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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人权保护关系的论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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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人权保护关系的论争

一、贸易人权关系之争的发生背景

自冷战结束以来,两股同时获释的力量即经济全球化和人权就开始基于各自的价值目标来重塑国内与国际制度安排,并在开始上升为世界主流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的推动下日益碰撞,导致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趋于紧张。结果,在21世纪初叶,学界爆发了前后持续长达十年之久的贸易与人权论战。“作为一种经济与政治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在20世纪最后三十年中上升为主流地位,构成贸易与人权争论兴起的政治与文化背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化催生了新自由主义国家并引发国际经济治理的根本转型,尤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新自由主义转向,由此出现了对新自由主义改革和贸易自由化的大量不满者。此类不满者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走向跨国联合,并掀起抵制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世界性运动,其中心内容是借用人权语言对贸易自由化展开批判。作为回应,各国学者纷纷阐述其对于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的不同理解,贸易与人权论战随之爆发。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新自由主义转向

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停滞与社会动荡为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重要政治力量的兴起提供了历史机遇,它就如何恢复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一套更有说服力的经济理论:自由与竞争性市场并辅之以强有力的私人产权,乃是通向经济增长最可靠之路;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主要作用是创造市场得以良好运行的制度条件。到20世纪8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为许多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信奉,成为世界意识形态主流。对新自由主义的普遍信奉首先造就新自由主义国家:由于转而相信市场而不是政府,国家通过退出国有企业和提供社会服务来避免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直接作用,从而在世界范围掀起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浪潮。在新自由主义国家的推动下,多边贸易体制发生了新自由主义转向,因为两者原本就是意识形态盟友,都支持自由市场与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预。此种转向的核心标志就是WTO取代GATT而诞生。在GATT时代,多边贸易体制信奉的是嵌入式自由主义而非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即把对于自由贸易的有限且有条件支持与信奉国家大规模干预主义结合在一起,并首先致力于维持国际稳定的集体目的。而在WTO时代,它转而信奉新自由主义:让市场筛选一切,借助规则定向与深度一体化使国内干预屈从于贸易自由化,从而背弃为缓和自由市场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而实施政府干预的战后承诺。

(二)经济全球化抵制运动的兴起

从20世纪80年代起发生在许多国家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并不是没有不满者。事实上,新自由主义政策的扩展很快就引发一系列反对它的抵制性运动。此类运动不只关注有关改革的重新分配效应即社会阶层之间贫富分化,同时也反对改革者把财富创造与经济效率当作首要价值目标加以追求而忽视其他社会价值尤其是社会正义。而且,在WTO诞生之后,那些原本分散且各自为政的不满者开始走向跨国联合,并有意识地制造多起围绕多边贸易体制的旨在争取社会公正的全球性运动,在世界贸易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的西雅图事件最具代表性。1999年12月初,数万名示威者以WTO在设计促进自由贸易的规则时没有给予劳工、环境和人权问题以应有考虑为由举行抗议,并引发激烈冲突与骚乱,直接导致“千年回合”谈判的启动失败。西雅图事件不仅凸显南北方的利益冲突,而且表征两种世界观之间的根本分歧:一方完全借助经济术语来理解世界,认为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并增进所有人的物质利益,因而反对施加限制;另一方则主张进行道德审视,认为需要规制自由贸易以保护作为“非经济”价值的人权与劳工权利。由于正好构成前述冲突和分歧的交汇点,贸易与人权论争在西雅图事件推动下进入新阶段,并成为全球化支持者与反全球化者之间争论的中心。面对非政府组织针对WTO举行一系列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联合国人权机构做出反应,主要是就贸易自由化的人权影响系列报告,力主贸易的“人权取向”:把促进和保护人权设定为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寻求贸易渐进自由化与人权渐进实现相互支持。此类报告对21世纪初贸易与人权论争有着塑造性影响。学者随即对于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行动做出了积极回应,贸易与人权论战由此拉开序幕。“与联合国和市民社会的工作相伴而生的是大量并且风格各异的学术文献问世,分别由研究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人权法的学者撰写。”

