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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及人道主义干涉
困扰着人们很长时间的一大争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这个问题大家都争论不休,因为这会关系到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人权遭到侵犯,其他国家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对于主权的侵犯来达到保护人权的地步。这个挑战如果说无法逾越的话,对于国际人权制度想必会有很大的影响。对于人权和主权的关系,我们要探寻本源来分析问题。对于人权的首次提出,应当归于17世纪的时候,英国的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同时在18世纪的时期由法国著名哲学家卢梭得到了完善,并首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天赋人权的理论,要求把“人”作为中心,但是作为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后来的斯宾诺莎,以及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发展起来新的一套理论,认为人的这部分权利在属性上应当是自然的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紧紧围绕“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展开。当代法学家诺瓦克是这么定义人权的,第一,是所有人有权基于自由、平等和对尊严的尊重而塑造他们自己的生活的基本权利。第二,是人权文书及各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第三,是国际法中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对于当下的人权,我认为,应当分为两种,第一,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而言的人权,还有一个则是对于国家权利而言的人民权利。对于国际人权法所研究的对象,应当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人民的权利。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当今的主权,我看到一个比较不错的定义:主权,第一,是对内的统治权,第二,是不受其他外来势力制约的最高独立权,第三,拥有对于国家政治的最终决定权。简单来看,就是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国际法中有一个很基本的原则,就是不干涉他国主权他国内政。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实行的话,想必是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从我们的主权和人权之间关系来看,人权是个体的权利,就算是“主权在民”,那个“民”,也应当是人民的权利,不是国际人权法说讲的人权。而且,从职能上来分析,主权所承担的部分与人权不同。所以说,人道主义干涉确实是对于主权的侵犯,不过,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作为一种对于主权的限制而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因为他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人权主义干涉学说所提出的主张,国家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主权在对待本国公民时,是受到一些限制的,我认为是有积极意义的。加拿大法学家约翰•汗弗莱认为:尽管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国家,但说到底,人权还必须由一种超越国家秩序之上的法律秩序来加以保护。需要一种更高级的法律程序,以便依照它对国家程序来加以批判。因为国家的法律,包括宪法规定的法律,对人权可能未提供充分的保障,或者提供了保障却可以更改。如果我们在放任一个国家在国内种族屠杀,以及对于人权的肆意侵害,这势必与我们前面所说的理念第一条不符合,同时对人类的文明留下沉重的污点。所以说,尽管人道主义干涉是对于主权的侵犯,不过当会严重威胁到人权的情况下,这可以视作一种特例或者是限制而被允许。于是,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于这个度的把握,以及需要一个正当的程序。北约对科索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作为国际人权法的重大挑战,究竟是不是应该支持人道主义干涉这一事项也随之展开。但是,这个案例存在的问题很明显,就是没有受到安理会的授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3条的规定,北约等区域性外的组织必须要安理会的授权。这就说明了这次人道主义干涉存在了很大的瑕疵,而且对于北约组织条约中只有自己的成员国受到武力攻击的时候才有防卫措施,科索沃的事件中并没有发生这个情况。这就更说明,这个案例不能称一般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这个行为应当区别于我们前面所说的人道主义干涉。在人道主义干涉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注意很多的问题。首先对于度的问题,必须是严重的故意的干涉侵犯人权的事件才可以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第二,在人道主义干涉中也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人权,这个也是我们所要认真面对的重大挑战。在北约对科索沃地区的轰炸的78天中,导致了500名平民的伤亡,对于其他平民的人权的侵犯,如果不出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本意,所以应当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第三,借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而干涉他国内政的问题必须要严重杜绝。第四,对于在人道主义干涉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错误必须自查。在1991年到1992年索马里的危机中,对于最后阶段的军事干预中的侵犯行为,只有加拿大、比利时和德国开始对于自己相关人员自查,虽然那次是成功的一次人道主义干涉,但是也应该有自查行为作为监督机制运行。在2001年加拿大政府发表的“保护的责任”报告中提出了一个比人道主义干涉来得更为折中的思想,政府将承担首要责任,在无力保护的情况下才会引发国际社会责任,同时安理会的授权也是必须要的,而且只有对于种族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反人道罪行之类的才会被适用。值得肯定的是,“保护的责任”要求国家首先承担责任,并且限定在四个罪行上,可以说将侵害主权降低到了最小。同时,“保护的责任”将预防责任也涵盖进来,有积极的作用。对于“保护的责任”,个人认为将来将成为一种趋势,并且估计在不远的将来可以有效替代人道主义干涉。
