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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的优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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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的优势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也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宋朝吸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设置大量的官职以达到分臣权,强君权的目的,在司法审判中创立鞫谳分司制度,而这个独特的司法制度被西夏很好地借鉴与吸收,并在西夏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案官与量刑官各负其责,分权制衡,这个制度对现代司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夏《天盛律令》司法审判鞫谳分司 

西夏是一个以党项族建立的并以其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封建国家政权,国号为大夏,辽与金因它地处两国以西,所以称这个国家为西夏。西夏的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至唐朝初期,生活在臧高原的党项羌(羌族的一支)在唐高宗时期因吐谷浑与吐蕃对抗的失败而没有了依附,遂其请求内附唐而被安置在了松洲,后其修养生息发展成了几个大部落。唐玄宗时期,居住在今青海东南以及甘肃南部盟主部落拓跋氏因恐惧四处劫杀的吐蕃军队被玄宗安置在庆州。安史之乱后,其中的拓跋光部因郭子仪的建议而被当时的唐朝统治者迁往平夏,即银州以北和夏州以东,这部分党项羌就是西夏皇族的祖先。唐僖宗年间,党项羌首领拓跋思恭因参与镇压黄巢起义的功绩,被封为夏州地区的节度使,后又帮助唐朝统治者收复了都城长安,故被赐李姓并封夏国公,自此成为当地的藩镇割据势力,做了“土皇帝”并不断发展实力,把夏、绥、宥、银四州广大地区完全发展为自己的私人领地。早期党项羌族人氏族社会内部并没有法律制度,内部如果出现争端和维护氏族秩序全靠氏族内部延续下来的不成文的习惯法。直到李元昊脱宋称帝建国后,才仿照唐宋的典章制度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形成于夏仁宗时期的《天盛律令》就是西夏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标志着西夏的法律思想逐渐成熟。根据此律令所反映出来审判制度的诸多规定基本都移植于宋代的律令,特别是司法审判中鞫谳分司制度的引入,但又有些许的不同。

一、西夏司法审判的运行

(一)审判机关及职能西夏天授礼法延祚二年(公元1039年),西夏中央机构增设至十六司且其中的陈告司就负责西夏全国范围内的案件的举告与受理,审刑司负责接下来的审判和复核。在京畿与地方上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为中兴府,经略司、监军司和州(府、郡、军)县的官衙司。州(府、郡、军)县的官衙初步审理后,如果认为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则上报经略司等机构进行下一步的审判工作。

(二)审判程序及运行1.审讯阶段(1)据状勘鞫。西夏法律规定,司法官不得对诉状外的罪责进行审查,检验须由专门的“医人”来进行并在检验结果单上签名且检验结果是断案的主要根据,(2)刑讯获供。西夏沿袭宋制,认可了刑讯获供的合法性,但刑讯不超过三度,部分较轻的罪行拷问一番,重的拷问三番。违反规定拷问的官员还要受到处罚,受贿更是以枉法贪赃论处。(3)结案。依法经过审讯,会得到罪犯的供词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这将作为判决的根据。且有结案期限的限制,避免久拖不决,期限设置的根据是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长期徒刑的期限为四十天,短期二十天,其余为十天。2.判决阶段(1)录问。可能被判罚为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将由未参加过审讯的官员要进行再一次的讯问,核实原来官员进行询问而得到的供词。录问阶段,罪犯认罪,可以进入下一阶段;若此时犯人翻供,就必须由另一个官员重新审理。(2)审判分离。量刑官根据录问阶段的审案官厘清的犯罪情节检索出相对应的法条,并以此为基础来进行定罪量刑。若是量刑官在核查律令、定罪量刑的时候发现有错误的地方,有权力进行驳正。(3)长官定刑。在量刑官查找出合适的法条后,正式判决还需经过拟判环节作出。最后的行遣还要由本机关所有官员集体审查核实并签名才能发出。(4)宣判结绝。这是指犯人还有最后的申诉机会,官员此时会对犯人宣读判决结果,询问其是否服从判决,如果犯人没有意见,案件才可以称为终结,谓之结绝。用严苛的程序把关,环环相连,把案件的审讯、判决程序分成为两个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的部分,并分别由不相干的官员独立进行,审讯阶段即鞠,判决阶段即谳,这就是西夏的鞫谳分司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二、西夏与两宋司法审判中鞫谳分司的比较西夏鞫谳分司制度源自宋朝,但与宋朝的有一定的差异。

第一,两宋与西夏在审理案件时都规定了刑讯的次数以三次为限,但西夏规定地更为详细,部分轻罪应该拷问犯人一番,重罪则应拷问三番。

第二,是审判期限的差异,西夏期限设置的根据是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长期徒刑的期限为四十天,短期二十天,其余为十天。而两宋的期限则是根据案卷的页数来划分的,以案卷的页数来分为大、中、小事。两者相较,西夏的规定显然更为合理。

