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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实现问题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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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实现问题分析

[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性论认为,应在现实的社会历史实践当中实现人权价值,这与资本主义人性论有本质区别。后者以人性掩饰阶级性,用抽象的人取代现实的人;以人性掩饰物性,用道德的人剥离实践的人;以人性掩饰意识形态性,用超阶级的人反对进行阶级斗争的人。对人性的推崇、对角色的依赖、对崇高的构建,使人权价值面临德治化的困境。人权价值德治化的实现,依赖民众对人权价值道德认识的提升。

[关键词]人权价值;德治化;人性

人权价值(thevalueofhumanrights)是关于作为主体的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反映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具体价值和价值取向[1]。人权价值德治化是从道德治理的角度提出的关于实现人权价值的学术命题,涉及到人权价值的德性基础和人权价值德治化限度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揭示实现人权价值的道德意蕴,才可能为人权价值的德治化找到一条现实的实现路径。

一、人性论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德性基础吗?

对于人性,恩格斯认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P480)人性既是基于人所共有的自然属性而使人成为群居性动物,更是基于人所特有的社会属性而使人成其为人。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是人类共享人权价值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人性论正是从此出发,不仅把人看作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更侧重于从人的德性出发揭示人的自在自为的本性。中国古代就有人性善恶之说,古希腊也有关于人性善恶的讨论,这都是在德性层面对人性的讨论。把人的这种德性运用于人类的实践,就出现了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基于人性善或恶所产生的行为、权利、思想、利益,就成为判断或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思想观念、行为模式是否在尊重人,是否在践行人道主义来维护人的权利和实现人的价值的德性标准。这是文艺复兴运动时期资本主义反对封建特权的思想武器。为了推动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理论思想家把人道主义抽象化为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口号。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理论或全面发展理论不同于资本主义的人性论。后者通过人道主义者的理论幻想,试图在人奴役人、人剥削人、人压榨人的阶级社会里,靠“理性”、“博爱”、“仁慈”、“同情”等唯心主义说教,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只能是哄骗和愚弄人的空话。资本主义的人性论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以人性掩饰阶级性,用抽象的人取代现实的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到处充满着人奴役人的情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产阶级所要解放的“人”只是为建立自身政权而服务的政治工具。这里的“人”只能是抽象的政治人。二是以人性掩饰物性,用道德的人剥离实践的人。不消灭人剥削人的私有制,摆脱物对人的束缚,人只能是受物奴役的从属物。三是以人性掩饰意识形态性,用超阶级的人反对进行阶级斗争的人。资产阶级企图用抽象的政治口号和空洞的道德宣传,去解释人的普遍的共同本性,借以反对无产阶级斗争来实现自身利益。这说明资本主义的人性论没有找到正确实现自己所标榜的人权道路。人权价值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价值阐释,回归到实践中人本身价值的实现,就能超越资本主义人性论的历史局限性,建立起现实的人在实践的社会关系中实现人权的价值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要实现从资本主义的抽象人性论到人权价值的具体实现,从资本主义人性论的意识形态性到人权价值的基础主义的转换。从资本主义的抽象人性论到人权价值的具体实现,要解决人的发展是依据抽象的人性论,还是在具体境遇中实现人权价值的问题。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18)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看来,从来就没有过抽象的人性,有的只是阶级社会中被打上阶级烙印的具体人性。人权价值的实现不能撇开这种具体的阶级境遇。资产阶级为了调和国内的阶级矛盾,把人权说成是超越阶级的可以共享的人性追求,这只是欺骗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政治伎俩。在人被人所剥削,人被物所奴役的社会现实当中,不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的、历史的语境,无法真正找到实现具体人权价值的正确道路。要想揭开抽象人性论的虚伪面纱,就要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中揭露人作为附属物的本质。通过消灭这种畸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具体的人权价值。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4](P309)这里的“双脚”就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具体的实践活动。无产阶级正是在这种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粉碎了资本主义的抽象人性论。从人性论的意识形态性到人权价值的基础主义,要解决实现人本身的价值能否跳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聚焦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基础主义(foundationlism)关注基本概念在感性实践中的解释力。人权价值对于人本身的价值而言就是一个基础性概念。通过这个概念可以指称和建构一个关于人本身的价值体系,用来分析人类是如何在社会关系中为自己建构一个为我而存在的价值关系。这是人权价值与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性论的根本不同之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是在现实的价值关系当中来考察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人权价值的实践只能“是人的本质的或作为某种现实东西的人的本质的现实的生成,对人来说的真正的实现”[5](P331)。这就克服了以往只从抽象的政治口号化来认识人的本质的人性观点,而形成了正确表达人的本质的真正认识。人既不是作为只能创造生产价值的劳动物而受物役所统治,也不是作为只能依附于其他人而存在的附属物受人役所统治,而是在生成体现人的本质的实践中实现人权价值的价值主体。只有跳出要么把人物化、要么把人神化、要么把人动物化的抽象争论,才能把人理解成是为了实现人权价值而存在的有德性的价值主体。而且马克思主义还道出,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同体社会中,人权价值的丰富性才能真正得以展开。这是因为在这种“已经生成的社会,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6](P306)。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能充分实现人权价值的共同体社会。所以《共产党宣言》才这样描述:“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7](P119)。在这里,作为人类存在价值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实现从自然生命到社会生命、从自然价值到人权价值的双重实现。天赋人权说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这是从自然的角度对人类自然生命的肯定。它忽略的一点是,只有被人类意识到、被人类言说、被人类实践、被人类实现的权利才能纳入到人权的范畴体系当中。人类之所以能超越一般性的动物,是因为人类的生命不仅仅是自然生命,更是能实现人权价值的社会生命。这是一种能支配本能、自然命运的社会属性。人类正是在其所创造的社会关系中来实现自然价值。这一自然价值被打上了社会关系的烙印,从而被转化为人权价值。人权价值内涵着人的双重生命展现形式。一是作为自然人而具有的自然生命(本能的动物性生命),是必须在社会关系中超越的自然属性;二是作为社会人而具有的社会生命(自主的创造性生命),是在人类创造的价值关系当中展开的人类的特有价值。对于所有个体而言,要想实现人权价值,必须经历从自然生命到社会生命的转变,从自然价值到人权价值的实现。这是人之为人的价值要求和本质体现。也就是说,人一生下来只是承继了自然属性的部分,而人的本质只能在社会属性中得以展开。“社会”是人类共同体存在的基本形态,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主要场域。人权价值就是人类社会要实现的终极价值。要想实现人权价值,就必须通过现实的实践活动生成人作为存在主体的那个部分。仅依靠具有浓厚自然属性色彩的人性不足以支撑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实践历程。用人权价值来替代人性对实现人的本质解说,就将人作为独立于自然界的价值主体确定下来。因此可以说,人类所创造并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也就是独属于人的价值形态世界。