二、贸易与人权关系之争的基本主题

西雅图事件之后,贸易与人权关系论争从学者之间分散性争论升级为集中性学术论战。而且,有关论战不只持续时间长且参与者众多,同时还是跨国和跨学科性的。在21世纪最初十年中,国际学界围绕贸易与人权关系展开多起学术交锋:2002年耶鲁大学艾斯蒂与英国经济学家亨德森“WTO的合法性危机”之争;同年纽约大学阿尔斯通与欧洲大学彼德斯曼“贸易与人权关系”之争;2004-2006年阿尔斯通与多伦多大学郎吉尔“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2005-2006年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院士哈斯曼与纽约大学波利斯“全球化与人权保护”之争;2008年彼德斯曼与纽约大学豪斯“自由贸易与人权保护”之争;2009年哈斯曼与爱尔兰国立大学奥康奈尔“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与人权保护”之争。此外,特拉华大学梅尔与纽约州立大学史密斯早在1999年已就“人权与全球经济”展开论战。结果,贸易与人权关系成为过去十年来国际关系与法律领域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尽管每场论战的重心不同,但学者之间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展开对话。

(一)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的性质

就贸易与人权的关系而言,自由贸易支持者声称两者天然和谐。他们信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即自由贸易能使各国发挥比较优势并实现互利互惠,宣称贸易自由化将会带来诸多益处:增进和平、提高收入和导向良治,因而最终会促进人权保护。“从经济方面看,消除贸易壁垒会提升效率、增加经济福利,并为提高生活水准创造条件,这本身就是人权追求的目标。”由来自贸易法、经济学和商界杰出人士组成的旨在为WTO总干事提供支持的高级别专家组在2004年的“沙利文报告”就持此种看法,其中心结论是:没有必要直接解决自由贸易对于人权保护的影响,因为多边贸易体制天生就促进人权保护。与自由贸易支持者把贸易与人权关系描述为天然和谐相反,人权倡导者强调两者无论是在物质还是制度层面都处于紧张状态。奥康奈尔认为,当今全球化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支配,不仅在理论上与人权不相容,而且在实践中给人权带来负面影响,因而天生损害人权保护。贸易自由化使“贸易价值”与“贸易目标”凌驾于国际社会的其他合法目标比如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之上。WTO总干事拉米归纳了对贸易自由化的人权攻击:“对于许多人士来说,贸易就是一个坏家伙。它象征重商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强大跨国公司借以把它们的法则强加给人们的工具,由此损害了后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的定性上,加拿大学者哈斯曼独树一帜。她首先抛弃两种简单的解释模式即“全球化促进人权”和“全球化损害人权”,强调必须对两者关系进行过程性分析:从短期来看作为资本主义扩张的“第二次大转型”的全球化有可能损害人权,但从中长期来看其对人权的影响是积极的,因为它推动一国社会朝着民主、法治和民权方向进步。但波利斯认为,哈斯曼把资本主义、民主与人权直接联系起来并不妥当,因为资本主义并不必然带来民主与人权;全球化给人权带来更多的是损害而不是促进。奥康奈尔也批评哈斯曼持有一种信念:自由放任式资本主义带来人类安全与福祉的改进,提升人权保护,资本主义与民主和人权因而是同义语。哈斯曼反驳道,她本人只是把资本主义视为民主与人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二)贸易自由化对于人权保护的影响

