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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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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分析

摘要:近年来,工程项目经济纠纷不断增加,通过诉讼、造价鉴定、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解决此类案件也日益增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活动,一般为司法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估鉴定,并提供结论和专业意见给法院参考,在开庭裁决时作为判案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案件审判。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在解决复杂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解决了很多专业技术问题,为司法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判断,其司法鉴定结论将在最后案件裁决或调解中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基于此,本人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自身体会,就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大致流程和容易发生的问题提出分析建议在此进行探讨,以期望能够贡献出自己的一点点力量。

1造价鉴定机构能否接受委托

一般来说,工程类司法鉴定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房地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工程质量鉴定等等,在随机抽取鉴定机构时,有时由于委托人缺乏专业概念认识,容易将这几类鉴定类别弄混淆,造成被选中的鉴定机构实际上没有资质或没有能力承接该鉴定事项。碰到这种情况,造价鉴定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主动与案件主管法官取得联系,明确案件实际需求之后,需要判断鉴定事项是否处于造价鉴定业务范围内,若不在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或业务经营范围,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说明实际情况,积极沟通配合法院给出有效解决建议,尽可能地不要耽误案件鉴定时间[1]。

2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程序必须合法,其结论必须科学、准确,其大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2.1第一阶段:

收集、查阅案件资料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造价鉴定单位,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委托事项、需要鉴定的范围及完成时限要求。若鉴定机构决定接受委托,则应书面回复鉴定所需时间及鉴定费用,并接收法院所提供的鉴定相关材料。收集案件鉴定资料是开始鉴定工作的第一步,主要分为诉讼类资料和工程技术类资料,资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对于送审和接收的证据材料,应开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两份,详细列出资料名称、份数、页数、接收时间、接收人姓名。在鉴定过程中,若当事人私下拿出相关证据资料移交鉴定机构,鉴定单位不应接收,应叫该当事人交给法院并让另一方当事人知晓,双方质证后移交鉴定机构,若鉴定资料有缺失,可请委托方向当事人转交所缺失的证据资料清单,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由委托人转交的未经质证的资料,应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其有效性[2]。

2.2第二阶段:

提出征求意见稿熟悉案件鉴定材料,开展初步鉴定工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计量计价得出鉴定的初步结果是整个鉴定评估工作中最繁杂的阶段,但也是整个鉴定工作的基石。鉴定人应认真细致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所有信息,了解当事人主要矛盾所在,针对问题所在想好解决措施。在目前大多数工程造价纠纷中,很多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施工资料不完整,造成工程造价发生较大的出入。为此,进行现场勘测必不可少,从而查找出实际完成与设计图纸的不同,取得所需的数据,也可以对已有证据的部分进行复核,让你对全案件有更深刻的了解,对于资料中未体现但是现场实际已经施工完毕的部分,需在现场勘测过程中落实复核。现场勘查要求双方当事人、法院案件负责人都参与,过程中要尽可能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现场参与者签字确认,形成鉴定记录,能大大增强鉴定结论的说服性。在鉴定过程中,影像资料也可以成为有效的鉴定记录,可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电子版本归档于鉴定记录。

2.3第三阶段:

核对、申辩陈述阶段当事人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逐条认真核对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若认为其中某些项目工程量存在计算错误或对单价存在疑问,应针对具体疑问项目,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及支持自己所主张的理由和证据。鉴定人应尊重客观事实,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公正公平,根据相应的证据及当事人所提异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认真核对,修改完善,若鉴定人发现鉴定过程中确实出现错误,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反馈给当事人,这不仅能使鉴定的公正性得到保证,也能审查鉴定评估过程中是否出现差错。

2.4第四阶段:

提供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的异议,结合相关法律、行业标准、现场勘测和自身专业知识,或结合外聘专家的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调整,直到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都能够做出相应答复时,鉴定机构可向委托人提供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内容应尽可能详实,表达清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在鉴定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出现“以鉴代审”的问题,造价鉴定人是专业技术人员而非司法审判人员,送鉴定的材料合法真实性应由法院确认,不要擅自依据自身判断来下决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的不熟悉,对工程资料梳理的不完整,造成当事人提交的工程资料有时是相互矛盾的,而鉴定人员相关经验及法律意识不足,往往自己来判断确定资料的有效性,造成“越俎代庖”,这种时候应坚持分别处理无争议问题和有争议问题的原则,意见一致的部分,可以由鉴定单位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得出当事人均承认的部分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部分,需要明确双方主要矛盾和各自所主张的依据,表明鉴定单位自己观点,从而提供依据参考。一般来说,意见不一致的部分才是矛盾的主要所在,所以需要对该部分进行认真处理,并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造价结果,在报告中注明由法院作出判决。最终的鉴定意见书应包含:(1)工程概况。主要介绍工程名称、规模、工期等情况。(2)鉴定事项。主要介绍委托鉴定范围及要求。(3)鉴定依据、计价依据。鉴定依据,如合同及图纸、洽商记录、签证等工程材料和起诉状、质证记录等诉讼材料;计价依据,如采用的预算定额、执行的施工期计价调整文件、工程取费类别、投标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当地公布的材料机械信息机等。(4)鉴定结论。根据以上鉴定依据和计价依据,经过大量计价计量及多轮核对得出符合委托人要求的造价鉴定结论。对于当事人都认可的鉴定成果部分,详细说明该部分鉴定结论所包含的内容及相应造价,或以表格形式列出项目各分部分项造价方便委托方查阅。(5)对未能解决的异议的答复及处理意见。对于有争议的部分,给出鉴定方的意见供委托方参考,是否予以采纳或判定多少由法院作出判决。(6)其他附件。在最终鉴定意见书中,应附上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现场勘测记录、照片以及鉴定记录等,并刻录一份电子版光盘,方便存档[3]。

2.5出庭质证阶段

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增加鉴定意见书采信力的过程,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出庭。鉴定人应提前针对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问题,预先做好自己的回复,尽可能表达清楚。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应按法院要求回答当事人所提问题,应尽量做到准确客观、表达清晰。

3结语

在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会碰到各式各样的争论焦点,当事人双方通常各持一词,互不认可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存在不配合鉴定人工作的情况,作为鉴定人员必须站在“公平、公正、客观”的基础上,通过已有证据资料分析判断,从而协商当事人配合鉴定工作,得出鉴定结论,并尽可能确保双方部分意见一致,若部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在鉴定意见书中应有客观依据支持地阐述鉴定人员的意见供法院参考。若鉴定人员和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争论对鉴定工作的开展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会形成以鉴代判的误区。在开展鉴定工作中,我们应摆正自己的位置,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用客观证据资料、理论专业知识说话,不试图争赢对方,以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宏,徐选安.刍议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江西建材,2014,(20):239-240.

[2]史春琰.谈工程造价专业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运用与意义[J].山西建筑,2017,43(25):207-208.

作者:王芳洁 单位: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