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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记忆的档案开放的社会价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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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和记忆的档案开放的社会价值

一、人权与档案

纵观人权与档案关系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人权在档案开放的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人权作为一种权利的概念,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发展完善于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强大的推动力量。人权不是空洞的说辞,而是一种实在的武器,象征着冲破阻力的斗争,它的斗争性为档案开放的斗争性注入了活力。再者,人权的核心在于对人本身的解放,是人自我意识的觉醒。档案是一种对事实的记录,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其间形成的档案应当广泛地为社会群体所利用,而不是作为统治阶级进行思想禁锢和政治压迫的工具。从这一点上看,档案的开放性是人对于自我权利的一种诉求,源于对自我权利意识认识的深化。最后,人权是民主在一个层面的表达,这里的人权不是抽象的,在档案领域就表现为公众对档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档案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从这一层面来说,人权思想推进了档案的开放,而档案的开放进程又为人权注入了新的具体内容。

二、记忆与档案

从档案发展的历史进程看,档案在较长的历史阶段都作为一个证据性的工具,作为历史的凭证,而缺乏对其文化层面上的理解与探索。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凭证性的特质决定了其作为证据的重要价值,但是档案作为一种历史记忆与文化留存也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只注重档案的凭证性,一方面会限制档案的保存与收集,将档案收集工作与图书馆、博物馆等的收集工作分割开来,使得馆藏资源由于来源单一、种类局限而缺乏完整性和丰富性;另一方面会限制档案的开放利用,包括开放的人群和开放的力度,由于档案资源有限不能展现社会发展的全貌,只能局限在为特定的人群服务,而不能更好地作为“记忆的留存”,不能“根据社会记忆广义地建构过去”。因此,从记忆的角度认识档案的公共性与开放性,是一种新的档案认识观,其从文化的领域,从记忆留存的角度为档案开辟了新路。

三、人权与记忆观念在档案开放中的统一

人权是一个权利概念,是人对于应有权利的诉求和自我意识的觉醒;记忆处于文化层面,在个人记忆与集体记忆的综合,是思维层面可以为人们记忆历史的工具。两者范畴不同,但是统一于历史中。人权概念源于历史上社会形态的变革,又在民主发展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记忆的对象就是历史,记忆的方式水平又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如何推动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如何协调记忆的责任和忘记的权利?如何实现保存、传承集体记忆、提升公众的满意度?如何铸造“文化长城”,唤醒人们心中的国家记忆?这些问题都产生于历史,也最终需要回归发展着的历史———实践得以解决。档案只有开放,才能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保障,有了权利的保障才能有档案利用的意识,提升了档案利用的意识才会推动整个社会有意识地留存记忆,避免集体记忆的缺失。在档案开放与利用上,权利与记忆虽然出发点不同,但是最终都指向档案的公共性与开放性。

