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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念与现实的断裂:改革开放前人权观的缺失
(一)基于意识形态而对“人权”的拒绝
在早期曾受到资产阶级自然权利说的影响,但后来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熏陶下,随即转变了世界观。他曾这样有力地反击“天赋人权”观:“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他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可见,他明确摆明了自己的观点———人权是靠人民争取来的,只有“人赋人权”,不存在“天赋人权”。除此之外,由于资产阶级人权观代表一定阶级、阶层的利益,并不提倡资产阶级社会里所奉行的那套价值理念。在1949年他对美国这样评论到:“美国确实有科学,有技术,可惜抓在资本家手里,不抓在人民手里,其用处就是对内剥削和压迫,对外侵略和杀人。美国也有‘民主政治’,可惜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统治的别名。美国有很多钱……但是不愿意送给一般的书生气十足的不识抬举的自由主义者,或民主个人主义者,当然更加不愿意送给共产党。送是可以的,要有条件。什么条件呢?就是跟我走”,在这样的阶级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资产阶级专政保障的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多数人的人权、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则不在其涵盖范围内,他们所谓的“人权”只是他们推行强权政治、实行霸权主义的幌子。由此,在意识形态上,新中国成立相当长时期,人权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的附属品,中国共产党人并未将“人权”字语写入法律或相关文件中。
(二)人权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体现
国家独立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不独立的国家、民族,就无所谓人权。也对此有过明确的阐述:“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干涉,以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率领中华人民实现了国家独立,挫败了国民党反动派,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特别关注广大人民的权利实现问题,他所论及的人民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在1945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明确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要求是适当的,并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要求保障教职员生活和学术自由;要求保护青年、妇女、儿童的利益,……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青年和儿童得到有益的学习;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要求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基本权利实现的重视和对教员、青年、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扩大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出了《婚姻法》、《选举法》、《劳动保障条例》、《法》、《宪法》(这里指“五四宪法”)等一系列旨在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如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85条到第97条共13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第85条)、选举权(第86条)、政治自由(第87条,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第88条)、人身自由(第8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秘密权利(第90条)、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劳动权(第91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92条)、获得物质帮助权(第93条)、受教育权(第94条)、文化权利(第95条)、妇女的平等权(第96条)、监督权(第97条)。这就使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上升到根本法的高度,反映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公民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给予的重视。在这一时期,虽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执政党通过一系列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立法,不同程度地对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予以认可,特别是“五四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但在观念上,中国共产党对“人权”概念却是排斥与抵触的。1979年3月22日,《北京日报》发表了“人权不是无产阶级口号”的文章,文章指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它从来就不是无产阶级的战斗旗帜。不能把‘人权’这个早已成为粉饰资产阶级反动专政的破烂武器,也搬来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良药。”在文章中还提出质问:“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提出‘要人权’,究竟是向谁要‘人权’?”这种观念与现实的断裂,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的对立造成的。
二、观念与现实的接轨:人权观的转变
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转折。在总结了的惨痛教训后,党中央通过拨乱反正、恢复民主和法治重建、发展经济建设,国内人权状况有了空前转变,实现了人权观念与现实的接轨。
(一)邓小平的人权观———承认、接受人权:多少人的人权面对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状况的种种指责,邓小平运用马克思阶级分析的方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坦言到:“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在这里直面人权,并毫不避讳地指出社会主义人权和资本主义人权的不同。社会主义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受社会主义法律保障的人权,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特权。这不仅仅是对社会主义人权本质的认识,更是从观念上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从否认人权、拒绝人权到承认人权、接受人权的转变。在人权的实现问题上,邓小平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提上日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他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作为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这些明确反映出邓小平反对人治、倡导民主和法制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一直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在1979年制定颁布的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被单列为一章,并在第一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至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增加和完善。这充分体现出国家开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给予重视,为人权的实现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后,1988年、1993年的两次修宪,以及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的制定更是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铺平了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指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明确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确定为党中央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报告还指出:“应当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继此之后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强调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次大会还指出了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不到位、选举制度不健全等等,针对前一问题,党中央指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依法制止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确实保障。在选举制度方面,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对第11条作了修改,决定对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的选举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将“差额选举”写入党章无疑使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充分扩大了党内民主,为人民民主的进程赢得了更广的空间。
(二)的人权观
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时期,一方面,中国面临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频频发难;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权利意识得到空前高涨。在这种国内国外的双重压力下,以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已形成的人权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探索,将中国人权事业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在这份人权白皮书的“前言”开篇部分即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此后,我国又陆续发表了许多有关的人权白皮书。这些人权白皮书不仅彰显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反映了我国执政党人权观的变化。
1.始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首要地位。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将生存权与发展权置于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致力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继承并延续了这一人权思想,多次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1991年,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就陈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地位:“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现在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我们解决了11亿多人的温饱问题,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对于中国来讲,第二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在1997年他又指出:“今天,我国人民享受人权保障,是过去从来没有的。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个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1999年10月26日,同希拉克会见记者时重申:“中国有12.5亿人口,我们首先必须考虑如何使人民吃得饱、穿得暖,也就是说,必须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然一切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民是有深切的体会的。”不止是以上的讲话,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要使人民充分享有和实现人权,必须首先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2002年11月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第五部分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党中央在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首要地位的同时,还致力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可见,党中央在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首要地位的同时,还在全面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实现。
