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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犯罪
(一)惩罚犯罪的概念
惩罚犯罪,就是指依法给予犯罪人一定的惩罚制裁,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应用之一。主要体现在:一是,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环节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权来抑制犯罪。二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对犯罪进行控制,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的运用,抑制犯罪人再犯罪的欲望及对其心理上的震慑。
(二)惩罚犯罪成为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原因
1.基于犯罪的应受惩罚性。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看,犯罪时危害个人利益的行为,所以对犯罪的追究和惩罚是被害人的私力救济。随着国家的发展,犯罪被视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犯罪行为不仅是危害被害人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
2.刑事诉讼法的成因和本质必然使惩罚犯罪成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
国家为保障惩罚犯罪的效果,防止社会秩序更动乱,因而设惩罚犯罪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可避免个人惩罚犯罪的随意性的弊端和不良后果。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很大原因上是因为惩罚犯罪这个目的而产生的。
二、保障人权
(一)保障人权的概念
保障人权,就是指保障任何公民免受政府无根据的、非法的追究;保障依法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人道的处罚。
(二)保障人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原因
1.人的社会主体性决定了尊重、保障和发展人权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目的。
人的社会主体性目的就是人权。
2.刑事诉讼法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要关注人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特性就是刑事诉讼活动围绕犯罪人的犯罪活动展开,往往就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合法保障,刑事诉讼就成为了双刃剑,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可能就会侵害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伴随全球的现代化发展,保障人权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通共识,现代保障人权的核心是维护人之为人的信念。但对人价值、尊严的维护往往受到社会其他价值目标,尤其是以公权力为代表的挑战,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人权是保障人权的道德标准,如何协调人权和公共权力成为一个国家文明化、民主化的重要标识。
(三)保障人权的主体范围
1.人权主体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也进入了诉讼程序,但是其没有面临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所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保障人权的主体。
2.人权主体分为四类:(1)公共权力打击犯罪,保护一般公民合法权益,保障集体人权不受侵害。(2)保障无罪之人避免受到非法追诉。(3)保障所有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4)使有罪之人受到公正、合理的惩罚。
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条件,又对立统一,不可偏废。一方面,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总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侵犯人权,如果犯罪得不到有力的惩治,人权是得不到保障的。可见,惩罚犯罪就是消除犯罪行为对人权的威胁,以保障人权。这是二者之间的统一关系。另一方面,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之间还存在对立关系。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所以不可避免的涉及公民权利的处置问题,如果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就会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惩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赋予司法机关具有使用强制力以保障惩罚犯罪顺利实施的权力,但强制力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可滥用,否则会导致无辜者被错误追诉,侵犯公民权利,以致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要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关键在于诉讼中要坚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如何把握各种“准确”,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没有法律监督,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无法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的,中国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五个方面,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案件当事人的监督、法律系统的自我监督、社会监督,而在这五个方面中法律系统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又可再细分。法律系统的自我监督包括:立法机构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各个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而实施的相互监督和同一法律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社会监督再细分为:政府监督、政党监督、法学家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一定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认识案件和处理案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之中,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追诉犯罪、定罪处刑的标准。三是,科学的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办案人员必须依靠事实证据运用正确的证明方法来实现案件的顺利审结。中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制度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的阶段,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总之,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诉讼原则,设立科学的证据制度,是我们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三大法宝。
四、现今我国实践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
目前中国存在很多所谓的“媒体审判”、“群众审判”的现象,媒体和群众由于一时的片面的认识和对案件断章取义的理解,便呼吁起朴素的正义观,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压力下,主审案件的法官很难不顾媒体和群众的反应而依法审判案件,最终往往服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要求而选择惩罚犯罪舍弃保障人权。或者在现实国情中,我国公权力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于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公权力多多少少的会侵害到人权。无论以上两种情况之一,在实践中都无法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舍相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法律制度,用事实说话,不受客观因素影响,不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在日积月累中使得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也使实践中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相统一、完善。
作者:郭昊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