四、中西方档案开放在人权与记忆层面的发展对比

中西方档案事业起步先后不同,发展基础不同,发源的历史背景和限制要素也不同,因而档案开放有较大差异。历史上,选取世界近代化浪潮中辛亥革命与法国大革命中的档案工作改革作为比较对象,学者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核心层面上共性明显,两者都进行了涤荡腐朽的封建制度的档案工作改革并且都进行了必要的制度性建设。这体现了人权在档案开放过程中的重要推动作用。但是两者在改革深度与彻底性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辛亥革命时期的改革并未把档案工作改革融入到社会改革中,其政治原则、宪政制度、思想文化的平等民主等近代化演进与变迁未融入档案管理工作改革的根本问题。而法国则是主张一切领域都与封建王权彻底决裂,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建立,档案开放原则的提出,集中式管理体制和档案集中管理原则的确立,档案专门法的颁行,无一不是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要素。总的来说,辛亥革命后的改革是流于形式而不触及根本的,而法国大革命则是彻底的、根本性质的变革。从这个历史的截面也能反映出中西方档案事业的较大差异。从权利与法律的角度上看,西方在档案方面的立法起步早,同时形成了层次分明的体系化规定,具有统一性和效力的广泛性;而我国档案相关法律规范则零散缺乏有机联系,独立性与专门性不强,多为具体要求,缺乏原则性、指导性的文件。以私人档案领域为例,从中法档案法规比较,在提供利用方面,法国作为在国际上率先实行公共档案向社会开放原则的国家,在1979年所制定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对于私人档案的开放利用作了详细规定。规定指出,一般私人档案期满30年向社会开放;涉及私人医疗病历的档案要150年才能向社会开放。对已经开放的私人档案,档案馆在为用户提供利用时,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来馆阅档人员尽可能提供各种地便利。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我国的规定中缺乏对于开放时间的具体说明,也没有对其开放对象进行拓展,公共开放意识依然不够,法律条文较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从记忆与文化的层面看,中西方在这一点上都取得了较大成就。西方如美国的“记忆工程”,英国的“档案意识提升运动”,中国的“城市记忆工程”都已在文化传承与提升档案开放利用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以国内外“记忆工程”的实施现状为例进行分析:国内外“记忆工程”的基本实施方式可以总结为“拍摄”形式“、编纂”形式以及“数字化”形式。拍摄即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记录城市的变迁,国内以青岛为典型。编纂则是将已征集到的资料编纂成为年鉴、书籍、纪念册等形式,国内以杭州、武汉、南京为代表。而数字化是将档案馆、图书馆征集到的民间资源数字化,建立网上资源库,国内以台湾数位典藏计划为代表,国外则普遍采用这样的形式。横向比较二者,从涉及面来看,国内记忆工程的层次少于国外,仅有城市、地区两级,而国外则包含国家级、地区级、城市级及特色工程几个层次。从基本方式来看,国内采取拍摄与编纂方式较多,而数字化还未普及;国外则全面实现数字化,资源丰富,功能齐全;从公众参与度来看,国内通过讲座、举办展览的形式,辐射面积很有限;国外借助网站平台和社交网络,加强成果展示的多元化、人性化和互动性,加强公众的参与性;从记忆的效果来看,国内由于仍在起步探索阶段,各方面还不完备;国外在发展中不断拓展“记忆工程”的辐射面,深入挖掘留存记忆的内涵。综合来说,在档案记忆的道路上,国内外都已将记忆的理念融入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上,并在不断深入与挖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许多地区都已经意识到档案记忆的重要性,通过实践行动来保存文化记忆。贵州省荔波县档案馆馆长姚炳烈意识到自己水族水文字写成的书———“水书”的重要性,认识到其对于档案工作来说就是水族文字档案,积极走访民间,征集“水书”原件,拍摄了相关影像资料,举办“荔波水书展览”,为留存文化记忆,延续民族文化遗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也在档案工作中重视农耕文化档案的征集与保存,以延续我国自古以来农业大国的文化与精神文脉。记忆,已经成为了一种视角,赋予档案更多的文化意义,也为档案的开放与利用打开了新的窗口。

五、建议与设想

(一)吸取国外经验,积极推动档案法律法规的完整化与系统化

具体来说,在提倡档案开放与利用的道路上,私人档案的征集对于馆藏资源的丰富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国的档案立法起步早,发展得较为完善,在档案工作的细节上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这个方面,积极吸纳外国经验,明确收集范围,确定收集程序,做好实在的保管工作对优化馆藏、提升档案开放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拓档案资源整合的视角,实现档案信息化与信息档案化相结合

档案信息化是在数字化环境下对已有档案的数字化处理;而信息档案化则是另一种新的思考模式。根据A.Ntoulas等人的研究,万维网每周以8%的速度更新,网页链接增长25%。网上信息增长快而易消失,因而对网上资源的利用与保存就具有了重要意义。澳大利亚PANDORA项目对网上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公众可通过网络免费访问。美国也建立了Internet档案馆,为用户提供完整的互联网历史信息资源服务。网络信息资源具有着重要的情报、凭证与历史文化价值,进行信息档案化对档案资源丰富化,提升档案开放与利用有着重要意义,这在本质上与冯惠玲提出的档案资源观相一致。

(三)进一步推动大型记忆工程的开展,以开放手段的革新推动记忆的深化和档案的开放性

与国外记忆工程相比较,我国数字化程度不高,与公众的互动性不足。我国应当加紧网络平台的建设,将档案资源服务平台与时下利用率较高的社交网络媒体(如微博、博客等)相结合,提升档案的开放性与公共性。

作者:徐承宇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