二、人权价值德治化的困境

资本主义的人性论旨在从人的德性出发,论证出一套具有普世意义的人性体系,这就把彰显人性的人权引向了“崇高”道德的深渊。人权能够闪现人性的光辉,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但如果从价值层面来思考人权,就要清楚地认识到人权价值的道德限度,否则就会陷入人权价值的道德泥淖里无法自拔。在道德治理层面,人权价值确实发挥着判断人性善恶的价值评价功能和作用,这是塑造人的精神世界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针对人们道德感的普遍弱化,社会频发令人深思的道德事件,不由让人感到一场道德危机迫在眉睫。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社会的成长,法治社会的进步,都使民众越来越重视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然而,民众对人权价值的实现又存在不合法、不通情、不达理的现象,这是人权价值德治化与法治化、信息化、经济化不同步发展的表现。当人权价值德治化滞后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时候,就会被人为地放大人权价值德治化的缺陷,使之陷入饱受争议的困境当中。人权价值德治化确实存在与生俱来的不足,其对人性的推崇、对角色的依赖、对崇高的构建,都是其进一步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其一,人权价值德治化的人性困境。人性是与物性、兽性、神性相对应的价值存在。人因具有人性,故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获得了实现人权价值的本质属性。然而,资本主义的人性论即抽象人性论,却鼓吹抽象的政治人。当现实生活中感性的人被抽掉了丰富的实践内容,只剩下呆板干瘪的政治符号成分,人就会沦为资本主义机器运行的部件,从而被异化为只是物性的工具。这既是资产阶级以神性自居而对劳动者的颐指气使,更是资产阶级对劳动者的兽性大爆发。从表面上看,资本主义整个社会在宣扬人性,而在实践当中,资本主义社会却整体沦为了物性、兽性和神性轮番轰炸的场所。这就是歌德在《浮世绘》中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社会虚伪道德的整个图景。不管是上层社会,还是底层民众,都在逃避人性。因为在这里,人性是作为抽象的存在与现实生活相对立的。没有人相信空洞的口号会对解决实际的生活困难有所帮助。人性就在无法与物性、兽性、神性相抗衡的情况下,被边缘化为一种“善意”的谎言,被愚弄为一种美丽动听的口号。人权价值不同于人性,但其在社会中也发挥着德治的功能。当民众为实现人权价值而努力奋斗的时候,人权价值就作为个体与社会的价值维系,将个体的价值要求与社会的发展进步联系在了一起,实现着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种价值维系会引领个体的道德认知,提升个体的道德观念,增强个体的道德能力,从而将个体塑造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道德主体。当民众无法满足正当的人权价值诉求,就不会将它视作调解社会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从而导致人权价值失去道德调解的功能。这两种把握社会的方式都是个体从人性出发,对人权价值的道德审视。然而这只是人权价值呈现出来的道德面孔,并且民众是以功利主义的心态来对待这幅面孔的。人性有趋利避害的弱点,当人权价值有利于人的生存时,就会被摆到神坛上予以膜拜,反之,则会弃之不理。这是人权价值德治化面临的人性困境。无论个体如何对待人权价值,它都为所有人提供了实现人权的价值指引。这是人权价值对人性的超越。其二,人权价值德治化的角色困境。权利总是跟角色联系在一起。在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当中,个体所处的社会身份或社会角色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集中体现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当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个体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就要扮演好相应的角色,也就是要履行与角色相一致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乱了社会等级秩序。