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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正确运用逮捕措施
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于那些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法律手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确实无逮捕必要的坚决做出不捕决定,通过“不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慎用逮捕措施
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不可分割,这种权利至关重要,在当今时代越来越受到重视和维护,而逮捕措施的运用极易侵犯人身自由,所以侦查监督工作要求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犯罪特别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从宽处理,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因为这些轻微犯罪一般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就过于严厉了,此种情况下的价值取向,人生自由显得更为重要些。
(三)认真落实高检院推出的一系列审查逮捕的改革措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办案中贯彻落实《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等,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强化对逮捕必要性证据审查制度,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适用逮捕措施,除了要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即法定理由)外,还须具有另外两个特别理由:其一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二是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见,对于逮捕的条件有所加深,促使侦查监督干警更为恰当的适用逮捕,防止因过于追求惩治犯罪而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其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
(一)侦查活动监督作为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不仅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人权原则,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它主要是通过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专门的法律监督,就是要及时发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得违法行为,从而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这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督促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规范执法,进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刑事立案监督作为诉讼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目的在于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对于刑事立案来说,保障人权就是通过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以国家名义侵犯公民的人权,也即防止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使得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以救济受到侵犯的人权。
三、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建议
近年来司法工作者逐渐意识到了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如果对没有犯罪的人或犯罪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而限制某人的人身自由,是缺乏正当性、合法性的,是司法行为缺乏理性的表现”。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往往存在着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间的冲撞和对立,无疑是加大了对执法办案的难度,对侦查监督检察官的能力与素质亦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在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理念的交叉和冲突中实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还需要我们所有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去学结,勤加探索。
(一)转变执法理念
执法理念是执法的灵魂,它关系到执法的方向、目标和成效。所以新时期的侦查监督工作要摒弃构罪即捕、以捕代侦、构罪即捕、以捕代罚等陈旧、落后的观念,认清当前的局势,正确理解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宽与严、支持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既最大限度地使逮捕措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有力地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减少逮捕,切实保障人权。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侦查监督检察官只有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深入理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大局观、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利观和发展观,确定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公正的实质,才能把握好正确的价值取向,切实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
(三)提高办案水平
侦查监督工作业务种类多,技能要求高,法律专业性强,正确把握案件需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才能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才能统一各方的关系。面对当前侦查监督的改革,侦查监督干警需要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能力、不断深化刑事政策的贯彻力度,以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作者:张秋慧单位:龙门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