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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内涵特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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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内涵特质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基本和根本的权利。社会的现实基础是人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形成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与科学理论相结合的结晶,也是人类人权文明发展的科学理论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要求,赋予了科学理解和把握这一理论的内涵特质及发展趋向的时代需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的内涵解读

人权与民主、自由等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但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决定着对人权语义与范畴的不同定义和阐释。比如在西方资本主义视野下的人权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在价值理念与基本内容诸多趋同的基础上,在目标实现、形式存在、路径选择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和差异。因此,科学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首要是厘清其概念和基本内涵。

1.西方资本主义语境下人权的基本含义。作为历史性的概念,资产阶级人权观是对封建特权和僧侣神权的否定,伴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应运而生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先驱就提出了初步的人权思想。他们提倡人性,反对神性,主张人生的目的是追求现世的幸福。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将自14世纪以来形成发展的天赋人权的理论进行了新的阐释,他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赋君权。在《政府二论》中他强调:“这个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人的状态,却不是一种特权状态。”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对天赋人权理论进行了新的丰富和发展。他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生而平等,权利天赋,主权在民。这些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基本以相应的形式被固定下来。比如,在美国,1776年人权作为重要内容写入《独立宣言》,并成为政治纲领。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通过了具有里程牌意义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指出:“在权利方面,人民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20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又赋予了新的内涵,范围上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从经济扩展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环境、发展、和平、人道主义等也成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通观西方资本主义人权观,最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共识:天赋人权理论是其核心理论基础。它以人权肯定和确立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和地位,否定了封建的王权和神权政治,抛弃了君主专制、等级制和特权制,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局限性和历史性:一是它把人权置于人性的抽象性角度去认识、理解和判断,忽视了人权的本质和人权真正的来源在哪里;二是它过分强调人权的政治属性,尤其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忽视了社会系统的整体性,特别是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三是忽视人权赖以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违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忽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反作用,脱离本身的社会实际去寻求人权的发展和保障,从而表现出人权的虚无性和伪善性;四是现实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把自己的人权视为“普世”的唯一的正确标准,对别国人权指手画脚,否认人权形态的多样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观只不过是其整个思想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定义逻辑。从理论逻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立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的出发点,马克思认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它与公民权不同,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马克思将人权视为不分民族、阶级、性别等差异,任何人都应平等地享有的权利,这是其本来意义上的人权,并指出“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同时他还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构成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进而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443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人的全面解放观,马克思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只有获得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解放,才能获得彻底解放;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无产阶级始终把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革命的起点和归宿,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价值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从实践逻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实践而产生、形成、发展和不断走向完善的。共和国的成立,是我国人权崭新事业的开始,限于认识的不足和历史的局限,改革开放前的30年,可以说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走过了一段弯路,包括出现“”那样对人权的践踏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开启新航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终止了“两个凡是”,人权的发展和保障迎来了春天。1982年通过的我国第四部宪法,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1975年宪法仅2条,1978年宪法也只有12条)。1991年我国了首份“人权白皮书”。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从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这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我国的人权中赋予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多种权利。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大力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也取得了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并日益走向科学理性的发展轨道。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内涵。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视角逻辑,梳理近年来中国人权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最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从内涵上,人权是广泛的,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各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二是从范围上,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我们曾强调重视集体人权,在实践推进中我们主张均衡发展,不断趋向要保护和发展好个人权利。三是从地位上,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其他权利发展的基础,因而被置于首要的地位。四是从主体看,人权就是广大人民的人权,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和国家权利。五是从形态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人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文化及其宗教价值观的不同,人权将呈现不同的形态。但无论以怎么样的形态呈现,在国际关系领域,国与国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而在本质上,人权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六是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强调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坚持马克思的著名论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七是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认为主权是最重要的集体人权,重视人权,但更重视主权,没有主权就谈不上人权。八是在价值取向上,倡导平等、自由、民主和法治。平等、自由和民主是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根本保障。九是在实现路径上,倡导和平理念,推崇对话合作交流;强调稳定是人权发展的基础,法治是人权实现的关键,而改革的推动则是不竭动力支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实践特征