这就是当时社会人权价值的实现方式。儒家非常重视通过德治的方式来实现人权价值。孟子认为全社会践行三纲就如对“仁义礼智信”的遵循一样,是发端于人的内心。故而他才说“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儒家认为,通过“三纲五常”教化民众,就能使之与禽兽有别。这是因为“三纲五常”赋予人一定的道德角色,使之虽可能有禽兽之举,却不能泯灭人之真情。所以孟子发问道:“人见其禽兽也,而以为未尝有才焉者,是岂人之情也哉?”(《孟子•告子上》)从儒家对实现人权价值的思考可以看出,局限于道德角色当中的人,只能在相应的伦理体系里实现有限的人权价值,这是人权价值德治化的角色困境。要想冲破这种角色困境,就要真正认识自身的人权价值。人权价值赋予“人”这个角色以基本的权利内涵和价值意蕴,而不是赋予特定角色下的“某个人”以相应的权利话语和价值表达。这里的“某个人”就是“单向度的人”(马尔库塞语)、“被异化的人”(马克思语)。更进一步而言,角色人无法从整体上对“人”进行全面把握。而人的本质及其展开恰恰是要把“人”作为人类存在的整体予以把握,才能一窥人类为权利而奋斗的完整图景。论证人权价值的意义恰好在于,要在每一个作为“人”的个体心中树立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实现其应当展开的基本价值,这是具体语境下的角色人无法企及的重任。每一个个体都是实现人权价值的角色人,都不能超越历史局限性的束缚。在实现人权价值的每一个历史片段中,都闪现着人性的光芒。只有思考形形色色的角色人实现人权价值的不足,将其展开为一幅实现人权价值的壮丽画卷,才算是对实现人权价值的有益思考。其三,人权价值德治化的崇高困境。当把人权价值作为立足于人本身的价值需要,而构建成需要认真对待的价值体系时,并不是说人权价值就是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的。那种把人权价值看成是某种一成不变的真理,予以绝对化对待的行为走向了一个极端的片面。这种认识在伦理学界并不鲜见。琳达•扎戈泽波斯基(LindaZagzebski)就认为,道德典范拥有道德实践的信条,这是与生俱来的钦佩之情。“挑选符合典范能够满足好人的指称无需借助于描述性定义的使用。”[8](P49)这就是说,典范所具有的“好人的指称”具有道德上的自足性,无需任何外在描述性的肯定就具有“好人”的道德意义。她对道德典范的理解就如同人权价值被崇高所绑架。人权价值具有非排他的利他性,能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映现人性的崇高。特别是道德典范对人权价值的实现,更具有被放大的道德示范效应。这就容易误导民众把道德典范泛道德化、神化,迷恋于人权价值的正向道德指引。而当道德典范的偶像形象被打破,民众又不能顺利地实现人权价值时,就会滋生否定一切的虚无主义。人权价值的德治化确实能激发道德典范的崇高道德实践,也能引导普通民众建立钦佩、同情、共鸣的道德情感,进而认同道德典范的行为模式。这是把人权价值引向崇高的魅力所在。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人性是复杂的,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也是复杂的。仅靠崇高的道德指引,不足以实现作为整体的人权价值。正向的道德承诺并不能有效阻止道德滑坡现象,更无法保证人权价值的充分实现。对于复杂的现实生活而言,实现人权价值面临着多元价值存在的冲击。仅靠正向道德典范的神化作用,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而每一种道德失范都与相应的人权价值缺失有着直接的关联。如何对待应然的崇高与实然的实践,就成为实现人权价值必须面对的问题。应然的崇高只有从道德依据的追寻,落地为实现人权价值的实践,才能为自己找到获得生命力的根据。这一过程既是用崇高来证实人权价值的过程,又是人权价值的自我证成过程。这也是解决人权价值德治化崇高困境的出路。

