核、提高法官对庭审语言的重视等对策,实现法官庭审话语规范化的对策。
【关键词】法官;庭审话语;规范化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且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及正义。由此可见,司法公正的建立及维护是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关键环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院系统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且系统的改革,法庭审判也进行了全方位的革新。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庭审判中的话语权利也势必产生新的变化。庭审话语的规范化是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作为庭审活动主体的法官,要在庭审中突显其中立角色,积极组织各方庭审参与者,在庭审活动中有序对抗,以确保司法程序及实体上的公正性[1]。与此同时,在庭审活动中,高效的审判效率也必然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使用恰当的话语。新的时代,新的环境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处在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之中的新时代法官,在司改语境下,广大法官将承担更多压力(包括案多人少压力、办案质量压力、责任追究压力等),担负更多责任。因此,必须更加注重提升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庭审是检验法官综合业务素质的主要平台,法官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庭审效率和质量。庭审话语的不规范,不仅会影响到庭审中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查明,而且还会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
一、庭审话语的特殊性省视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语言习惯和方言,这些语言习惯和方言在法官的庭审话语中产生很强的影响,导致庭审话语不规范[2]。
(一)特殊性之见于民族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各个少数民族的分布相对集中,每一个法院在审判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每个地级市根据所处的位置不同,人们所受的教育程度差异显著,人口素质的差异也比较大。一些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导致法官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件庭审效果不佳。少数民族数量多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尤其是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许多当事人使用方言进行回应,这样对于当地的基层法院而言容易理解,但是对于二审再审的高院、中院法官而言,不能完全掌握每个地方的方言,在庭审中当事人说了什么,都有可能理解不透,这样提高庭审质效也就无从谈起了[3]。在一些地区中,当事人为少数民族的案件数量占很大的一个部分。各个民族的传统风俗受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等一系列因素影响所形成,在某些程度上,少数民族人们对于传统风俗的遵守是大过法律的。在进行审判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的适用法律,而要依据实际的情况对于法律的适用进行变通。对于优秀的传统风俗习惯要维护,不好的传统风俗要积极引导[3]。虽然在庭审的时候,法官所面对的当事人是个体,但是当这个个体是少数民族的时候,在审判的时候就不得不想到这是一个群体,如果没有恰当处理可能会引起宗教问题乃至民族问题。由于地域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中一般少数民族法官比较多。少数民族法官对他们的风土人情、语言习惯等传统文化非常熟悉,因而具有将善良风俗引入司法审判活动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由于他们与乡土文化的联系过于密切,在办案时很容易使法官用善良风俗解决矛盾纠纷,从而逐步淡化法律意识。一方面,我们要在庭审中将善良的传统风俗引入去辅助审判,另一方面要避免出现用传统风俗习惯主导审判,从而导致淡化法律的情况发生[4]。
(二)特殊性之见于语言我国各地方言多种多样,有些地方的语言接近普通话,但很多地方的方言却差异很大。语言是否能准确表达是与当事人的诉权息息相关的[5]。庭审参与者相互之间能够有效的沟通十分重要,在基层法院中基本上不会出现语言不通的情况,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能听懂普通话,法官会选择用方言进行沟通,就算双方有沟通隔阂,也能寻找当地的居民进行翻译。但是随着近几年抗诉、上诉案件的激增,一旦这个案件上级法院要二审或再审,沟通交流就会成为比较大的问题,出现你听不懂我,我听不懂你的情况,在短时间内也无法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无法保障被告人的话语权。
二、法官庭审话语存在的不规范化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法官庭审话语不规范之危害法官坐在庄严的国徽下面,应当注重仪表整洁、神态平和、举止文明及语言规范。法官在庭审时,如果使用规范的庭审话语,便能使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感受到法官的威严、法官知识的渊博,从而感受到法律威慑力,并能够对法官公正司法充满信心。反之,如果法官着装不得体规范、坐姿不端正,举止很粗鲁,语言不文雅,甚至出现不耐烦、训斥、谩骂当事人的情况,必然会对法官及法院的形象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使当事人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庭审话语不规范危害巨大,一是庭审话语不规范,使当事人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产生合理性怀疑;二是庭审话语不文明,使当事人对法官个人素质、业务能力产生怀疑;三是庭审姿态不得体,直接影响法官形象,会使当事人对法官失去信心。
