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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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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

摘要: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行政第三人的特点入手,着重论述了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一般原理和主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

从定义来看: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约束或者间接影响,权益被行政行为效力辐射或影响因而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者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某乡镇府通过吴某10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吴某动工后,王某发觉吴某使用了自己5平方米的宅基地,所以问吴某,吴某却说已得到政府批准,之后王某发起诉讼,表示乡镇府批准吴某建房申请的行为,对自己宅基地使用权构成影响。本案中,王某即是行政第三人。可见,行政第三人有以下特点:1.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间接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第三人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第三人的权利被侵害而容易在法律救济上被忽视,因而强调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尤为必要。

一、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一般原理

(一)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概说

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是行政救济的内容之一。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给行政第三人权利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消除的法律补救行为。具体特征如下:第一,国家机关属于第三人权利的行政救济主体,有权救济的部门包含国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与国家相关权利部门,而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第二,从整体来看:它属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军事等其他行为。此类行为很可能是行政立法允许的行为,也可能是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一旦带来不良损失与危害,都需要想方设法从法律与体制上进行挽救。第三,法律补救方案也是第三人行政权利的性质与救济体系。首先,它完全属于法律救济,没有任何的法律制裁,其本质是帮助社会减小各类行政行为与方案带来的不良影响,让被侵害的个人权益尽量恢复到好的地方,并且对第三人行政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的补偿、补救与赔付,它不是单纯的惩戒行政主体。其次,它属于法律救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施救,它是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帮助。

(二)救济行政第三人权利的具体方式

从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方式来看,具体可以分成行政外部与内部救济两种,行政内救属于行政主体内部进行的各种救济。它的特性体现在:行政主体属于主体,任一行政行为都属于客体部分,行政复议则是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又被分成合理与合法救济两种。外部行政救济是源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关与立法单位对行政行为的补救,又被分成司法与立法救济两种情形。立法救济不仅体现为直接规定的立法行为,也包含审核通过后的救济行为与方案。第一种属于静态、事前的救济方案,第二种则是动态、事后的救济行为。事实上,动态、事后的救济行为是核心的救济方式。它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二,特殊的行政行为与方案属于客体,通常表现为派出部门与本级人民单位的各类行政行为。而司法救济则是司法部门对于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的法律体系与补救方案。它的特点是:主体只针对人民法院,各种外部行为与行政方案都是客体,而行政诉讼则是它的主要方案,工作内容为督查合法性与科学性。

(三)救济第三人行政权利的途径

救济第三人行政权利,需要采用有效、合理的补救方案。具体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补救方案:第一种是行为式补救,也就是救济行政行为本身,具体方式包含履行、补正、宣告无效、变更转换、撤销等;第二是后果救济的方式,即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所实施的救济,具体展现为补偿与赔偿两种情况,除此之外还可以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进行道歉赔礼等形式。补正则是对本来就合法,但形式与程序存在一定误区的各种行为进行更正与补充。履行则是对法定职责进行拖延或者主体根本不履行等行为,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要求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职责。撤销则是按照法律效力与要求消除违背法律要求的不良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各种法规与法律也对其进行了明确的判决。宣布无效则是说明某种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剥夺法律效果的补救形式,该形式当下只有少数法规法令对其进行了规定,行政赔偿是对人类合法权益构成影响的损害进行赔偿,它能和宣布无效、撤销、履行一起使用,行政补偿则是对合法权益与损失进行补偿。和赔偿一样,都是对不良行政后果进行救济的过程。但与之不同的是,引起这种不利后果的原因是合法行政行为而非违法行政行为,如土地征用补偿等。

二、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类型

(一)行政赔偿救济

行政赔偿作为国内核心的救济形式之一,同时也是关键的救济方案。在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的第67条要求:其他组织与公民法人的相关权益遭到行政部门与行政机关工作行为侵害并且带来损失的,有权要求赔付,同时给出了有效的赔偿程序与申请过程。它说明行政赔偿体系正式在国内建立,1994年全国人大委员会在第七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随着该法的出台,则使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又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全面发展,可以说是我国民主法治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非法实施职权,并且对法人、公民以及其他一系列组织合法权益构成影响时,此时再由国家承担起赔偿责任。之后,《国家赔偿法》又对赔偿请求人员、赔偿范围、机关单位与赔偿过程进行了规定与说明。从第三人行政的角度来看:当自身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影响,并且酿成损失后,依法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行政第三人具有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可以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权利救济。

(二)救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作为当代最重要的行政与法律体系,在我国,1990年12月国务院就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它说明国内行政复议将作为一种独立完善、系统复杂的行政制度存在。随后,1999年的4月,全国九届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和国务院在1990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的整个结构体系以及相关内容都出现了极大的变化与改良,它极大的优化、改善了国内行政复议体系,同时也说明国内行政复议将进入新型有效的发展空间。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和高效的政府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国内《行政复议法》反馈的信息来看:行政复议是国内行政复议单位对法人、公民与各种组织被认为侵害个人权益的行政行为,通过申请,然后再给予审核、受理、决策的具体活动。从整体来看:行政复议机关就是用于准司法程序,并且带有争议的过程。行政第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有权以复议申请人的身份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以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己由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中,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

(三)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专门针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工作机制与方案,它不仅能及时化解国家行政争议,还能确保组织与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推行行政法制的重要决策。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正式通过,1990年10月正式贯彻,它属于典型的民告官方案,这也是国内民主法制的重要里程碑。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更优化了国内诉讼与行政体系,健全并推进了国内行政与审判发展。从定义来看:行政诉讼是一切法人、公民与各类组织表示行政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其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然后根据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起诉,然后再由法院进行受理,同时做出判决的一系列活动,行政诉讼范围更多的是可以诉讼的行政行为与具体过程。行政第三人表示: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到行政行为迫害或者影响时,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己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何沐阳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