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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阶段忽视被害人的知情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侦查阶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的保护。比如,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即使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也没有明确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相关的权利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中规定当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就应该释放,并且出具释放证明。必须通知原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该法条比较好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却疏漏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如果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对被害人来讲非常难以接受,需要及时知道侦查机关的处理意见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是该法条中却没有规定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对被害人的通知的义务,实质上损害了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
(二)侦查阶段忽视被害人的委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人。然而,却没有侦查阶段被害人是否可以委托人的规定。法律规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有相等的法律地位,既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都可以委托律师,那么只有保障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才能真正做到法律地位的平等,更大程度上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刑事被害人在更早阶段用法律维护自己被宪法保护的权利。如果法律也规定被害人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得到更好保护。
(三)赔偿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刑事犯罪不仅使被害人受到不只是损失,大部分情况下,使得被害人的精神也受着重创。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实际上,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等。每一个刑事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所以,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不同的被害人来讲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但是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对一个善良的公民的不利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许多时候甚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完善侦查阶段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阶段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不是特别的充分。在侦查阶段因为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或者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及时合理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却疏漏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对于被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刑事诉讼法应该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当出现法定情形的时候,撤销案件或者释放嫌疑人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这种情况下当被害人不服侦查机关的做法时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比如申请复议。同时可以防范犯罪嫌疑人被放出后对被害人可能的打击报复,尽量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同时侦查公开应是侦查程序的公开而不仅仅是侦查手段的公开,也包括与被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进展情况。
(二)完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委托权在侦查阶段赋予被害人委托权,允许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有利于缓解被害人和侦查机关的紧张关系。人基于对法律的了解掌握,能够更好地配合侦查机关开展工作。由于有些侦查工作需要保密。侦查机关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不能告知被害人相关的案件情况。但是大多情况下被害人并不理解侦查机关的做法,于是就会产生出强烈的敌对情绪。如果有了人作为沟通的桥梁,那么侦查机关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会缓和许多。人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可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不适当的侦查行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收集证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害人进行了惩罚,但是却没有很好的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在许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比物质伤害要大得多。比如在强奸案中,被害人可能存在很小的物质损失,但是精神却受到了重创。根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包括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全部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有必要明确被害人享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所述,侦查程序的完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侦查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力的地方进行一些改善,必将使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对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和诉讼程序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作者:徐闪闪单位: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