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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哲学思想的价值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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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哲学思想的价值分析

摘要:

中华文化没有内生原创性的“人权”概念,近代中国人权思想的产生发展受到西方的个人主义的人权,集体主义的民族权和阶级权等观念的影响,又由于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受到同样源自西方的国家主权观念的制约。中国传统哲学土壤和近代历史实践,使中国人权哲学拥有独具特色的中国式的人权价值观。近代中国人权哲学开辟了中国哲学的新方向,人权实现的中国之路建立在科学、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哲学观之上。

关键词:

人权哲学;近代中国哲学;中国特色

引言

权利,这个词在中国古代汉语中,被解释为“权势及货财”。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封建传统思想,宣扬的是君权、父权、夫权,而汉字的“人”或“民”未和汉字的“权”相搭配使用,也没有什么儿童权、女权、少数人的权利等概念。“权利”和“人权”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的外来词汇本文主要分析1840年以后,受到西方哲学的重大影响,具有历史传承和开疆拓荒双重任务的近代中国哲学思想之中的人权思想的内容和逻辑,探究中国人权哲学,在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存在和价值,目的在于探讨中国人权哲学对世界人权哲学理论的应有贡献。

1“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人权概念的肇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被瓜分肢解,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着亡国灭种的民族危机。中华“老大帝国”被迫再次向西方文明(这一次是欧美,而非印度),敞开怀抱。“权利”一词最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中国正式出现,源自于1860年代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美国人惠顿的著作《万国公法》,这个中文译本是东亚世界的第一本国际法学书籍[1]。丁韪良还翻译了《公法便览》《公法会通》等大批国际法书籍,其中使用了“邦国之权利出于义理”,“各国之通例,既由其本有之权利而推……”,“均有不可夺之权利”,“论定邦国本有之权利”等有关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的说法①。可以说,在19世纪中后期,对于“权利”,中国人是从认识国家权利而非个人权利开始的,在中国,“权利”概念是伴随西方的国际法概念引入并传播的。早期介绍西方思想影响最大的学者当属翻译家严复,1896年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曾用“权利”一词表达英文中的rights。达尔文进化论震惊中国知识界,民族竞争、优胜劣汰的救亡意识觉醒了。严复还翻译大量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经典,如孟德斯鸠《法意》、亚当•斯密的《原富》、约翰•密尔的《群己权界论》(OnLiberty)等,意欲向西方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但严复不是哲学家,介绍的哲学著作不多。1896年,清末重臣洋务派领袖李鸿章访问美国,接受《纽约时报》专访时抨击美国1892年排华法案。李鸿章自诩“一名国际主义者”,抱怨清国侨民未能获得美国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排华法案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法案。他说:“竞争促使全世界的市场迸发活力,而竞争既适用于商品也适用于劳动力。”对于当时的美国,他质问道:“你们的国家代表着世界上最高的现代文明,你们因你们的民主和自由而自豪,但你们的排华法案对华人来说是自由的吗?这不是自由!”[2]维新派领袖康有为承袭前朝大儒董仲舒、朱熹手法,托孔孟经典,阐发自己学说,大力鼓吹进化主义、民权主义,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思想更新的维新派领袖梁启超还看到了欧洲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衰落,对于西方政治哲学,接受其个人主义,而反对刚兴起的国家主义,他说:“即以今日论,而国家之基础,岂不在个人?……故今日中国,凡百事业,与其望诸国家,不如望诸社会;与其望诸社会,不如望诸个人,不独教育为然。”[3]1919年到1920年,美国的杜威和英国的罗素两位哲学家相继访问中国,这是中国人第一次听到西方哲学的第一手介绍。不过对西方哲学,当时中国人能听懂者少,能做深刻批评者则更少。所谓“中国近代哲学”,主要是西学东渐的引进哲学,哲学家冯友兰总结说,这只是“西方哲学在中国”,没有形成象禅学那样的外国哲学中国化,因而,并没有真正融入中国人的思想[4]。从历史发展的实践看,接纳和消化外来思想,无疑是需要时间的。也就是说,中国人对来自西方的“权利”和“人权”概念的接受,要经过不断的鉴别、挑选、斗争和反复的过程,才能吸收其有益的营养成分,做到融会贯通,提炼精华,最终成功形成本土化的人权概念。