特定的国情与实践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鲜明的实践特征,这些特性不仅体现了人权发展普遍意义上的共性,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阶段意义上的个性,二者是有机统一的。集中起来看,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理念上的超越性与制度上的适应性有机统一。从理念上分析,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方法是认识、理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思想武器。一是从认识方法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方法,把人权置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双重语域中去观察和判断,这既是人的本质属性回归,更是人权本质属性的要义所在。从而实现了与“抽象”人性的决裂,也就实现了对西方资本主义人权观的超越。二是从其产生和发展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充分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和人权的合理成分,也充分吸收了西方人权理论的进步成果,从这一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在继承上的发展、在发展上的创新。三是从价值理念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把人权的发展和保障置于整个事业追求的终极价值。一方面它要求与平等、民主、公正、自由、法治等一起构成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并成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的目标实现是着眼于未来共产主义的,也即是着眼于全人类的解放,在终极发展取向上将随着人类社会的消亡而不复存在。从制度适应性上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超越性,不是脱离中国国情实际的主观愿望而架构的空中楼阁。从观念的产生到价值理念的追求,从整个制度的设计到具体实践的推动,它须臾不曾离开中国这块土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中国人权建设的制度归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从实质上积极能动地反映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反映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制度。同时,我国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制度也从根本上为人权的发展和保障提供服务。可以说,正是我国人权理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才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推动经济发展;增强了合作意识、和平理念、和谐诉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2.内涵上的发展性与形式上的多样性有机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发展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权。人权的内容、形式和范围总是发展的。人权从作为一种理想和理论提出到发展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从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到发展成为政治实践的结果———人权的法制化;从国内法领域对人权的肯定发展到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共同维护;从个人主体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从最基本平等、自由和安全的生存权等内容,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平等更广泛的范围。人们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随之发展和不断深化。其实在人权的实现上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制约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超越于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要求,或者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拒不发展人权,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权发展观。瑞士学者胜雅律在《从有限人权到普遍人权》中也曾指出:人权的历史不仅是所宣告的权利种类增多的历史,而且也是享受这些权利的主体逐步普遍化的历史;一个建立在抽象的、普遍的、世界范围的人的观念之上的人权概念,它的深远意义还没有被完全认识,特别是在西方。也正是靠着这种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总是不断发展着并得以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坚持人权发展观的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也始终坚持人权形式上的多样性。从世界范畴看,各国的人权问题主要应当由各国政府和人民自己来解决。各国由于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采取不同的发展道路和方式方法,在人权观点上存在分歧,这都是正常的。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不同,在人权问题上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呈现出多样性人权形态,这显然是正常的,是符合人权本身发展规律的。同时,各国的人权状况都是一个不断的发展过程,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诩完美无缺,没有一个国家有资格充当“世界人权法官”。就我国人权本身表现形式看,其形式也是多样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更涉及经济、文化和社会整个领域;不仅表现为实践中的具体战略方针和计划,更表现于国家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制度保障;不仅关切人的生存,更关切人的发展,关切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目标上的人民性与标准上的规律性有机统一。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鲜明特色,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过程就是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的过程。“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既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生动诠释。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二是公平性。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从邓小平提出的人民群众评判标准,即“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满意不满意”,到提出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从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到“中国梦”的构想,人民利益始终在中国人权指导思想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承上所述,世界上也不可能只有唯一标准形式的人权模式。人权自身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注定了人权在发展进程中,应当坚持发展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准则。同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权是一种政治合法性的标准,人权保障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判断某种政治体制是否具有合法性,与该社会是否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具有内在关联。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权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分别写入宪法和党章中,从而确立了它在党和政府治国理念中的地位;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既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切合人权发展理论的科学需要,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体现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彰显了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其内涵与本质上都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和趋势,更忠实地揭示了它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高度统一。