(二)法官庭审话语不规范化之表现1.态度蛮横,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由于“案多人少”的影响,法官不得不要求庭审快速、高效,同时由于一些当事人不善总结,说话啰哩啰嗦,因此,当庭审中出现有赘述的现象时,法官就会失去耐性,马上打断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少数民族当事人汉语表达不畅或用当地的土语来表达,法官听不明白或听不懂,干脆就予以打断。法官的这种行为,会让当事人觉得没有得到尊重,如果一旦败诉会成为当事人信访、上访时,法官不让其说话的口实。如果因为随意打断当事人说话引起与法官争执或冲突,使本应严肃有序的庭审变成争吵对骂的场所,处理不好还会使矛盾升级。如果是汉族身份法官主审,这种打断行为可能被误认为是对少数民族当事人的不尊重,也对民族关系产生不好影响。2.语言啰嗦,经常重复当事人话语。有的因书记员记录速度跟不上或不善于总结当事人的发言。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重复当事人所说的话语,或进行重复发问。而这种不必要的转述行为会让对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角色产生合理的怀疑。同时,有的法官并不能将法言法语转化为当事人易懂的通俗语言,在解释法律概念时用概念解释概念,虽然法官喋喋不休讲半天,但当事人如同坠入云雾中不知所云。有的法官口头禅太多,如“嗯”“那个”等等。3.不够得体,肢体语言不合时宜、过于夸张。有的法官庭审中带有明显感情色彩,说话语调抑扬顿挫,说话时动作、表情也比较夸张。有的法官甚至在当事人发言时失态的笑出声来或少数民族当事人说土话时加以声情并茂模仿,而有的法官则怒目、耸肩、抓耳挠腮、抠鼻,还有的法官反应迟钝、木讷。以上这些情况都反映出法官很不专业,庭审不严肃,缺乏威严感。4.不够严谨,事先武断形成对立情绪。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法官在没有认真倾听,没有仔细分析及思考的情况下就对案件性质作出片面的判断。例如,有个法官提问时问道:“你说一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多长时间了?”在案件没有审理完毕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就一定是假冒伪劣产品呢?还有比如说少数民族当事人基于民族习惯发生婚姻纠纷,有法官直接问:“你们非法同居多长时间了?”由此可见,法官的话语缺乏严谨、未审先定,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反感及抵触情绪,甚至形成对立冲突等严重情况的发生。5.语言缺乏灵活性,导致当事人理解困难。庭审时,有些法官机械地使用法言法语,而忽视了所面对当事人的接受能力,如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开庭时问当事人可否申请回避?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不懂什么是回避,对当事人的疑问不能用地方语言或者通常用语进行解释导致当事人理解困难[6]。举例说明,有位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村妇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所困惑时,办案法官从法理、法律体系的角度去为她讲解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没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她是否能够理解。这样一来,当事人便觉得与法官之间的距离太大,抵触情绪便油然而生。
(三)法官庭审话语不规范的原因分析1.“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核心,应当保障庭审活动有序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将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法官助理来处理,让法官全身心的专门从事审判工作,从而加快法院审判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进程。但目前受“案多人少”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法庭双语人才较少的困局,法官除要进行审判活动外,还要兼顾其他的事务性工作,如协调好法庭翻译人员等,因此在庭审过程中,会控制庭审活动时间,当法官认为当事人陈述与本案审理无关的情况时或者少数民族当事人用土语陈述,而法官听不明白时,会打断当事人,限制当事人的话语权,虽然庭审活动时长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法官话语的规范性因为效率的提高而受到影响,也影响到庭审事实进一步查清。2.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虽然目前我国庭审模式转向当事人主义,但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潜在影响短期内很难彻底消除影响,因此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立审制的发展[7]。现行的审判方式最终必然反映到庭审话语,影响到庭审活动话语权的分配[8]。3.缺乏对庭审话语规范性的认识。很多法官忽视了庭审话语规范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庭审话语无关紧要,用的好坏也影响不大,只要把案件事实情况查清楚了,能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处理了就行了。因此在思想上不重视庭审话语,也不重视学习提高当地语言能力,而是随意而为。同时,就法院内部而言,也对庭审话语问题不够重视,缺乏对庭审语言的规范、指导以及考核评价,这样更使法官自己放低了对庭审话语使用规范的要求[9]。
三、法官庭审话语之规范化
