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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趋势下量刑说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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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趋势下量刑说理制度

【摘要】

在当前司法改革趋势下完善量刑说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以S法院2015年刑初字第1号至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对该院判决书量刑说理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研究,量刑说理在实践中存在说理内容少,从轻从重交叉说理不明确等问题,齐。在司法改革趋势下,完善量刑说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观念变革: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提高对量刑重要性的认识,将定罪与量刑置于相当的地位;第二,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步伐,建立“三位一体”量刑规范化模式;第三,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文书说理。

【关键词】

量刑说理;裁判文书;三位一体

一、完善量刑说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量刑说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接收信息的途径和效率越来越高,刘涌案、许霆案等案件的出现,使人们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了较多的质疑。刑事结果与人们的预期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即时二审或再审改变了一审的结果,但是量刑的不规范使得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已经受到严重的影响。量刑不规范推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程,量刑规范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恣意裁判的情况,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如果缺少刑事判决的说理,提高被告人的服判率和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可度,还需要量刑说理制度的完善。量刑说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让被告人知道触犯了哪条法律,产生了哪些危害,应受到何种惩罚以及惩罚的度,通过增强量刑说理,提高被告人的服判率。此外,量刑说理也能够消解刑事判决与公众预期的现实张力。当前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各种案件信息、案件审判情况都有可能通过信息传播给公众,公众会对案件产生一定的评判,即对案件的预期,如果案件量刑与公众预期不符,加上没有足够的说理和解释,就会导致公众舆论的不满,降低法律的公信力。通过量刑说理,一是减少量刑失当的出现,二是通过说理可以修正公众预期,了解法律判决与预期偏差的原因,让公众明白如此判决的理由,从而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服力。

二、量刑说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以S法院2015年刑初字第1号至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表2-1为本文所选取的46个罪名分析对象。上述46份样本判决书中,文书格式统一,对案件都有一定的说理,46份文书均列出了证据类型,其中有4份文书详细列明了证据的具体内容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占样本数的8%,其余的42份文书以罗列的方式列明了证据的具体名称;46份文书中有32份文书提出了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裁判文书均有回应公诉机关或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从这些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当前量刑说理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样本文书说理较好的方面主要体现在犯罪事实的说明上面,对定罪说理以及量刑说理的内容都较少,如盗窃罪的定罪都是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进行说理,危险驾驶罪是以“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行说理,虽然这句话包含了犯罪的要件,但是对犯罪要件的阐述缺乏。在量刑说理方面,存在着一是从轻从重处罚交叉,但没有区分和说明的情况,在统计分析过程中,从重处罚的案件有30件,从轻处罚的案件有44件,其中既有从重处罚又有从轻处罚的案件28件,在量刑过程中,文书只是以如“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模糊阐述被告人从重、从轻的情节,但是此情节对处罚的影响在量刑过程中却看不见,二者只是得出了一个结论,结论的推理不存在。即使只有一个从轻或从重情节的也没有说明该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而都只是以存在该情节,所以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一言概之。

二在量刑说理中,对缓刑的说理不充分,也是以模糊的语言概述,如“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但从裁判上述情况来看,本案的犯罪情节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是什么却不是很明确,判处缓刑的如危险驾驶罪中是以“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督改造的情况,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说理,并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缓刑的理由,缓刑说理不足。

三是对量刑建议、量刑意见的说理不足,虽然裁判文书对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都有进行回应,但这种回应是消极的,只有对存在定罪认定有异议的辩护人意见有较为积极的回应,其他的的只是在文书中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一句话,而在整个裁判文书中,很多并没有体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辩护人辩护的具体理由。

四是说理格式化,缺乏个案特征,总体分析46份裁判文书,文书格式统一,说理内容也是格式化的模式,量刑说理基本都是相同的文字,缺乏针对性,缺乏说服力。

三、司法改革趋势下完善量刑说理制度的对策

在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针对我国量刑说理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观念变革。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提高对量刑重要性的认识,将定罪与量刑置于相当的地位。定罪确定了刑事被告人所侵犯的权益,只有通过合理的量刑才能实现刑罚所要达到的惩戒、教育目的。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对待量刑工作,改变刑事审判单纯以定罪为中心的做法。观念变革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现代刑罚理论的教育指导,加强量刑说理原理和制度基础的分析判断,要从理论层面首先建立对量刑说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步伐。量刑规范化能够使司法更加公正和合理,司法改革加速了量刑规范化的建立,为规范量刑,实现量刑公正合理,建议建立以量刑指南为指导,以量刑程序为基础,以量刑说理为辅助的“三位一体”量刑规范化模式,以量刑程序达到程序公正的目的,以量刑指南充实实体公正价值,以量刑说理沟通量刑程序和量刑指南。量刑指南为法官提供了裁判的标准,量刑程序让检察院、辩护人、被告人甚至是被害人都能够更好的围绕量刑进行辩论,而量刑说理则能够让被告人、公众对裁判结果有明辨的理解。量刑说理制度的完善不是一个单独的环节,而是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一环,需要通过整体的设计和考量去推动和发展、完善。

第三,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文书说理。当前司法改革正在进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正在推行法官员额制以及法官选任制度,无论是法官员额制还是法官选任制度的建立,都将极大的提高整体法官素质水平,而且该制度的推行又能够使现在年轻的助理审判员、部分审判人员有更多的机会和时间去积累法律知识、法律实践内容,为他们的成长奠定基础。文书说理不仅考量一个法官的办案水平,同时也考量一个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选取审判业务能力强、理论功底强的法官,使量刑说理制度的发展有了更大的可能。

【参考文献】

[1]戴承欢.“三位一体”量刑规范化模式的选择及架构———以对当前量刑规范化模式的反思为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3)

[2]康黎.量刑说理初探[J].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08(11)

[3]万毅.量刑正义的程序之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5)

[4]曾娇艳.试论刑事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制度[J].法治研究,2007(9

作者:肖珊 单位:石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