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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妇女人权事业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政治航标
1.妇女争取人权应当同阶级解放、民族解放运动紧密结合起来马克思认为,没有普遍的、超阶级的人权。在阶级社会中人权都是从属于一定阶级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它就能够将本阶级利益上升为法律。因此,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只有通过革命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获得。对此,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提出:“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在1927年提出了束缚中国女性的“四大绳索”,即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而“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1932年6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中进一步指出:“劳动妇女的解放与整个阶级的胜利是分不开的,只有阶级的胜利,妇女才能得到真正解放”。这种认识超越了早期旧民主主义先驱们主张的妇女享有教育权的“兴女学”、享有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不缠足”思想,直接触及了人权的阶级属性问题。妇女争取人权的斗争应当同阶级解放、民族解放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这也是如今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
2.妇女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论四种运动和普遍命运的理论》一书中提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神实质,而且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人权实现的最高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妇女人权属于人权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权和发展权,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实质上仍然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使她们能够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享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做人的尊严,这就需要国家的积极介入,因此,妇女人权是与国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具体说来,妇女人权既包括作为普通人的权利,还包括作为女性的特殊的权利;既是群体的权利,也是个体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妇女人权已扩展为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生育权等方方面面的具体权利,法律保障妇女权利已成为最有效的手段,将妇女“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亦是妇女人权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而妇女人权实现状况应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尊重和保障妇女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一如既往的意志和行动
1.新婚姻制度的施行,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婚姻自由权中国是个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国家,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是历代封建王朝共有的政治模式。“百家争鸣”以后,儒家主张的“礼”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坚持的主流价值观,“礼”的核心内容就是“尊尊”“亲亲”,即长幼尊卑的秩序。“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制度确立了男尊女卑的“合法”定位,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妇女的活动领域仅限于家庭这个私人领域,在婚姻家庭中,一定要恪守“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夫权统治格局,无婚姻自主权。结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强迫;离婚则是遵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之规的专权。1909年,清朝参照西方法律所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仍保留了“七出”的相关规定,而这部刑律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国初年。妇女不仅不享有离婚自由权,还饱受封建伦理制度的残害。在民主革命时期,反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决主张。1927年8月之后,中国共产党创建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和工农革命政权,根据地政府以法律手段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了取缔娼妓、解放奴婢、禁止买卖婚姻等决议和命令;1931年12月,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修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所有根据地。该法第一条规定:“废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摈弃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定。婚姻制度是距离妇女最近的一项国家制度,是对束缚妇女人身旧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打碎,开启了对妇女人权的制度性保障。1950年4月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其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为了保证《婚姻法》的有效实施,中共中央、政务院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就有关婚姻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标》三个重要文件,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和检查工作。新婚姻制度的施行,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婚姻自由权。
2.妇女参与社会、获得独立的经济权是各项权利中的首要权利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参加社会劳动,是获得经济独立,进而获得政治平等的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对妇女参与社会的权利保障,具体体现在妇女的参政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权利上。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除了在思想意识领域呼吁关注妇女的公开社交、教育平等、经济独立等权利,还致力于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与中国实际状况相结合。“帮助改组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将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临时中央机构”,先后宣言、纲领、章程,一方面提出教育平等、言论自由、职业平等,要求选举权、遗产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要求争取女工和童工的人权,动员她们加入抵抗军阀、财阀的运动,组织女工罢工。1922年,中国共产党创办了上海平民女校,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的能力。还注意发展女党员和女团员,向警予、蔡畅等都是中共早期培养的女党员。1929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织法》规定:“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资本家地主重利盘剥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童)工青工与成年男女做同样的工作领同样的工资。”1928年,由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明确规定: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妇女也分得了土地,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有了法律保障,为她们取得其他权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六大以后,中共建立了专门保障妇女权利的妇女组织,如苏区农协中有妇女委员会,中央政府、区政府等也都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宗旨是维护和保障广大妇女的各项权利。
三、以法治保障妇女人权的实现是当今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主张
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的特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理念,没有法治的保障,人权只能是个空洞的概念;而不能体现人权的法律,也不会是良法。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法律至上”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素之一。讲“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是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法治中国的价值追求。尊重妇女人权体现在理念上,保障妇女人权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从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后来《宪法》的规定是与此一脉相承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1992年制定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提出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特别强化了保障妇女权益,政府有责。1980年中国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一国际条约的主旨是要求缔约国将性别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法律化,意味着我国政府必须将男女平等这个核心原则体现在我国各项法律和政策之中。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国家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强调了对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权利的保障,对妇女各项劳动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保护;“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家庭暴力”等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领域中的性别视角。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还增强了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对妇女的救助措施和保护责任。
2014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并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它必将成为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又一把利剑。中国政府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增加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专节。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总目标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在有关妇女的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大发展领域设定了目标和组织措施,特别是将妇女的健康权置于各项发展领域之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2011年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女性受教育年限与男性相比差距明显缩小,由2000年的1.5年缩短为0.3年;城镇单位女性社会保障状况明显改善,性别差距缩小;女性参与决策管理及民主意识不断增强,2000年至2010年10年中,加入中国共产党新党员中,女性比例提高了15.4%。男女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上更为平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女人权内容的政治因素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各项具体权利的呈现,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目前,国际人权法确认的妇女人权种类有:不受歧视、不被任意剥夺生命等三十多种,根据平等和不歧视这一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位妇女均有与男子平等享有国际人权法确认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一些专门保障妇女特殊权益的国际文件还设置了禁止性别歧视及针对妇女的暴力、生殖健康、生育保护和其他许多方面的规定。目前,我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单项立法还欠缺,特别是妇女人权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妇女从政比例偏低,特别是“女村官”比例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预设目标相距较大;农村妇女失地问题依然突出,和十年前比有上升趋势;缺乏性别视角的《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离婚妇女财产保护力度降低(从某法院的判决分析,妇女分到住房的比例下降);男女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的社会支持不够;以及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一些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不强等。但是,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去保障中国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是一笔难得的政治财产,为推动中国妇女人权事业发展和世界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作者:隋悦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妇女干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