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庭审话语是庭审活动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并贯穿庭审始终。“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由此可见,法官对法言法语驾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庭审质量的优劣高低。因此,一个法官必须具有表达其智慧和知识的语言能力,否则只能是茶壶里煮饺子,有东西但倒不出来。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庭审话语运用应注意以下方面:合法。孟德斯鸠曾说:“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③这句话充分表明了法官言辞的合法是审判话语的核心要求。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是法律的代言人,因此,法官的特殊身份要求其庭审话语必须合法。规范。规范的庭审话语既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威信,又能体现法官的高素质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法官要在平时养成使用规范语言的习惯,尽力克服口头禅,尽量使用规范的大家都能理解的话语,少用方言方语[11]。严谨。司法改革实施以来,控辩式的审判方式逐渐取代职权主义,法官的主要角色作为居中裁判,不仅要少说、严谨地说,而且要多听、认真地听。法官的魅力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而不在于他的口才。在庭审活动时,法官绝不能提前透露自己的观点,而要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意见通过论辩以后充分得以显示。由此可见,一个合格的法官言辞应当十分严谨,明确自己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少说什么多说什么。准确。法言法语的准确使用,是一个法官在审判方面的专业水平高低的体现。正如孙笑侠所言:“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这些话语有专业词汇构成,形成专业领域,进而形成专业屏障。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大众话语具有情绪化、理想化的特点,而职业话语则具有理性化、专业化的特点。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定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12]法官准确使用法言法语是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武器,同时对法言法语能够准确解释也是法官的必备素质之一。意大利诗人但丁也认为庭审语言应是“准确的,经过权衡斟酌的”。因为法官言辞不准确,无法树立法院的威信,势必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庄重。庭审现场是庄重严肃的场所,因此法官在庭审时必须使用庄重的言辞。言辞庄重,才能体现出法官法言法语的威慑力,反之,任何轻浮、粗鲁的言辞都不符合庭审庄重严肃的氛围,在审判时必须杜绝出现。例如“由于双方发生争吵和谩骂,罪犯张某喊:‘×你妈,过来,给我打’”,这些无关乎定罪量刑的话语绝不能出自法官之口。简明。著名法律语言学家David Mellinkoff曾说“法律语言要有价值不仅要表达思想,而且要承载思想。就交际而言,简明这个原则要求法官使用的语言与普通语言一致,除非有独树一帜的理由。”简明语言运动主要强调简化法律语言繁琐,篇幅冗长,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取代冗词赘语。亲和。司法改革以来,抗辩式的庭审模式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达到追求庭审实质化的目的。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合理合法地引导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焦点进行规范有序的对抗。法官通过较为亲和的口吻展开庭审活动时,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并充分配合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
四、法官庭审话语规范化的路径及对策
(一)法官庭审话语的路径探索随着对庭审话语的不断研究,对于庭审话语的关注也不断提升,庭审话语如果不能很好地表达会影响庭审参与者话语权的实现。为了更好地实现庭审参与者的话语,现试提出完善法官庭审话语的路径探索。1.张力:重塑法官庭审话语的张力虽然在庭审中法官拥有绝对的话语数量,但是这种数量绝大多数都体现在引导庭审的程序性话语中,都是标准的法言法语,所以于受众者而言,不免产生庭审模式固化,法官庭审话语机械化。而对应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多地使用庭外语言或当地少数民族语言,通过一系列的修辞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内容,引发情感上的共鸣,这一点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屡见不鲜。但对于这一现象的应对,法官应保持着严谨的态度,避免多言以致于“言多必失”引起大众的反感。在面对这一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官可以适当使用庭外语言或当地方言从而提高庭审话语的张力,使大众可以从法律角度出发去看待案件事实,而不是一味寻求感情上的共鸣。但在庭外话语或当地方言的适用上要坚持适当原则,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态度进行表露,分析清楚当事人的话语方式及语言逻辑,根据不同的语言策略,做到良好的应对。例如,当事人采用官话套话给法官施加庭审压力,那么此时法官要用中立的语言正面回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要求,不能直接生硬打断,可以通过重审法庭纪律予以制止,回归庭审重点。2.能力:提高法官素质能力伴随着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法官的能力也应当不断提高,不能安于现状。在庭审此类特殊的会话环境下,参与者的语言水平的高低是会对判决的结果造成实质的影响的。尤其是对一些基层法院法官要不断规范自身的庭审话语与肢体行为,尽可能熟练运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来进行庭审交流。