自由贸易支持者与人权倡导者在贸易自由化的社会影响上同样看法相左。“一般说来,尽管全球化的支持者宣扬自由贸易的益处,但批判者则指出其对各国社会的毁灭性影响。”前者强调:“贸易与投资带来的财富增长能够为社会与经济福利规划提供资金,从而有助于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许多国家来说,经济开放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思想交流,制造政治开放性的压力,从而促进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人权倡导者却把自由贸易视为人权的威胁而加以批判:由于贸易自由化没有融入劳工与人权关怀,它引发在社会规制标准上的“探底竞争”,即各国竞相降低其劳工与人权保护标准以增强对国内外资本的吸引力。因此,贸易自由化必然会冲击人权保护。与阿尔斯通论战中,彼德斯曼强调应当看到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国际贸易绝非目的本身,但却是通过自愿达成的互利互惠性交易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手段,同时此类交易本身涉及自由和财产权的行使。他甚至认为WTO协定对自由、非歧视与法治的国际保障,可以视为在国内外起到了对人权价值进行法律保护的宪政功能。不过,把多边贸易协定说成给予人权以宪政保护无法为阿尔斯通所接受,并被他批判为搞历史修正主义,因为人权根本没有出现在相关文件之中。而且在一些学者看来,贸易自由化正好从制度上制约国家保护人权,尤其是压缩它们保护人权的国内政策空间。“事实上,贸易规则包括WTO规则正在日益压缩国家的政策空间。如果没有足够的政策灵活性来使贸易协定适应一国国情与发展目标,国家就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困境:贸易规则削弱它们遵守其人权义务的能力。”

(三)人权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功能

人权倡导者宣称,人权的当代功能就是消除全球经济体系及其制度安排的负面影响。具体到WTO来说人权需要发挥两大功能:一是消除WTO的“亲贸易”偏见,以便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平衡追求“贸易”价值与“非贸易”价值;二是反击WTO过度侵入成员的政策自主,目的是为国家打开或者恢复保护人权所必要的“政策空间”。豪斯强调:自由贸易只是手段,而人权才是目的,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人权保护相对于贸易自由化的优先性。“不仅是国际商事惯例,而且贸易和投资协定,都必须对人权法负责。如果人权法和贸易法要实现其目的,人权法的精神必须主导贸易法的发展。”自由贸易支持者彼德斯曼企图超越手段与目的二分,转而强调人权对于贸易自由化的基础性与工具性意义。“人权……提供分散性的信息、激励和执行机制,从而使得民主和市场经济变得更为有效。”人权同时还具有工具性价值,能够给国际贸易规则提供道德与民主合法性,因而比起传统功利主义理由来说更能促使一国议会批准多边贸易协定。但在阿尔斯通看来,彼德斯曼实际上用人权来为贸易自由化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以便使其免受质疑和挑战。奥康奈尔强调:由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与人权保护间的冲突无法调和,人权倡导者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顺从天生就阻碍人权保护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要么利用人权范式来挑战并废弃全球化的现行模式。

(四)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的制度设计

人权倡导者多力主在贸易与人权之间创建某种制度联结以消解其间的冲突,其中包括主张在WTO协定中写入“社会条款”来阻止贸易自由化引发“探底竞争”。“社会条款”信奉的核心理念是,要求出口国承认并保护一系列核心劳工与人权标准,并允许对那些未能达此标准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自由贸易支持者则反对在贸易与人权之间人为联结。巴格瓦蒂认为,人权并非贸易问题,WTO因而无权处理,如果非要纳入到WTO之内,就可能滋生贸易保护主义,最终扭曲世界贸易。人权倡导者对此反驳道:贸易与人权联结不仅有助于消除其间的冲突,而且能够缓解WTO自身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在艾斯蒂看来,由于崇尚效率优先,WTO正陷入“一场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必须通过平衡追求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如人权保护才能摆脱危机。“抗议者要求WTO更好地平衡相互冲突的两类目标:一类是经济一体化、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效率;另一类是环境保护、人权与公平。”不过,亨德森却认为,WTO管辖范围的扩展并未根本改变其内部和外部环境,它的民主合法性并未因为受到侵蚀而陷入合法性危机;WTO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坚决捍卫自由贸易理念,并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与其他自由贸易支持者不同,彼德斯曼意识到贸易联结之争的发生表明比较优势论已不再足以支撑多边贸易体制的合法性,因而主张把WTO法重塑为具有“宪政”性质的高级法,使之不再只取决于经济科学,也依赖法律甚至道德基础规范。他同时强调,所有国际国内规则包括WTO协定在内,皆从保护人性尊严和人权中获得其民主合法性,而不可剥夺的人权今天构成对于所有国内和国际决策权的宪政制约。因此,他认为WTO应当仿效欧盟的做法,通过把人权纳入经济一体化协定而使贸易与人权关系宪政化。不过,阿尔斯通批判道: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深刻而复杂,仅为其间关系贴上宪政标签将无济于事。而且,该研究进路的结果将会使人权法为贸易法所并购。豪斯也强调:自由贸易与人权关系十分复杂,因而不论借助“相互促进”之类的模糊术语,还是借助从经济一体化直线性地进步到人权取向的宪政术语,都是难以真正理解的。

