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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的起源
随着做为私力报复手段的同态复仇习惯向作为公共报复手段的刑罚转化。满足“杀人者死”“杀人偿命”的私力报复手段便被作为杀人等眼中犯罪的公共惩罚手段的死刑所取代。因此死刑脱胎于同态复仇的原始习惯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度、私有经济。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与监狱,从而使死刑以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并在现实生活广泛应用,存续至今。
二、死刑发展
从运用死刑的目的来看,死刑经历了五个时代。在第一时代,刑罚体制是以报复为基本理性的刑罚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死刑当然就以报复犯罪者,使其受到惩罚为目的,侧重对犯罪分子的报复。第二时代为威慑时代,它主要是利用死刑的严厉性威慑犯罪者和其余社会成员,防止人们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个时代是等价时代。它以等价报应和等价威慑为基本理性。矫正时代是死刑发展的第四阶段。它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宗旨,引导犯罪人洗心革面,积极向善。现在刑罚由矫正时代跨入折衷时代,它由以教育,矫正犯罪人为唯一理性转向以报应、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为共同理性。从死刑目的的演变来看,死刑不在单单为剥夺他人生命,更向预防犯罪发展。其目的更加合理,符合社会发展要求。而从刑罚手段看,从奴隶制时期的墨、剕、宫、大辟到封建时代的笞、杖、徒、流死,直到今天各种刑罚,包括死刑。从枪决从注射死亡,无不体现出死刑正向文明之路发展。
三、死刑的现状
目前各国对死刑的态度有四种。一是确定规定废除死刑。这些国家从立法上废除死刑,体现了其对人权彻底的尊重。二是事实上废除死亡。虽然保留死刑这一刑罚方式,但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执行过死刑,以致死刑名存实亡。三是相对废除死刑。只对普通的刑事处罚废除死刑,对于严重的罪行,如叛国罪及复仇的政治犯、军事犯保留死刑。四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在这些国家中,仍然保留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方式。死刑也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但是严格控制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人数,坚持少杀、慎杀。我国属于第四种类型: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由于历史的影响和经济发展,中国仍然是当今世界中死刑执行率最高的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在中国被滥用。如2005年10月26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决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保障。
四、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死刑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发展而来,期间一直广泛地适用死刑。将其视为惩罚犯罪人,弘扬社会正义的最恰当的方式。人们一直信奉“谋杀者必须处死”“杀人者偿命”。因此杀害他人必须也以剥夺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成为中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思想。在有执行死刑历史几千年的中国,废除死刑是不符合传统文化,不现实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废除死刑也不例外。如果马上废除死刑,民众将难以接受,各种犯罪的犯罪率会增高,容易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国所以中国应该严格把好执行死刑这一道关,而不是从根本上废除死刑,这样才能更好体现对人权的保障。
(二)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的威慑功能源于惩罚性。其威慑功能必然与惩罚的严厉成正比。刑罚越严厉,人们对有其的恐惧必然越强,其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必然越大。死刑以剥夺认的最珍贵的权利生命权为基础,理所当然地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死刑的适用,可以有效地使那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放弃犯罪打算,有利于社会安定,对人权的保障。
(三)死刑表明国家对某种犯罪的态度
如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放火等行为被判处死刑的,都是因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共鸣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判处死刑,表明了国家对该行为持有的否定态度。这些行为是应该受到人们谴责和唾弃的行为,国家不允许公民做这样的行为。判处死刑能正确引导公民的价值观与行为,减少人们因不了解而犯罪。因此死刑的执行是国家对人们利益的另一种保障方式。
五、限制死刑是我国当前的最好选择
中国的历史原因与现实状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又不能滥用死刑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所以限制死刑才是我国当前的最佳选择,更加的实行限制死刑政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落实到实处
首先在立法上,严格控制必须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只有那些行为性质特别恶劣,严重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统一等行为才能被判处死刑。在执行上,严格控制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加强对死刑执行的监督,逐步是死刑执行公开化、透明化。
(二)理性对待民意,合理引导群众心态
虽然中国群众几千年来都秉承着“杀人偿命”的观念,但其实这种心态是畸形,不健康的。民意不可违,国家在执行人民意志的同时,应该人数到这种意志的本身是具有局限性和落后性的。国家不能盲目地听从民意,而应该加强对群众心态的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传达死刑的残酷性与弊端,逐渐改变引导公众心态。
(三)扩大死刑缓期适用以限制死刑
我国明清律例中有关“斩监侯,绞监侯”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死缓的意义。在目前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应该扩大死缓适用。只要犯罪人有悔改表现,都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应该适用死刑缓期。在唤起执行期内对其进行教育和劳动改造,引导其从善。扩大死刑唤起试用期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保障。
(四)完善死刑复核条件
死刑复核程序是享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时所采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它可以有效地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杀,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
六、结语
虽死刑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但就中国目前的状况看,死刑有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因此在短时间内我们仍然必须保留死刑。但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从真正意义上构造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扩大死性缓期的运用,并加强对民众思想的正确引导,为死刑‘的废除创造客观条件。笔者坚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必将会为死刑创建一座坟墓,死刑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周连伟单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