2.实行依法治国,强调人权的法制化。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中央的这些正确决策对依法保障人权、实现人权的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第六部分中这样提到:“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提出,进一步明确强调了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倡导坚持民主的精神和原则。离开了民主的法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治进而会演变成专制的工具,对人权构成威胁。在十五大报告中同时明确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充分的揭示了民主、法制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由此,必须坚持以民主为基础,健全法制,实行依法治国,从而依法确保人权的实现。
3.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人权是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普遍性是指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主体是普遍的,无条件的,即不论种族、出生、信仰、肤色、职业都应该享有人权。但是,人权又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现状紧密联系的,因而表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是指各国、各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因而人权在实现方式上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正如所言:“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但也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我讲这些话,希望能增进我们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1999年11月,在会见时任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发表谈话再次强调:“世界应该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人权的普遍性要求我们尊重国际人权的普遍原则,人权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实现普遍人权的过程中,需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而且“对中国来说,确保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权保障。中国有12亿人口,每年净增1400万人……因此,确保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乃是不断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
4.推行平等的人权对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干扰下,国外经常拿中国的人权问题做文章,指责、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国际形势变得异常严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积极应对,推进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人权事业取得了重大成果,也为建立良好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利条件。1991年我国发表的首份人权白皮书正式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践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1997年10月,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午餐会上,谈到:“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人权,反对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最近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应进行对话,而不应搞对抗。我们愿意同其他国家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世界的人权事业”。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我们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于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除此之外,这一时期在人权理论研究方面也逐渐盛行国际交流与对话,如1997年召开了“《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理论研讨会,1998年召开了“《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等等。这些活动都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三、观念与现实的融合:人权观的升华
迈入21世纪以后,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国内物质经济得到不断发展,思想观念得到潜移默化地转变,社会财富得到迅速的积累,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在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实践方面实现了更高层次的升华,中国的人权事业呈现出崭新的局面。
(一)人权享有主体观念的变化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对人权的享有者即人权的主体仅仅强调为“人民”而非“公民”或者“人人”,这也反映出我们对人权主体认识上的偏差。但随着中国共产党人权观的变化,对人权主体的认识也呈现出新的理念,对人权保障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而是扩展到了“所有公民”。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里使用了“全体社会成员”这一称谓,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变化,但“于细微处见真章”,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享有者的立场的巨大变化。国家开始关注每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保障,将一度被忽略、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及少数人的利益纳入工作重心,甚至对长期被排除在人权享有者范围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权也逐渐予以重视。这体现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和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中,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权观的重大改变,消除了以往对人权享有主体的偏见,更是体现了把“每一个人”都当做“人”来看待的观念的深刻变化。
(二)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
这一时期,人权观的升华,还体现在了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上。在继续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时,开始致力于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提升。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第六部分提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不仅是对人民民主的深化,更是进一步丰富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形式。同时,十七大报告首次将“民生问题”列为单篇进行阐述,在报告的第八部分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报告在本部分详细地对作为基本人权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的保障措施作了说明,这些涉及到老百姓民生的问题成为十七大报告的亮点,也是民生问题通过本次报告上升到党的施政方针里面,为今后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值得一提的是,在面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被国际社会提上议事日程的背景下,十七大报告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首次写入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容,十八大报告中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大章节单列出来,这些施政纲领为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制定与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政策指导。
(三)人权制度建设的推进2004
年全国人大十届第二次会议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第33条第三款,这是我国首次将“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到了法律概念,并赋予人权极高的宪法地位,为人权制度化、法治化缓缓拉开了序幕。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人权”已经入宪,但只是以抽象的、概括性的角度对其在宪法中作以阐述,由此,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将具体的人权得以贯彻落实就显得极为重要。首先,我国立法机关运用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依法治国重要战略的推动下,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了45部法律,《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先后被通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各项人权的法律制度。时至2011年3月,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确立形成。其次,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我国首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一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性质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011年7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评估总结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执行落实情况经验,为下一个人权规划的制定开创了良好的开端。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该计划明确了2012-2015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贯彻这些重大举措,一方面体现了对人权理念的弘扬,另一方面也通过实际行动,使人权理念在执政的实践中得到了升华。
四、小结
在以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形成之际,总结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人权思想,对促进我国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下的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的人权观在经过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逐渐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人权观。然而,在这些成就的背后依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观复而思今,只有读懂人权发展史的那段芬芳与苦涩,理清人权发展史的那些精华与糟粕,中国的人权事业方可步入繁荣进步的崭新发展路向。
作者:吉敏丽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