三、贸易与人权关系之争的理论评析

20世纪最后十年与21世纪最初十年乃是世界历史的转折点。前十年先是新自由主义上升为世界意识形态主流并引发国际制度的重大变革,而后深受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影响的各国弱势群体走向跨国联合,并日益使用人权语言来表达它们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满;后十年先是国际学界就贸易与人权之关系展开激烈争论,而后世界相继陷入金融乃至经济危机。由此看来,“承前启后”的“十年论争”既有其深刻时代背景同时又为后续事件的发生设置了一个宏大背景,因而具有时代标志性意义。首先,“十年论争”的爆发表明经济全球化之争已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从是否需要经济全球化演进为需要何种类型的经济全球化。斯蒂格利茨指出:贸易(与人权)联结争论的发生显示国际社会已经从早先支持全球化与反对全球化纷争进入全球治理之争,其核心是如何强化并引导全球治理朝着实现进步性价值的方向前进。具言之,“十年论争”的发生显示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正统地位已经遭到动摇,而以新自由主义为灵魂的世界自由贸易秩序需要重构。实际上,通过把经济全球化对于农民、妇女和食品安全的消极影响表述为对享有食物权、劳工权与健康权的冲击,人权语言被用来想象一种更具柔性的人道的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换句话说,人权为创建一种更具吸引力的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规范性基础,此种秩序致力于实现经济正义、社会福利和消除贫穷。其次,“十年论争”的爆发预示多边贸易体制已经来到一个十字路口:是继续激进地推进贸易自由化还是停下来解决业已出现的问题?贸易自由化不仅可能加剧世界环境破坏,而且也会制造分配问题,因为它并不确保相关收益与成本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公平分配。从自由贸易中受益最大的国家和社会阶层自然主张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而从中获益最少但却承受其主要负面影响的国家和弱势群体要求暂停推进,其间的分歧与对抗不仅使贸易自由化难以为继,而且可能酿成社会危机,西雅图事件就是例证。“西雅图会议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很多国家政府都认定:失败的政治成本比成功的政治成本要低得多。西雅图提出的解决办法即新一轮贸易自由化,原本就是对于错误问题的错误解决办法。”由此看来,不同国家与社会阶层之间在贸易自由化上的分歧不再关涉其内容与速度,而是关涉其本身的可取性,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最后,“十年论争”的爆发表征人权已经取代其他概念比如主权而最终成为对全球经济秩序展开激进批判的通用语言。发展中国家多年来一直基于主权主张国际经济秩序的公正性,但在主权权力大量让渡并被嵌入到法制化的国际经济治理之中的今天,主权似乎不再能够充当批判并重构国际经济制度安排的重任,从而不得不让位于兼具法律与伦理维度的人权。作为一种法律语言,人权可用作抵制WTO给成员设定某些法律义务的有效工具;由于具有伦理之维,用人权术语重新表述某种政治诉求能够给此类诉求增添道德份量和不可质疑性。“至少过去二十年来,人权一直是作为对当代国际经济秩序的激进批判的一个支柱而出现的。结果,人权行为体在有关全球经济治理特别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争论中已经成为一股批判性和改革性的声音。”尽管“十年论争”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但在有关多边贸易体制晚近转型的主流叙事即“从政治到法律”的影响下,它也存在明显不足。