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尽量运用专业知识将一些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转化为大众化语言,加强语言可理解程度。要提高庭审语言的有效性,庭审话语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证各庭审参与者的话语权,确保程序正义。庭审话语要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从而起到弘扬正确价值观的作用。3.豁免:让庭审话语不再“畏首畏尾”虽然法律上没有对审判人员庭审语言豁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享有庭审语言的豁免是毋庸置疑的。诚然如此,司法实践中不少的法官被当事人断章取义的偷录的语音去信访而遭到处分。这也造成了庭审过程中法官的语言行为极为保守。笔者认为,如果法官因受到无端挑衅、辱骂等外部原因而发出的不当言论,原则上不能作为追责法官的标准与依据。应以批评教育为宜,通过划定追责“红线”的形式鼓励法官使用法外语言作为庭审话语策略选择。4.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庭审话语的评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庭审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话语的本质原因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何种行为是不规范的没有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这就需要“顶层设计”,最高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评定标准,法官在庭审中以此标准来规范自身行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各级法院对庭审行为是否规范的标准不统一。这样一来,在审判人员做了不规范的庭审行为时,也可以有明确的改进目标。对于评定标准的制定,可以邀请语言学家共同参与制定,和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去观看庭审现场,发现各种不同庭审中哪些行为是做得不恰当的,对庭审话语功能及方式进行交流。
(二)规范法官庭审话语的建议1.制定规范庭审话语的制度办法。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邀请语言学专家,在省级或最高法院层面制定规范庭审话语的制度办法,对法官的庭审话语进行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使法官在庭审中明白说话的原则: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应如何说不应该如何说,什么话需要多说,而什么样的话应少说或绝不能说。庭审语言规范要充分考虑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接受程度两个因素。针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庭审实际,分门别类制定相应的庭审话语规范。“目前,外国语以及少数民族语言在庭审中已有一定标准,但是庭审中方言没有规范的标准,容易导致无效沟通,变项剥夺不懂方言一方的诉讼权利,架空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对庭审中方言做出评判———即便于有效沟通为标准来约束法官方言的规范使用。”[14]2.以公开促规范。要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庭审活动进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进行全方位的录音录像,以便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能通过庭审录音或录像进行自查,发现自身在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其他法官进行相互点评,发现自身在庭审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同时要加大互联网公开庭审的力度,以此增加法官的压力,使法官通过强化自己语言水平来提高庭审语言的驾驭能力。3.定期举办庭审观摩竞赛活动。积极引导所有法官全程参与观摩、学习,成立考评组对每次庭审过程中的言行进行点评,查找问题,并督促法官加以改正。同时,积极开展示范庭评比观摩活动,组织法官们进行学习观摩,使他们更直观的感受何为精准、规范的庭审话语、庭审语调及肢体态势等,以便更进一步改进庭审语言规范。4.加强法官庭审话语能力的培训及考核。法院系统特别是最高法院、省法院要加大对法官庭审话语的培训力度,运用规范的庭审话语促进法官的庭审能力的提高。年初在制定目标责任考核书时,要将庭审能力列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还要加强对双语法官的培养力度和倾向性考核,要细化考核目标,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可以考虑建立庭审语言专家库,定期召开庭审语言研讨会,交流经验。”[14]同时,要建立规范庭审语言的激励机制,如对每年评选庭审语言最规范的法官进行表彰奖励。5.提高法官对庭审语言的重视。当前司法改革向纵深挺进,庭审语言的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打通语言学和法学交流的纽带为司法语言学的研究拓宽了视野[15]。我们广大法官,尤其是民族地区的法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庭审语言的重要性的认识,要真正认识到庭审语言可能会直接影响庭审的公正和最终的结果。通过提高思想认识,注重自我约束,不断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发现自身在庭审话语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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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詹王镇 张荷 丁永财 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