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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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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要求

一、公安机关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一)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冤有头,债有主。当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权益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刑事侵害时,必然要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提出权益诉求。公安刑侦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由自己管辖的,应予立案,由此进入诉讼程序。刑侦部门作为侦查阶段的诉讼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法律只承认公认的事实”,而证明事实的事实是证据。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做出了严格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侦部门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取得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能锁定犯罪嫌疑人,交由检察院、法院公诉和审判,为被害人讨回权益诉求。

(二)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谁,人总是拥有自己的权力。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人格底线和合法权益。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少相关条款,以期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关注。在审讯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自己的指控做无罪和罪轻的辩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凡有法定前提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更改强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当然,新《刑事诉讼法》增补的有关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还不止这些,加上原有条款,足见新《刑事诉讼法》是由理性发展出来的经验,并被继续应用至更深的经验之中,更有利于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凸显出法制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护刑侦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有权对法律立、改、废,也有权对执法者进行执法监督。法小弛而是非驳。人民把侦查权交给刑侦人员,是对刑侦人员的信任,信任就是责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刑侦人员不二的选择。否则,违背人民意志,惘顾法律,我行我素,玩权弄法,徇私枉法,酿成冤假错案,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人民就会取消你的执法资格,以及附着在这一资格之上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刑侦人员以人民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关乎到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关乎到自己的前途命运。执行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二、公安机关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面临的挑战

挑战来自一些公安刑侦人员业已存在的不良的职业习惯,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是不良的诉讼习惯。正是这些不良的诉讼习惯,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一)习惯于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相对于无罪推定而言的。所谓无罪推定,就是对构成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要素进行逆向淘汰,排除不合理怀疑,当舍则舍,当放则放。这就是刑侦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为尊重和保护人权所强调的准则。然而,有些刑侦人员却惯常于有罪推定,对构成犯罪嫌疑人的诸多元素,不做系统精准的分析,披沙拣金,而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仅凭一些感性的零碎的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材料,就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由于前提的或然性,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案推理,都不能准确地推断出犯罪嫌疑人,而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不久前,浙江省法院平反的一起叔侄轮奸错案,就是刑侦人员有罪推定的一个恶果,尽管公诉、审判阶段也有问题,但根本是在刑侦阶段违皆了无罪推定的准则,接下来是将错就错,错上加错,结果是叔侄二人冤狱数年,一生的精神摧残永难平复,给其家庭带来的灾难也是毁灭性的,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

(二)习惯于由人找案

由人找案,就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寻找相关证据,藉以给犯罪嫌疑人定性定罪。应该说由人找案不失为破案的一种方法,但绝不是唯一的方法,过分依赖,适得其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供或假供,极易引发某些刑侦人员的非理性行为。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的刑侦人员动手动脚逼供,有的给犯罪嫌疑人某种好处的许诺诱供,有的把自己的意向通过语言动作传递给犯罪嫌疑人指供。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制轨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伤害。退一步说,既使用不正当方式,获取了口供,也不足为信,也不能成为拓展其它证据的缺口。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案件搁浅自不待言,而且授人以柄,刑侦人员因此被推到被告席上,造成工作的更大被动。

(三)习惯于以我为“轴心”

“轴心”即业内人士诟病的执法随意性。曾闻当事者质询执法的正确性时,有的刑侦人员说“我就是法,不服爱到哪告就到哪告去”,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对民众而言,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执法者而言,唯一的权力是依法办事。否则,人权尊重和保护就失去了法律支撑。有的刑侦部门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的立案。前者不立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为受害人伸张正义;后者立错案,极易使无辜的人受到追究。有的刑侦部门,不是从客观需要出发,恰如其分地运用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造成那些本不该失去自由的人失去了自由,应该失去自由的人却没有受到制约,并借机伪造、毁灭证据,串供翻供,甚至潜逃。有的刑侦部门在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移送起诉,被检察院反复退卷,补充侦查,迟滞办案进度。“法是公民国家相互进行裁决的一个公约”。刑侦部门代表国家执法,只能履行公约,而决不能自以为是。

三、公安机关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新的《刑事诉讼法》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堪称一部人权法,厘清了公安刑侦人员执法为民的行为规范。有美意必须有良法乃可行,有良法必须有良吏乃能成。刑侦人员只有守住“良法”的畛域,摒弃不良诉讼习惯,才能成为“良”吏,成为人权的虔诚捍卫者。