WTO在1995年的成立表征多边贸易体制发生根本转型,此种转型通常被叙事为“从政治到法律”的转变。“GATT是一种主要为外交官把持的政治论坛,而WTO更多的是一种主要由律师把持并拥有其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渠道和正式执行机制的结构化制度安排。”以该叙事为原点,论争双方都只看到贸易自由化在制度安排层面上的重大变革,并寻求进一步的制度变革来回应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反全球化批判,但却未意识到已发生的制度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重构其内在知识结构(新自由主义取代嵌入式自由主义)来实现的。结果,他们除了就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制度关系”展开两极对抗性激烈争论并由此制造相关研究的虚假繁荣之外,并没有给贸易与人权关系指明真正出路。首先,论争双方无论给贸易与人权关系贴上“天然和谐”还是“固有冲突”标签,都不准确。究其原因,贸易与人权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为制度所塑造,而制度本身又是为其背后的观念所决定。因此,主流观念的改变必然引发制度变革,并由此重塑其间关系。然而,在“从政治到法律”主流叙事之下,无论是自由贸易支持者还是人权倡导者都把贸易与人权关系的晚近变动归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重构,完全忽视主导此种重构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引发贸易与人权关系变动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二战后基于对此前贸易保护主义泛滥且随后酿成世界大战的集体历史记忆,“自由贸易”被理解为“不受歧视的贸易”,国家可以基于国内稳定与福祉目的而广泛干预贸易,GATT因而建立在“嵌入式自由主义”的基本假定之上,对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承诺被嵌入在对于国内干预主义政策的更大承诺之中。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新自由主义兴起,“自由贸易”被视为增长引擎和现代化的驱动器,贸易自由化旨在消除边界背后的壁垒以创建自由放任的全球市场,多边贸易体制随后发生根本变动:奉行自由市场至上,国家只能例外地进行干预,并且受到严格限制。正是由于多边贸易体制转向新自由主义,致使“自由贸易”被重新界定进而引发相应制度变革,贸易与人权关系才变得紧张起来。其次,论争双方都未能全面理解贸易自由化对于人权保护的影响。自由贸易支持者通常高估贸易自由化对于人权保护的积极影响,同时低估其消极影响,而人权倡导者正好相反。在“从政治到法律”叙事的支配下,人权法学者不是过于“高估”而是严重“漏估”贸易自由化的消极人权影响,因为他们主要强调多边贸易体制压缩国家保护人权的政策空间。事实上,多边贸易体制“从政治到法律”转型背后是“从嵌入式自由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从而引致其性质与目的被重设,人权保护因此遭受重大影响。“基于嵌入式自由主义,多边贸易体制的所谓目的被理解为是有关世界和平与繁荣的;而基于新自由主义,它的假定目的是创建一个全球统一市场。”换言之,由于新自由主义崇尚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至上,以其为理论灵魂的WTO本身被设计为国家交换国内市场的市场,只致力于促进国家市场交易而不追求某种集体目的。原因是,新自由主义对“政治”做了重新定义:先前是指创设、动员与实现政治共同体的集体目的,现在是促进个人追求他们自己的私人目标与目的。