2“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人权与国权的变奏

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他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帝制。1911年成立中华民国,这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之意义》一文中,指出“权利为人类同具之观念,仆不能自外于人类,何能独忘乎权利?”他在《三民主义精意》中说:“美国前总统林肯的主义,也有与兄弟的三民主义符合的地方……他这民有、民治、民享主义,就是兄弟的民族、民权、民生主义。由是可知,美国有今日的富强,都是先哲的主义所赐。”但是,民国经过两次君主制的复辟,和随后国民党政权的专制独裁,在这个形式上统一而新旧军阀长期割据混战的社会中,“民国”只剩一块空招牌。1931年到1945年,中国人在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形成了新的民族思想,认识到中国抗战是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一部分,民族独立是正义战争,中华民族的自由解放是中国的集体人权。林语堂在1939年说:“中国过去是一种文明,而不仅仅是一个民族”,“他们(中国人)只是一群试图终生享乐以尽天年的芸芸众生,没有人可以对他们这种权利表示怀疑”[5]。然而,日本的入侵却唤醒了中国人原本淡薄的民族国家意识,中华民族的心灵对于日本的残暴政策是无法理解和完全排斥的。胡适在1942年声言:与信奉“个人为国家而存在”和“极权黩武”的日本正相反,中国是爱好自由民主和平的国家[6]。冯友兰在1946的文章中更是感叹:“中国哲学不适于救中国,因为它是为了世界组织而有的哲学。”中国哲学教人“中庸勿过”,是“一个完全为了和平的哲学”。自古以来,中国人考虑问题本是从家庭和天下出发,而不是从民族或者国家出发的[7]。但以国破家亡的切身之痛,中国的学生在1919年的历史时刻,急切地喊出“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口号,反映出中国人的国家民族意识的觉醒。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人类人权事业发展中的里程碑。中华民国政府在去台湾的几个月之前,签署了这个宣言。中国代表张彭春,出任《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对宣言的最终完成作出了突出贡献。“他将具有更为普遍性而非纯粹西方的思想注入于世界人权宣言之中。”[8]例如,《宣言》的第一条是整个文件的基石和出发点,其表述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其中的“良心”一词,就是张彭春提出加上的。他解释说,“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基于儒家传统哲学的“民本”或“人本”的思想,张彭春说:“儒家的‘人’是全人类全部价值的基础……它要求我们对他人表现出关心和尊重。”正如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那样,“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近代转型的中国,封建王朝崩溃瓦解,新国家以“民国”命名,至少从形式上看,是人权观念的胜利,历史地证明了现代国家创立的目的在于民族保存、民权自由、民生幸福。历史的规律,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中国不仅不是例外,甚至还是曾经的引领者!

3科学与人权———人权是历史的逻辑

陈独秀是“新文化运动”的旗手,“的总司令”[9]。1915年他创办《新青年》杂志,是“新文化运动”发起的标志。在创刊号致辞中,陈独秀写道:“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陈独秀是孔子和儒教的致命颠覆者,他说中国封建社会是“以人类不平等为原则之时代”,国故、孔教、帝制本是三位一体,儒家伦理是奴隶主义的旧道德,取而代之的新道德应是现代西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新文化运动是中国的思想启蒙运动,影响深远。受到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和1919年“”的启发和鼓舞,陈独秀的思想在自由主义上并未停留很久,便转向了社会主义。他在1920年批判马尔萨斯的文章中说:“在财产权私有社会里,似乎不可因为有许多穷人生活资料不足,便马上断定是人口过剩,便马上断定人口常有在生活资料以上增加的倾向,因为若将全社会合拢起来平均分配,不见得生活资料真是不足,恐怕是一班强盗大有余了,别人便当然不足呵。”1921年,在苏俄的帮助下,陈独秀和一起创建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誓言作“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可是,究竟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呢?陈独秀转向马克思主义后,在探索“自由”的道路上却又历尽曲折。1929年11月,因承担大革命失败领导责任以及反对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错误干预,在苏联的授意下,他被自己创办的党开除了。他反对专制集权独裁的斯大林特色的社会主义,断言“斯大林的官僚政权……,决不能创造社会主义”。“至于现在的苏俄,不但它的生产力不能胜任领导国,它自身早已离开社会主义了。”“若要硬说他是社会主义,便未免糟蹋了社会主义。”关心“人类自由之命运”的陈独秀,认定正确的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必须是尊重人权自由的社会主义。20世纪40年代初,陈独秀在他晚年的最后政治意见中指出:“民主主义是从人类发生政治组织以至政治消灭之间,各时代(希腊、罗马、近代以至将来)多数阶级的人民反抗少数特权之旗帜。”“政治上民主主义和经济上社会主义,是相成而非相反的东西。”中国革命的胜利实践,符合人权发展的历史逻辑,自由解放的正义目的终将达到,而不论道路有多漫长、曲折。