4.原则上的普遍性与方法上的灵活性有机统一。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的价值追求,但它本身是一个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国家的类别差异将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权存在的形式和实现的路径,在这样的意义上人权是普遍性与差异性的统一,实质上这个差异性就是实践中的方法具体应用。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形成与发展过程来看,它忠实地体现了人权普遍性与方法上的灵活性有机统一。在原则的普遍性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主体、内容和标准的共同性,但不可能在现实中有统一不变的人权观念、人权制度和人权模式。早在1991年我国的《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就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93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上,我国政府代表团成员田进先生就明确指出:“人权具有普遍性,但是由于意识形态乃至每个国家的传统观念和政治制度不同人权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讲人权问题时既要谈共性也要谈个性。”1999年3月25日在米兰市长举行的欢迎仪式上的讲话指出:“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但也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人权只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历史的。也就是说在观察各国的人权状况时,其立论的基础与基本视角出发点始终不能离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这就要求在具体的人权实践中,在遵循原则上的普遍性的同时,更当关注人权的方法上的灵活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把普遍的人权理想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恪守国际人权标准,认真履行国际法义务,又从基本国情出发,积极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采取措施,努力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相统一,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吻合的人权发展模式。这就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各项权利逐步得到切实保障,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走向完善,人权建设日益走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是一条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被实践所检验的正确道路。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趋向和要求

人权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和实际权利是一个过程。在人权的实现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取得的进步是巨大的,但发展中也有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面向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不仅要进一步着力于价值观念的张扬,还需要积极完善人权的理论体系,积极地在世界范围内构建起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念的弘扬。自古以来,中国有人本理念,但欠缺的是人权观念。特别是在专制统治之下,教育出发点和落脚点必然是压抑和扭曲着人性,培养奴性的臣民。诚如黑格尔所言:“在中国,皇帝好像是大家长,地位最高。……在国家之内,他们(中国人)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臣民都被看成是还处于幼稚的状态里。……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6]129因而,在传统中国人的骨髓中,人权意识是缺乏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毕竟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农业大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从基础层面,在一些地区,封建残余势力还有极大影响,人们的意识还相当落后。从国家制度整体设计上,特别是具体制度的落实上,也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地区差、行业差等。这些情况说明,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还缺乏人权知识和人权意识,既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也不知道应该尊重别人的权利和尊严。这一切与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极不相称。尊重人权保护人权虽已写进宪法,但人权意识的缺乏及人权的具体实践于我们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完善。我国的人权研究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起步较晚。欧洲和北美国家很早就比较重视人权研究。历史的追问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多亚里士多德类的先见,自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大批的思想家也倾入自己的智慧和深入的实践。不少国家和政府还设立了一些专门的人权研究和教育机构,如法国的斯特拉斯堡人权研究院、瑞士的弗赖堡人权中心、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人权学院、加拿大渥太华大学人权教育和研究中心、英国的埃赛克斯人权中心、挪威的奥斯陆人权学院等。这些机构不仅开展人权研究,而且积极从事人权教育事业,承担了大量人权教育工作。即使是一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人权委员会的帮助下,加强人权研究和人权教育。最为重要的是,当前在以美国为中心(核心)的资本主义国家,基本形成了独立的西方资本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就开始对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出版了大量人权研究的论文与专著,但这些研究和教学内容范围较为狭窄,基本上局限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很少涉足法律领域及更宽泛的领域。通常认为人权主要是政治问题,只将人权基本观念作为政治教育中的不太重要的内容。同时,在人权研究方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出版的人权教育的资料相对较少,人权研究成果不够普及,理论和实践并没有很好结合。总体来讲,我国人权研究虽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在理论上尚有许多空白之处,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人权理论体系。而已有的研究成果相对来说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因此,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人权的理论研究,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关于人权理论和人权教育的一切优秀成果,形成比较完备的人权理论体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人权教育的基本宗旨在于借助教育、培训、宣传和信息提供等手段,传递人权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以在世界范围内构筑人权文化。联合国大会在《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明白指出:世界自由、正义、和平之基础在于对所有人类的尊严与平等、不能转移的权利的承认,此宣言正是为了让所有人与国家有努力实现人权之共同标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西方反华势力把人权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他们不断以各种方式、手段推出自己的价值观念及其评价标准。因此,对西方人权现状的了解和对其人权政策的洞悉程度以及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并决定人们对西方“人权政策”持何种政治态度、采取何种政治斗争战略与策略的问题;而确立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了人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和人生价值。因此,在这里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如何在世界这个大舞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我们以为,首先,应当高扬人权普遍意义上的价值取向特别是人权的平等观、自由观和和谐观等,这是遵从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使然。其次,积极构建起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这是实现和保障人权最为基础的理论支撑。再次,在世界人权的发展中积极有为。坚决反对把人权政治化、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社会稳定和国际声誉、阻碍别国发展的行为。

作者:吴大兵 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