WTO本身市场化及其集体目的的缺失,不仅无法提供人权保护之类的公共产品,而且完全不顾及社会负面后果的产生,导致在全球贸易治理中公共权力行使与公共目的追求和集体道德责任承担之间的分立,不仅使自身面临合法性危机,而且触发贸易与人权关系的紧张。最后,论争双方也没能准确定位人权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应有功能。正如前文指出,WTO遭遇合法性危机,不是因为其与人权法发生制度冲突,而是因为它在塑造出全球经济新秩序过程中缺乏合理目的关怀,并对其产生的后果没有一种责任意识,导致在国际层面上行使公共权力与追求集体公共目的和担负集体道德责任相分立。在此情形下,学者理应使用人权来打开重新想象多边贸易体制的集体目的空间,以便确立一种合理的集体目的来支撑其运行。但是,彼德斯曼基于其新自由主义人权观,强调完全借用人权来为贸易自由化正名从而赋予其合法性;阿尔斯通却认为,人权主要是一种批判性武器,用来抵制贸易自由化的消极影响,两人都未意识到人权在重设国际贸易治理的集体目的上的意义。“批判性的声音应当引发全球贸易治理的基本宗旨之争,而不是争论它们是赋予贸易秩序还是其他国际秩序以相对的优先性。应当重新打开全球贸易治理的集体目的之争的空间,而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变成,在多边贸易体制与其他制度安排之间进行权限的适当分配的争论。”而且,人权还是评判WTO公正性并对其进行重塑的伦理基准。多边贸易体制新自由主义转向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性质与目的变动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日益丧失实质公正性的过程:从作为维护和平与实现繁荣的世界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晚近演变为一种市场交易机制,它自然会构成对弱势群体和弱势国家的重大冲击。国家间的市场交易一方面基于比较优势论展开,各成员国内没有“比较优势”的弱势群体自然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在实力基础上展开,因而对于市场规模较小的国家来说是不平等的。并且,由于不再担负某种集体目的,WTO把贸易自由化的分配与环境后果推给其他场合解决,同时又制约成员国出于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目的而进行干预。起源于启蒙运动的人权已经全面承载其所宣扬的核心价值即自由、平等和公正(最低限度的博爱),天生就是对不公正制度安排的批判者、改革者和重塑者,因而应当被用来给多边贸易体制注入价值,从而使之成为一种崇尚自由、平等和公正贸易的人权友好性制度安排。人权的制度变革功能早就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所预见,因为它规定每个人都有生活在其所有人权都能够得到确保的社会与国际秩序中的“权利”。一句话,由于转而信奉全球贸易治理只影响私人利益,不影响集体目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新自由主义转向过程也是一个重复后者核心缺陷的过程: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追求合法的公共目的和担负集体道德责任相分立。而且,多边贸易体制在重复新自由主义核心缺陷的过程中也加重了国内社会和国际贸易关系的非公正性,使弱势群体和弱势国家的权益严重受损。据此来看,反全球化者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批判实际上并不是拒绝贸易自由化,而是对“自由贸易”的社会意义的政治抗争,目的是使在国际层面上行使公共权力也追求某种集体目的,最终确保相关制度安排的公正性。然而,论争双方却把WTO的不满者的诉求曲解为要求消解贸易与人权之间的制度紧张,并在此基础上把论战定格在其间“制度关系”之争,自然不能为WTO批判者拓展想象自由贸易工程应有集体目的的空间以回应其基本诉求。

