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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人权的内容,能够全面地体现出涉案双方的民事权利。因为该法中有较多的条文都有关于涉案双方应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等多方面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该法保障了涉案双方有诉讼程序和终止诉讼的权利。比如他们可以就自己的诉权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本次诉讼中,提出与对方相反的诉讼,即反诉;还有,他们可以自由起诉,也可以随时撤诉,因此,涉案双方可以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诉权,决定是否撤诉。(2)民事诉讼法在程序方面健全了涉案双方的实体请求权,即对于自己诉讼讲求的辩论权,以及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从对自己有利的的角度来搜集相关的调查证据。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那就是辩论原则,通过一些有效的辩论,可以让当事人表达出自己内心的观点以及态度,说出自己的理由,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他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实在,是所有纠纷的依据,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作为整个案件的依据,所以对于证据,不管是收集,还是申请调取,有关证据在搜集程序上的规定更能体现法律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宗旨。(3)得到公平对待、公正审理的权利,比如有的案件中有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前来出席,转而委托其它有条件的公民代为参加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双方都有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代其参加诉讼,如果经过特别授权,也可以行使特别的权利。可见,司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是有一定的关联的,两者呈现出向正能量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法律越公正,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就越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就具有了很高的诉讼价值,与自由、平等、正义同等化。公民诉讼权利能得到保护,也可以体现出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是否能真正有效地行使其应有的诉讼权利是实现人权的关键。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以有权利必有义务。通常人们认为,权力并不等同于权利,权力的力量要强于权利,但是呢,权力的合理性却是来源于权利。所以,要做到以权利来制约权力。而当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人权若是遭到审判权侵犯的话,法官也不能置于事外,必须要为其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职业道德对于审判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之一是公平公正,但他们毕竟是人,与自己所处的这个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个人的欲望的诱惑,以及外部的其它诱惑,都可能使审判人员们丧失其应有的公正观念,这样就会造成审判上的偏私与不公。因此,只有用制度来进行规范和支配,才能做到安全可靠,对维护人权更为有利。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我们必须建立制度,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制度来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严格依法。若是轻易违反相关的法律,出现侵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或其诉讼权利的情况时,就必须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法官监督管理制度的存在,将会使得法官的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民事诉讼中相关当事人的人权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除此之外,国家赔偿及补偿制度的出现,也是民事诉讼中关于人权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法律,国家机关将会根据受害者的请求,通过法律程序,使遭受损害的人在事后得到应得的补偿。这样做,可以有效地保障受害者的正当权利。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人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又一重要体现。我们之所以说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说到底就是因为其要为所指向的实体法服务,因此,通过法律来维护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正义,这是保障涉案双方实体权利的主要手段和途径。通过这些法律规范、为涉案当事人提供了依靠法律行使其正常诉讼的前提,通过这些,使得当事人可依法进行与自己民事诉讼有关的各种活动,这样做,有效地维护了自己合法的权利。另外,涉案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正当权利,这样做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平稳发展、人权也得到了保障。正因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包括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种重要的权利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所以,不管民事诉讼法如何在法律中体现,其都是以护卫当事人正当权利为目的的。法律应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以方便他们在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适时地依法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不能因为其它任何原因而使受害者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更不能因为诉讼活动,而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以及经济活动。比如,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就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不能缴纳诉讼费用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条法规的设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人权的保障,从人权的角度来考虑当事人个人的基本情况,并从人权的角度来保障了其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受到影响。这些程序法中的细节,也是从人的基本需求做起的,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义务
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包含诉讼义务。所谓的诉讼义务,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必要补充。权利和义务经常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正因为有了诉讼权利,才产生了诉讼义务,诉讼义务对于法院裁判结果的及时履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对诉讼秩序的维护都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保障了人权的实现。对于败诉而言,应自觉、及时地履行审判结果,这样胜诉方的正当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自由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之一,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于有限制的自由而言,所谓的限制,则是靠其它人的权利来限定的。所以,当一个人在行使自己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可以以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前提,这种义务适用于所有人。总之,所谓的诉讼义务主要作用在于引导涉案双方如何来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也是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衡量标准。从诉讼义务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上来讲,当事人首先要保证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要保证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维护。而当事人若是对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他不但要受到惩罚,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主要是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现的,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达到惩戒性的目的。这种强制执行为可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以国家的力量作为后盾,震慑力较大。相反,倘若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当事人也就不会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业务,从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就得不到全面的保障。由上叙内容可见,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可体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从始至终。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有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对其义务的制约。关于人权的保障任重而道远,民事诉讼法和其它各种法律都在积极促进人权的实现。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各部法律都要依据自身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法规,因此,民事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关于保障人权的的条文,要和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所区别。这一点也决定了民事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在该法中,对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具有双重性。因为它要既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也要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有的权利。第二,手段多元化。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模式是不同的,多种多样的。通常来说,审判人员可以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对他们自行和解进行认可,在判决后采取强制执行等。这些常用的手段在当代社会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方案,对于争议的有效解决,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以及人权的保障都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第三,民事诉讼从始至终,都离不开人权的保障。从起诉、立案、审理、宣判以及执行等诸多环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其特定任务,但不管在哪个阶段,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过程都在围绕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权益的目标进行。而人权,更是无所不在。
四、结语
经过长久以来的发展,“人权”已是整个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世纪是人权的世纪,有关人权的立法也会随之发展,并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过不断地完善、发展后,关于人权的立法早已越来越完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也一直被作为制定和修改法律的重要目标,以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其实,法律对人权给予保护,也并不代表国家的人权制度完美无缺。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所实际拥有的人权之间,往往存着较大距离。目前,想要在法律条文中对人权保障做出修改,并非难事,然而要使法定权利得到实施实现,就并非易事。而国家的人权究竟如何,正取决于这一点。”虽然在目前,新民事诉法中,也赋予了当事人较多的诉讼权利,而且对人权的实现,也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不过想要把法规定变为现实,使当事人真正享受诉讼诉权,使他们的人权依法得到保障,还需要人们继续努力,在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将其付诸于行动。
作者:贺群单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