二、社会发展中所产生与人权的矛盾
人类在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忽视人权的重要性。美国最近爆发的棱镜门事件,就是暴露出了一个很大的丑闻,在过去6年间,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秘密资料。在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客体中就包括了表达自由以及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权利,这个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当然,还有很多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笔者在这里讲逐一为大家分析。
(一)社会发展中的不均衡———贫困与人权
在截止2010年联合国统计调查中,大约有10亿人缺少住宿,同时没有安全的饮用水,因为贫困,导致有8亿人没有能力接受教育和医疗资源。国际社会在2000年发表的《千年发展目标》中曾经确立要在2010年将生活在极端贫困的人群数量减少一半,但是我们看到最终没有实现。在最新2013年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预测中表示,2015年还将有10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下,高于此前2011年预测的8.8亿。虽然各国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现在这样的现状,显然还是很不理想。在这其中,中国做出了主要的贡献,它使6.6亿人摆脱了极端贫困状态,但是这样的进展速度还是差强人意。贫困问题是有效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而且关系到的群体数量最多,所以,贫困问题应当尽快解决,不仅应该依靠国家的力量,国际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之间的交流合作,同时,对于非国家行为者也应当承担此项责任,可以投资建设工厂,或者组织基金会等等,使得贫困问题得到更快地解决。
(二)科技技术发展的功过———科技与人权
科技飞速的发展对于改善人权确实有很大的功劳。但是,科技技术同时可能严重侵害人权。监听技术、监控技术,生物技术等等都将成为严峻的挑战。斯诺登事件的丑闻,调查使用监控技术,都是对于人权的极大伤害。对于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问题,我认为这个和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相类似。原则上,主权优于人权,但是当人权不仅仅是一个个体而上升到一个群体的话,则在国际人权制度上应当视作是对于人权的侵犯,因为这里产生了人民这样一个概念,人民的权利即主权在民,主权应当受制于人民的权利。而且,对于监听监控技术,必须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才可以,不然就不应当被允许。生物技术的发展大大地解决了人类的“吃不好”问题,同时改善了医疗资源,让我们有药可医,但是对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比如转基因,克隆技术,都可能影响到人权。食品安全问题在美国数次爆发,克隆技术的深入会导致人伦问题,这些技术我们是否应该继续?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研究的本质应当是为了服务人类的生活和发展的,合理地运用相关技术而不是将技术作为一种“政治武器”或者一种“毁灭工具”这才是我们需要的。这时候,国际社会的监督也显得格外重要。
(三)经济高速发展的代价———环境与人权
对于环境问题,也是最近几年我们才意识到其严重性,环境问题不仅是将来,现在也开始影响到我们的人权。而且,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干预和破坏程度也将对后世的人权产生重要的影响,包括健康权、食物权和新近产生的获得纯净水和令人满意的环境的权利。对于空气的污染,在中国闹得沸沸扬扬的PM2.5数据惊呆了国外很多的环境专家;《京都议定书》签订后,美国加拿大又陆续退出,这都对于人类的环境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水体污染的威力也不容小视,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污水排放,导致鱼类基因变异,重金属超标,影响水质和生态环境。噪音污染也是紧随其次。环境问题还可能导致大量的疾病,对于未知的病毒如果说没有药物来应对,会使世界大范围的人感染病毒,健康权受到严重挑战。环境问题是当今最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具有很强的不可逆性,一旦环境遭到破坏,对于人类可能是灭顶之灾。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合作,当然更需要一定的强制力来保障。美国脱离《京都议定书》的行为,会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作为发达国家,应当做出带头作用。很多国家都会吃这样一种观点:环境的影响又不是对于我一个国家,最终的后果都会平摊,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但是,如果形成这种共识会导致环境问题永远无法解决,只有国家自身努力才有可能共同解决环境来给我们的挑战。联合国对于环境问题的监督,也应该大力加强,如果能通过法律手段则将大大提高各国的意识,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交流,逐步减轻环境问题对人权的影响。