四、贸易与人权关系之争的基本启示

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是第一大贸易国,同时还正在发生深刻的社会转型,如何理顺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国家如非洲的埃及、利比亚和中东的叙利亚正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而陷入危机: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不受制约,导致民权被侵犯且滋生腐败,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使社会贫富悬殊日益严重,加剧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结果引发社会动荡甚者是政权更替。“十年论争”至少给我国以两点启示:

(一)应当改变有关贸易自由化对人权保护影响的传统认识。

人们通常认为,入世即融入贸易自由化不仅加快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还为我国经济贸易持续增长创建了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而经济贸易快速增长最终会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包括人权保护。因此,贸易自由化给我国人权保护带来的全是积极影响。但“十年论争”显示两者关系十分复杂:贸易自由化给我国保护人权既产生积极影响又带来挑战,即使要把有关积极影响转化为人权进步,也需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一些新自由主义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实现经济权利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需要社会民主来把经济增长转变为经济权利。”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入世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并不能无视贸易自由化给我国保护人权带来的冲击。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能力。我国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负有“渐进性”实现相关权利的国际义务,因而需要保有一定的政策空间,但此种政策空间却遭到WTO规则不当压缩。在“原材料”案和“稀土”案中我国接连败诉就是例证。征收出口税和进行配额管制原本是国家固有的主权,以担负某种公共目的比如说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公众的健康权,并且至今仍为绝大多数WTO成员所采用。但是,我国在入世过程中被迫向WTO让渡此类主权权力。比如,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即使是出于保护环境和民众人权的目的,我国也不得对某些矿产品出口征收出口税和设置出口配额。

二是WTO规则因缺失公正性而冲击我国人权保护。“WTO程序和过程当前偏向商业贸易利益和发达国家。此种体制性偏见可能产生损害其他利益诸如发展中国家或非贸易(人权、环境)利益的结果。”而且,WTO规则对我国来说公正性问题最为严重,因为美国等国出于战略目的,在我国入世过程中设置苛刻条件,最终导致我国承担的义务比任何成员都多即“WTO加”义务,而享有的权利比其他成员都少即“WTO减”权利。此种“一加一减”对我国政府保护民众权益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正在凸显。

三是间接促成我国贫富悬殊加大,从而使人权保护面临新挑战。自由贸易既是经济繁荣的推动者,也是贫富分化的加速器,因为贸易自由化也许确实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并增进各国及世界的整体福利,但它并不确保以所有人都认为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且,我国作为加入国,参与贸易自由化虽然是有收益的,但同时也是有成本的,而收益与成本往往在不同社会阶层中不公平分配。“贸易协定通常有利于某些群体,使它们变得更为富裕,但同时伤害其他群体,后者将会因此而变得更为脆弱。”入世以后社会贫富悬殊的加剧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利益分化,都使我国政府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能力遭遇挑战。

(二)重新定位人权保护在贸易自由化时代应有功能。

一是在我国社会转型中促进正义重建。人权的传统功能是制约政府权力即构筑关住权力的笼子以实现基本政治正义,而晚近开始转变为制约强势阶层的权力并扶助在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正义。我国尚未完成社会转型,人权因而需要同时发挥前述两大功能。由于贸易自由化总是在国内制造赢家和输家,我国显然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市场机制辅之以社会安全网)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包容性,唯有如此才能减缓贸易自由化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

二是促进国际贸易秩序的公正化。尽管多边贸易体制奉行规则定向,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缺乏实质公正性。而且,公正性的缺失还严重影响南方国家民众的各类人权。发展中国家多年来一直坚持自上而下地使用主权来争取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但成效有限。因此,现在应考虑基于人权理由来主张改进WTO规则的公正性,以使其追求自由、平等与公正贸易,如此做不仅更具道德理由,而且有可能取得更大成功。因为,人权承载的自由、平等与公正价值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石,而新秩序将会追求平等与公平的贸易自由化,消除对南方国家特别是对我国的制度性歧视。

三是推动我国传统贸易模式的转型。过去三十多年来,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入世来释放和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迅速上升为世界第一大贸易规模国。不过,传统外贸增长模式是在投入与资源消耗基础上的,说到底是以“资源换美元”。此种贸易增长模式不仅是不可持续的,而且会使子孙后代的人权所依托的资源条件丧失殆尽,因而应转向寻求以技术进步和人的素质全面提高为基础的经济与贸易增长模式。早在二十年前学者就指出:知识已成为关键性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一国比较优势最为重要的来源。总而言之,在静态比较优势即廉价自然资源和人力成本趋于消失时,我国应当用制度创建起一种动态比较优势,包括全面加强民众权益的保护,此乃我国从外贸大国转型为外贸强国的关键所在。

作者:李春林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