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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罪犯的人权保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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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罪犯的人权保护

一、罪犯与罪犯权利

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对罪犯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即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受到刑法处罚的人。狭义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即服刑犯或者在押犯。罪犯权利指的是罪犯这种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该法同时还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有依法获取奖励的权利,有刑满依法获取按期释放的权利以及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他权利等。

二、目前我国罪犯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存权,在我国《监狱法》中有关于罪犯生存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从吃、穿、住等。人身权与财产权,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索要、侵占罪犯的财物是我国《监狱法》对罪犯的财产权利方面规定。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罪犯的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娱乐权等。政治权利及宗教信仰,虽然我国罪犯也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但在现实状况下,我国罪犯的这种权利往往受到限制。婚姻家庭权利,主要体现在罪犯有离婚和结婚的自由,罪犯的合法婚姻不受侵犯等。

三、保护罪犯人权的必要性

中国社会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的意识仍然停留于“罪犯不是人”的阶段,对罪犯恨之入骨,没有意识到罪犯也有人权,导致罪犯不仅在服刑时人权不能充分受到保护,而且在刑满释放踏入社会后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无疑为社会蒙上了不安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假设罪犯没有了人权,就等于说罪犯不是人,否定了罪犯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在世界上存在的事实。如果从人们一般传统观念中的罪犯角度,认为罪犯是罪不可恕,限制罪犯的一切权利的话,显然是忽略了罪犯原本的“人”的身份。罪犯作为人而存在,其首先就应当享有作为人所应当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罪犯作为一个公民,理所应当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罪犯的人权更有利于感化和教育罪犯。

四、罪犯权利的保护

1、加大普法力度,解放思想,增强人权意识

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很多人不理解罪犯为什么要有人权以及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人权。加大普法力度,使人们能够解放思想,意识到人人都有人权,每个人享有的人权之间只是范围不同而已。如果全社会成员确立了应有的人权意识,尊重罪犯的人权,不歧视刑满释放的人员,我国的罪犯人权保障事业就会大大向前推进。同时对罪犯的人权教育同样不能忽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有人权,并且这种人权受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保障,能够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敢于通过正确渠道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防止公权力对自己合法权利的随意限制或剥夺。

2、通过加强立法,健全罪犯权利的立法保护

我国法律对罪犯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停留于原则化、抽象化。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在以后的立法中就要做到:(1)关于把罪犯权利保护写入宪法问题(2)监狱管理的公权力不得随意限制或者剥夺罪犯应当享有的私权利。(3)应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罪犯的基本权利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4)吸收和借鉴联合国制定的有关公约和规则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罪犯人权保障体制。(本文作者:石慧单位:南京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