第三,是检验制度方面的不同,西夏地处西北,受传统游牧文化的影响,“医人”检验的范围还包括对畜牧。不过在检验的程序方面,都要求检验时要有审案官在场的参与,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第四,是有关证人规定的区别,西夏规定没有证人就不许审理案件。宋朝法律规定妇人,孩子不能作为证人。第五,是对上诉的规定不同,为避免上诉时捏造虚假事实,西夏规定有虚假会惩罚本人,且如果无理上诉,还会加重原先所被判处的刑罚,宋律则规定因虚假上诉需要受的惩罚是由担保人来承担的,且不能越级上诉。第六,是西夏在审和判时因为各种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人员的范围小于两宋法律的规定,甚至包括老师、上司、仇人等,而西夏一般只到五服之内。

三、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的优势与弊端

(一)优势西夏统治者吸取唐朝地方司法专权的教训,对司法权分权,实行鞫谳分司,即审与判分离,这样就达到了分权制衡,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遏制司法腐败的目的。在西夏鞠谳分司制度下,案件最终的裁决权虽依旧掌握在地方长官手中,但权限却被限制在很小范围内,量刑官不得参与审查案情的过程,审案官也不得干预量刑官定罪量刑,量刑官还负有驳正审案官的责任,案件的裁决结果由二者共同负责。同时还配套有拷讯,检验、回避,审判期限等制度,极大地减小了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且西夏的鞫谳等“法官”地位极高,通常不可由其他官员兼任。审、判分离,在相互制约的同时,也是一个对案件的审理裁决进行把关的过程,这也正是西夏统治者“慎刑恤狱”的思想的体现。此外鞫谳分司所反映出来的援法治世,重视程序的思想有很大的进步性。在核查法律,定罪量刑时由量刑官来进行,且对其权力进行严格限制,有现代刑法罪刑法定的色彩。

(二)弊端实践表明,西夏的审判制度中的鞫谳分司对防止审判权的滥用,错用以及地方分权制衡,强化中央集权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西夏的地方官员除了管理繁杂的行政事务外,还负责司法事务的处理,虽然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中鞫谳分司的运用,使西夏的司法机构间形成制约,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古代审判权分散行使。再者,审与判分开固然降低了发生冤假错案的机率,但因多次移送,增加了司法期限,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也使案件处理起更加繁杂,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且将审判程序分割,一旦某一环节相脱离,整个审判程序就会被阻滞。最后,量刑官不能参与审查案情的工作,这样容易导致审案官在做审查材料时先入为主,加入自己的主观色彩,使量刑官不能根据客观的事实定罪量刑。四、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对现代司法的启示虽然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有些弊端,但是我们还是能从其中得到借鉴。

第一,要坚持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以期实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立法是基础,没有好的立法,完善的司法体系,就是想依法治国,都没有依据。职责明确,权责统一,才能避免相互推诿,谁也不想担事,不想负责,真正的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前文提到,在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中,根据《天盛律令》,审案官和量刑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且相互监督,分权制衡,整套流程都规定地十分明确细致,

第二,要追求公平正义,恤狱慎刑。鞫谳分司,审判分离,就是为了追求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鞫者厘清案情,谳者定罪量刑,这就是慎用刑罚权,司法权的表现,有助于让老百姓相信司法机关,使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得到打击,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

第三,审判分离有利于消除现在法院体制中的“内部请示”现象。“内部请示”即下级法院在案情复杂等情况下为了让自己少担责而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怎么处理,在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情况下,上一级法院由于事前接受过了请示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使我国的两审终审流于形式,造成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受阻。而在鞫谳分司制度下,审案与判案判分离,各自独立,量刑官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还会对审案官进行驳正,因为这就是量刑官的责任,失责还会受到惩罚。

第四,借鉴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有利于改善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法官规避责任的港湾这一不好的现象。当合议庭达不成少数服从多数的一致意见时,或者由于案件的某方面的特殊性会由合议庭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后由院长决定将此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后虽然判决还是由合议庭作出,但如果判错了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合议庭成员会推辞是为了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而现在又不可能去追究审判委员会的责任,虽然新民诉法在这点上进行了改革和严格限制,但还是存在逃避责任的问题,虽然审判委员会与鞫谳分司一样也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但是没有鞫谳分司中严密的程序要求。身处二十一世纪的法治社会,以现代人的眼光去看西夏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无论分权制衡,恤狱慎刑,还是追求对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这都是为了限制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权力,实现对社会强有力的统治与管理。今天的司法三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各自职权也是贯彻鞫谳分司精神的体现。公安局负责查清事实,检察院负责审查以及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再根据案情以及检察院的建议进行审判,最终定罪量刑。在封建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西夏,能根据《天盛律令》治国,借鉴宋代的鞫谳分司,已经是时代的发展与进步了。

参考文献:

[1]戴羽.比较法视野下的《天盛律令》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4.

[2]张正印.宋代“鞫谳分司”辨析.当代法学.2013(1).

[3]李建东.宋朝鞠谳分司制度及其现代启示.学术探索.2013(7).

[4]姜歆.论西夏的审判制度.西夏研究.2015(2).

作者:梁颖欣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