三、人权价值德治化的实现路径

人权价值德治化是从道德教化的路径出发,对实现人权价值展开的思考。人权价值作为内心的一种价值信念,旨在为人们树立自觉实现人权价值的道德自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让民众理解人权价值,及其在实践当中所展开的道德意蕴和价值。人权价值德治化的实现,就从民众对人权价值的重新认识展开。

(一)从必需品到搭便车:人权价值的利他性人权价值具有利他性特征,这种利他是非排他性的利他。所有人都有人权价值的需求,都有实现人权价值的欲望。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权价值,对于任意的“某个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主张。特定个体实现人权价值的行为,不仅展现了一种自我的价值关怀,同样是对他人实现相同人权价值的关怀。人权价值在任何一种权利实现、价值追求、实践方式、叙述表达和展开过程中,都具有非排他的利他性,必须深入到特定的社会语境、历史背景、时代精神和具体实践中考察人权价值的利他性,才能破除资本主义人性论的抽象性、口号式的价值表达。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在现实生活中,从具体的、历史的、实践的人出发,实现人权价值的唯物依据和科学方法。所有人对人权价值的需要如同对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必需品是民众日常生活当中须臾不可或缺的存在。民众在衣食住行当中所享受的权利、所实现的价值就是人权价值。可以试想一下,谁要是离开健康的空气、饮水、食物,乃至必需的医疗、教育、交通等服务设施,能像其他人一样正常生活,那会是一种何等不可思议的场景。即使是丹尼尔•笛福的小说《鲁宾逊漂流记》的主人公,也需要运用人类的工具,按照人类的生活方式为自己开辟实现人权价值的新道路。人权价值是人类的“必需品”,就决定了谁都可以搭人权价值的“便车”。搭便车是一种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却能享受收益的行为。人权价值是人类为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而创造出来的一系列权利价值。这种权利价值的基础性就决定了每个作为主体的“人”都可以主张人权价值。在贫富分化严重、权利义务分配不均、社会等级格局明显的社会里,搭人权价值便车的主张更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对穷人而言,人权价值的边际效用(MarginalUtility)比富人大得多。福利经济学认为,同样单位的货币对于穷人和富人所带来的福利是不一样的。在穷人眼里,为数不多的货币就能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幸福感和满足感。可这些货币未必能给富人带来同样的价值感受。人权价值就像这些货币,在掌握权力、资源和财富的人那里,没有比在需要人权价值的穷人那里带来的边际效应大。可事实上,人权价值是谁都可以搭便车的必需品。这种利他性要求人权价值在所有人身上都能得到公正的实现,这是人权价值德治化的现实要求。由此可见,社会只有解决不断分化的利益矛盾问题,才能逐步实现人权价值的利他主张。