4集体人权———社会主义人权哲学

4.1民族自决权之民族独立

1949年9月,为了筹建新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在会议上自豪地宣布:“我们的民族将从此列入爱好和平自由的世界各民族的大家庭,……创造自己的文明和幸福,同时也促进世界的和平与自由。我们的民族将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10]20世纪初叶,国际上出现了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是和西方传统的个人人权相对应的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是指民族,作为一个集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自主选择自己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苦斗争获得了民族独立,把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变成了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历史进入新纪元,中国哲学也进入了新阶段,即“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思想。早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要建立“新中国”,就要有“新文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新文化”。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新民主主义的文化”被确立为中国的教育方针,写入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4.2民族自决权之人民民主

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写下《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在该文中,清楚的解释了“人民”的概念: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相信\拥护\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因为她让人民生活幸福的承诺,和实现这一承诺的实际行动。人民认为这个党是真正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而共产党从不,也不屑于掩盖其阶级性。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人权哲学,为实现共产主义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就是:解放全人类。阶级是阶级社会对人的分类,而人权是人类永远的追求。以为阶级概念和人权概念是对立的观念,完全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误解。

5普世人权与近代中国人权哲学的价值———一种比较分析

5.1人权的适用范围———所有的人都是人与西方启蒙思想中“天赋人权”观念不同,人仅仅基于生为人②,就享有人权的观念,在近代中国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1948《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权”主体的无差别和非歧视原则:“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但是,中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等级社会中,“权利”观念不发达,虽然有“人命关天”“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社会共识,但封建旧法律基本上是以不平等和残酷镇压为特征的。近现代中国人权概念从西方引入,但是,“倾巢之下,安有完卵”,处在亡国灭种的危急存亡之秋,争取作为集体人权的民族权,自然而然地成为比争取个人权利更为优先的选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付出巨大牺牲才争取到国家主权独立,可惜在反封建争人权的历史道路上却走了弯路。在如何保存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的问题上,出现了思想上的左倾的错误,再加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国家观念中缺乏对个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的重视,过分强调阶级的概念,有心无意地淡化国民的概念。新国家的名字中写入“人民”二字,但是把谁归入“人民”,却是个严重的立场问题。人权的适用范围,是应当包括所有的人。国家法律保护的范围,是所有国民的人权。

5.2人权的法律性质———基本权利对于“人权”中的“权”,东西方理解也有差异。在西方人权一般观念中,由于人权固有的基础性,所以认为人权是权利,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人的出生是被动行为,如果人权在性质上不首先是享有权利,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承担义务和履行责任。人类的正义观和人类的内在需要紧密相连。每个人发自内心地追求安全、富裕、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的渴望被认为是“享有自明的(primafa-cie)和假定的不可侵犯性”[10]。对这种需要的唯一限制是不得侵害别人的这些需要和包括了所有人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的需要。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而这一条,是整个宣言唯一的一条义务性规定。但是,中国两千年以来,封建旧法律的形式特征都是“礼法合一”,“德主刑辅”,义务本位。在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唯一使命就是保障道德[12],而不是保护权利!清晚期以降西风东渐背景下形成的近代中国人权哲学,没有获得社会主流哲学地位。人权,不仅是应被尊重和保障的“权利”,而且是应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和保障国民基本权利。而人权在性质上,是高于一般权利的基本权利。但是,在近代的中国,从《临时约法》开始的众多所谓宪法,没有任何一部被认真对待,没有任何一部能承担起保护基本人权的责任。

5.3人权作为一切价值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总结“人权”概念的两个基本涵意是:一,人权是基于人的权利,二,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而要实现人权,也至少应当回答两个问题:一,人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里,才能获得幸福?二,这种人类幸福社会怎样才能够持久?西方人权哲学,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更关注个人的尊严和现实的权利、自由和幸福;建立在国家体制为特色的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人权哲学则更关注集体人权的整体的(而非个人的),将来持久的(而非现在当下的)幸福———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1]。但是,既然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1949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同意并参加,认可其所载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规定的内容,是主权国家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和道德原则,那么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的西方战胜东方,或者东方战胜西方的伪问题。因为,如果认识到保障“人权”作为价值基础,是一切价值的价值,是近代并现代精神的最强音之一,那么,在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的道路上,只会是开放的战胜封闭的,科学的战胜愚昧的,民主的战胜独裁的,进步的战胜落后的。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对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最新概括,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也正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权实现的中国之路的价值基础。近代中国人权哲学开辟了中国哲学的新方向,历史价值不容否认。继往开来,汲取历史教训和不断总结实践,建立在科学、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哲学观之上的中国人权哲学,理应也能够对世界人权哲学理论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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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国普 单位: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