(一)学好用好新《刑事诉讼法》

学好是用好的前提。刑侦人员要紧紧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要义,结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预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和最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严防冤假错案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试行意见,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了解各编各章内容,逐条逐款进行研究和探讨,把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掌握。对新《刑事诉讼法》要全面理解,融会贯通,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懂得承前启后的道理;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懂得权力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去私利,守法度,令必行,禁必止。在刑侦工作中,坚守四条原则。一要坚守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刑法》是实体法,是阐述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如何侦查和确认犯罪的法律。后者为前者服务,前者检验后者的曲直。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合法了,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保证实体的合法,以实体的合法惩戒犯罪。二要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汉代著名思想家贾谊于封建社会就率先提出“疑罪从去”的主张。去即是无,疑罪从无,鞫狱断案,深得民心。古人尚能如此,今人更应传承光大。办案中,对那些有犯罪因素但缺少证据的,宁可放人,也不错拘、错捕,更不能没有头发揪辫子,纠缠细枝末节,非把人家“整进去”不可。三要坚守除恶务尽原则。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蒙混过关。刑侦人员应该把好这道关口,没有口供有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没有交代余罪有深挖线索,就要挤干榨净,罪不漏人,人不漏罪。决不能就案办案,搞清一桩罪就草草收场,让犯罪嫌疑人带着余罪和对同伙的隐瞒走进监狱,那样,只会放纵犯罪,或为公众安全徒留隐患。四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和正常的生活,但新《刑事诉讼法》给予他们的辩护、申诉、寻求法律援助等合法权力,则应予以保证。法律是没有感情的理性,而理性本身则给予感情的温暖。这温暖会让犯罪嫌疑人感到法律乃服务全社会之公器,无论是谁都可以从中受益。

(二)建立健全刑侦办案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人权尊重与保护,能否在刑侦实践中得到落实,关键是要有制度来保证。只有扎紧制度的篱笆,让每一名刑侦人员都在制度下开展工作,才能防止各类侵权问题的发生。一是立销案制度。在严格执行刑事立销案标准的前提下,完善登记台账,统一格式,统一要求,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建档,分别保存,以备查考。二是取证制度。实现从侧重人的证据到侧重物的证据的转变,主要采取鉴定,勘验、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方式取得证据,改变“无供不落案”的传统模式。三是预审制度。树立侦查为起诉审判服务的大诉讼理念,由县级以上公安预审部门,按照检法接收案件的要求,预先对案件进行模拟审理,弥缝缺漏,力争让每一起移送案件都具备预审终结的四个条件,即: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四是科学考评制度。扭转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的倾向,把无金钱案、无关系案、无权力案、无冤假错案作为刑侦考核的基准点,兼顾其它,让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考核的亮点。五是错案追究制。凡在侦查阶段引发冤假错案的,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找哪个环节的责任人,追究责任,无论当事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离开公安系统,都要一追到底,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三)强化内外刑侦执法监督

首先要搞好内部监督。一方面刑侦部门要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承接信访部门督办的侦查阶段的涉法涉诉案件。因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直至当事人双方满意。另一方面,各级刑侦部门的领导要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对刑事案件的侦破流程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考评,网上监察,网上纠偏,防止案件体外循环,给不正之风以可乘之机。其次是搞好外部监督。内容主要有:一是接受群众监督。随着法治社会的成熟,公众的诉讼意识和人权意识愈发强烈。当他们关注某一侵权案件时,总要通过各种渠道为正义站脚助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听取多数人理智维权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二是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可根据案情需要,回访当事人双方,倾听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当办则办,不当办则应解释清楚,让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在侦查过程中得以体现。三是接受律师监督。刑侦人员的职责是确认犯罪嫌疑人,而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不同的职业特点,使律师更加关注刑侦人员行为是否合乎新《刑事诉讼法》程序,是否有损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这对刑侦人员来说几乎是零距离监督,更是一种人权尊重与保护的考验。刑侦人员应该以坦荡的胸怀,欢迎律师介入。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刑侦人员不仅要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以及为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执业权力的正常行使,而且要用心倾听、分析、研判律师的不同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四是接受检察院、法院监督。刑侦部门办案,要与检法相对应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主动邀请检察院、法院会商,征询意见,拾遗补缺,达成共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五是接受人大、政协及其它社会团体监督。通过他们获取群众对刑侦工作的得失之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让刑事侦查权在人民的监督下运行,让新《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诉讼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孟印茹单位: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