(二)从人权福利到人权象征:人权价值的幸福感实现人权价值有利于解决民众的幸福感问题,这可以通过人权价值在穷人身上的边际效用来说明。人性有自私的一面,之所以不能通过人性治国,是因为掌握社会财富的少数人一般不会将手中的财富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而财富在穷富之间的分配对实现人权价值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以1单位的货币为例,一块钱在富人手里可能不会给他增加太多的幸福感,可是对于已经失业的穷人、饥肠辘辘的乞丐、债台高筑的破产者而言,一块钱就是眼下的温暖、肚皮的福音、生活的希望。一块钱给后者带来的幸福感比前者要多出很多倍,这是因为一块钱对于后者而言就是人权价值的实现,而在前者看来可能什么也带不来。在制定社会公共政策时,如果社会总财富(无数个一块钱)向穷人倾斜,即使社会总财富没有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和民众的总体幸福感也会得到极大地提升,直接对人权价值的总体实现产生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这就是增加社会福利对实现人权价值带来的正向促进作用。从这一视角而言,社会福利可以说就是人权福利。提升社会福利不仅能增加践行人权价值的幸福感,而且有利于打破因社会角色固化而对实现人权价值造成的藩篱。社会角色往往决定着社会优势资源的分配和享有,实现人权价值与掌握社会资源往往呈正相关关系。普遍提升社会福利,就使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角色之间产生了流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社会角色固化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冲突问题。这既是实现人权价值的物质性福利,也是实现人权价值的价值表征。对社会底层民众,尤其是穷人而言,社会福利不仅是一种人权福利,更是一种人权象征。国家在医疗、教育、住房、交通、通讯等涉公服务领域的福利性政策,正是在逐渐解决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毫无疑问,这正是当今中国最需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人权价值在上述领域的实现,不仅是社会福利的普及,更是国家对人权符号的重视结果。人权价值的象征意义就实现于人权问题的不断解决过程之中。当然有一种声音认为,增加社会福利会助长社会中的“懒汉”。事实上,所谓的“懒汉”是社会为最需要帮助的人所贴的道德标签。在当下中国,接受福利救助的大多是社会底层民众中的老幼病弱残群体,他们所享受的福利不是“发达型福利”,而是解决基本温饱问题的“发展型福利”[9]。而社会中的青壮年基本上被制度排除在享受福利的群体之外,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福利还是以解决人权问题、实现人权价值为主。

(三)从内在价值到内在品德:人权价值的德治化人权价值是人的内在价值,人对自身内在价值的拥有经历了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人一开始是借助神话来摆脱动物性,借此拥有自身价值。在神话阶段,宗教中的救世主是人类实现内在价值的主要寄托,尤其是上帝的形象,为人类拥有内在价值提供了根本依据,这种认识一直从西方文明延绵至今。在哲学阶段,人类能对自身的内在价值进行独立反思,这是人类把握生活世界的又一方式。借助价值逻辑,人类审视经验事实对生活世界的意义。生命价值、人生价值、终极价值等研究,促使价值哲学成为人的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在科学阶段,人类运用实证研究探索内在价值的奥秘,这是科学从哲学中成功分娩出来的标志。人类运用科学把握客观规律,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内在价值。直到现在,人类依然主要通过宗教、哲学和科学来把握人的内在价值。只不过“在今天通过反省自我、透视自我,在前人认识的基础上去重新理解自我,达到比前人更接近于人作为人的真正本性的认识,也就是克服抽象人性观点、对人性形成具体的看法,是具备了更充分条件的。”[10]人权价值从内在价值到内在品德的转换,是人权价值德治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为“人”的一员,个体都拥有尊严、平等、自由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会内化为人的行为品德,成为其参与社会关系的无形保障。人类因为有无形的品德保障,才能构建出一套伦理化的社会关系,从德治化路径展开了实现人权价值的探索。人权价值具有非排他的利他性,对所有人而言都普遍适用。那为什么人权价值在个体身上有不同程度的实现呢?因为个体的内在品德不一样,对人权价值的理解不一样,实现人权价值的实践就不一样,实现的结果也就千差万别了。在个体身上,人权价值从内在价值向内在品德的转换,也就是人权价值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的转型。虽然这种转型仍然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进行分析,却使人权价值获得了具体的道德指称。个体运用这种道德指称,就能在具体的情况中,约束观念想法,规范自身行为。于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人权价值的内在品德就使其内在价值获得了个体经验上的证实。这样,人权价值既能在价值层面确证作为“人”而拥有内在价值,又能在伦理层面确证作为“有德性的人”而拥有内在品德,更能在实践层面确证作为“践行德性的人”实现人权价值的人性行动。这是人权价值德治化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任帅军.作为人权价值的“绿色”价值[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

[2][4][5][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肖巍.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要领[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10]高清海.论人的本性——解脱“抽象人性论”走向“具体人性观”[J].社会科学战线,2002,(5).

作者:任帅 单位:军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