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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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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摘要: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在平等权和生存权等人权保障方面遇到诸多的问题和挑战。由于就业困难,社会成员的歧视,家庭不接受等因素使我国刑释人员的人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为此,从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

关键词:刑释人员;人权保障;制度

一、人权的发展及含义

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了“天赋人权”思想。斯滨诺莎在其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明确了“天赋人权”的思想,他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等其它一些启蒙思想家在受到“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后,分别提出了对“人权”的理解和看法,也推动了当时人们对人权的重视。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生存的权利,绝对的自由和自卫自救的权利。洛克认为在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平等的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其它的权利。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和自由的,都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1776年美国首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写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中国是世界上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人权观念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古代儒家学说非常重视“仁”的思想,孔子“民贵而君轻”的思想更加体现了儒家对于人权的重视;孟子的“人性本善论”更是体现了人权的思想。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入侵,也使得我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其中就包括了人权思想。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更是促进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和发展。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政府第一次向世界介绍中国的人权状况。②此后,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同时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高度重视,先后提出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地大物博,且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人权的保障必须借鉴我国的国情。我国宪法和其它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权”的具体概念,但“人权”思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被丰富和发展。我认为,“人权”就是人在社会生存中所享有的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及其它一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都不能被剥夺,不因人们的身份、地位、财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张文显先生在《权利与人权》一书中指出“人权的实体内容大致包括了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三类权利的关系是: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权利,是人权的起点……”③。

二、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生存权得不到更好的保障

我国每年都有7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而且这一数字每年都在增加。刑满释放人员因在监狱中所处的生活环境的不同,在他们回归社会之后往往首先面临着如何生存的问题。大多数的刑释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有调查数据显示,刑释人员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平(含毕业的)就占了总人数的56%之多。④一方面文化程度的不高,甚至没有文化的刑释人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他们只能寻找纯劳动力的工作。另一方面,如今的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要求都比较高,如只招收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人,或者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大多数的刑释人员就被排斥在外。一些刑释人员就会选择从事体力劳动,然而体力劳动的工资少、工作累甚至会被人所看不起。虽然监督机构也提供一些就业技能的培训,但是种类极少或者培训的内容已经过时。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年龄已经很大,无法再进行就业技能的培训。个别用人单位歧视刑释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使得一些刑释人员自暴自弃,就业情况就更加难上难。

(二)平等权得不到保护

马克思说:“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孤单的单子。”⑤刑释人员由于特殊的经历,大部分的刑释人员都背负着“前科”的名声。他们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当人们面对刑释人员这类人时,内心总存在一种戒备的心理。人们不认为刑释人员经过监狱的改造能使他们重新变好。从古至今,刑释人员的形象就是不良的,自然身份和地位在人们的心目中也是不平等的。刑释人员由于受过国家的刑事处罚,家庭成员认为他们是家庭的不幸者,是家庭无法抹灭的污点,从而不受家庭成员的待见,被冷落和鄙视;同学和同事视他们为异类,刑释人员难融于他们的圈中,甚至还受到别人的谩骂。他们得不到工作生活和学习上的平等的待遇,认为自己是社会的罪人,产生自卑心理,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

三、关于完善我国刑释人员人权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人权保护下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

“人类要求超出国家界限,从全球角度规划人权保护,发展人权事业。国际人权保护也是彻底实现国内人权保护的需要。”⑥国际人权保护的对象是全世界的人民,他们都在平等自由的状态下生活着。“他们坚信,人人都有其尊严和人类价值的观念得到普遍传播。”⑦人权的普遍性体现了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权利和尊严上是平等的。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护应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下进行,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内的活动,与各个国家在国际刑释人员人权领域内进行交流,从而促进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国际人权保护旨在让每个人都得到关爱,发挥其价值,因而每个人对于社会和世界都是举足轻重的。刑释人员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更应该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障他们的人权。

(二)结合中国历史文化和当代现实,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制度

首先,要解决刑释人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落实刑释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我国之所以要把生存权摆在突出的位置,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不仅是我国对历史经验和当代现实的总结,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根据。”⑧生存权是最基础的自然权利,人首要解决的是温饱住行,只有解决最基本的生存权问题,他们才能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正如马克思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说的一样:“我们首先应当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能够‘创造’,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的东西。”⑨就业是刑释人员可以安身立命的前提,也是他们获得经济来源的方式和途径。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监管机制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地为他们提供各种职业培训机会,增加职业培训的类型,比如:机械,焊工,养殖等。亦或者,监督机构可以邀请专家对罪犯进行就业现实,就业心理和求职技能上的培训和锻炼,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能力。又如,在服刑期满之前,用人单位能够聘请和任用他们,提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帮助他们顺利地重返社会。

最后,监督机构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机会。其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释人员“前科消灭”制度。“所谓的前科消灭,指曾受到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⑩我国尚未建立前科消灭的制度,为了更好的保障刑释人员的人权,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障他们的平等权,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前科消灭”的制度,减少或消除社会和家庭对刑释人员的排斥,使他们得到平等的待遇和机会。如果我国《刑法》增加了“前科消灭”的制度,不仅有利于刑释人员更好的在社会中生活,还能更好的就业和学习,帮助他们开启崭新的生活。

最后,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专门的刑释人员保护法是维护刑释人员人权的需要。中国已建立了基本的监狱法来保护犯罪人,但是对于保护刑释人员的人权的系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刑释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其特有的特点。根据刑释人员独特的社会特点,行为特点,创造和培育有利于刑释人员生活的工作的环境,减少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偏见。

“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人权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11人权即是道德层面的,又是法律层面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将刑释人员的人权保障写入我国的宪法之中,使之能更好的保障刑释人员的权利,重视基本的刑释人员人权保障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但是刑释人员在生理和身份上的不同,他们的人权保障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权利和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42.

[2]李云龙.人权问题概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72-7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1(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39(1).

[5]冯卫国.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政法论丛,2003,41(3).

[6]李云龙.人权问题概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174.[7]李海星.人权哲学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61.

[8]陆德生,纪荣荣,欧世平,李传柱.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4:300.

[9]冯卫国.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政法论丛,2003,41(3).

[10]陆德生,纪荣荣,欧世平,李传柱.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4:300.

作者:傅晓丽 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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