(四)恐怖主义的兴起与人权
在本拉登被击毙之后,我们并没有感觉恐怖主义正在悄悄离我们远去。基地组织的大规模活动以及不断发生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对我们的生命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恐怖主义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共同努力来保障人类的生命安全。恐怖主义的打击确实必不可少,而且需要严厉打击,最好是做好预防性的措施,避免恐怖主义的发生。但是,恐怖主义也不能成为一些国家的借口:在名义上支持反恐,实际上却是想要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打击恐怖主义和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方面就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会干涉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好在各国基本上都制定了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从某些方面缓解了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依然会存在和延续,解决的方法我认为还是一个程序和对于度的把握。对于恐怖主义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考虑一下恐怖主义嫌疑人一边的人权。在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的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讨论用酷刑对待恐怖主义嫌疑人合法性的问题,而且对于恐怖主义嫌疑人的关押所使用的酷刑等等是否也会构成不人道的表现。在刑法中普遍的原则“无罪推定”之下,是不是我们也应该保障一下他们的人权呢?而且随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影响力逐渐扩大,我认为完全有理由来保障恐怖主义嫌疑人的权利,至少应当要保障其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我们所说的第一权利和第二权利。总得来看,对于恐怖主义的打击需要一个正当程序以及比例原则(就是对度的把握),同时也应当保障恐怖主义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个对于国际人权的发展会有很多的积极作用。
三、其他面临的重大挑战
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地位现在变得越来越重要。非国家行为者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公司。非国家行为主体对于人权的侵犯甚至会多于一些政府性的主体。拿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而大量使用童工,或者是高强度的工作,有时甚至会产生歧视这类的现象。这些跨国公司一旦发生了问题,也往往借助外交手段向当地政府施压,从而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人权。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国际性的犯罪行为,包括国际性的金融犯罪,走私,还有犯罪,贩卖人口,也是对当今人权侵犯和对国际社会产生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对于这一些的挑战,我认为首先可以引入对于非国家主体的个人责任,即追究到人,而不是仅仅的法人责任。这样不仅是对于其他行为者的震慑,同时有助于抓住侵权的本质绳之以法。对于跨国企业,可以引入联合国对于其行为的监督,对于人权侵犯经常发生的企业,甚至可以派人员前往企业内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书,只有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才能遏制这些问题。对于其犯罪,各国都应该对支持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加强与各国法院的联系,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能列席审判并且形成有效监督,相信这对于国内审判国际人权犯罪问题会有很大的帮助。其他还可能的挑战还有国家的分裂导致民族之间的冲突即“民族净化”,其实就是宗教对立,民族之间的对立导致大规模战争、人权被侵害使得发生大规模难民。这些问题当然也会发生,当然这些问题也可以预防,如果合理使用人道主义干涉的话,这个也能避免。对于21世纪,和平发展是不变的方针,大家都会尽量避免战争这一点应该是不会改变的,所以相信这些挑战一定会得到和平解决的。国际人权法所面临的挑战,是与人类发展分不开的,在20世纪后期《联合国宪章》的之前,我们还在战争时代,我们所要解决首要任务是如何使我们免受灾难带来的痛苦,同时世界的一些地方的人类还被奴隶制而束缚着,人身自由权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联合国宪章》之后,世界处于一个相对和平的时代,人们在逐渐拥有人身自由的同时,开始了对于自己权利的更多寻求。随着物质文化的高速发展,人类开始意识到他们其他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于是国际人权也飞速发展,在不断追求公平平等的同时,民主与法制促进人权的立法进程,并且国内立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一些更多的挑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们开始思考不光是当下,更多的是放眼未来,对于未来的人权我们现在需要解决什么,我们应当做一些什么,并且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对于我们将来的人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国际人权正朝着一个理想的方向发展,当然这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面对挑战,我们也需要有效的监督和程序,相信国际人权制度,国际人权法的未来将越来越美好。
作者:单奕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