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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人权的成绩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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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人权的成绩分析

旧中国是中国各族人民缺乏基本人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藏族群众聚居的西藏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在整体上又落后于整个中国,西藏民主改革前仍实行“政教合一”、剥夺人权的农奴制,因而西藏各族劳动人民群众的人权处境,比中国其他多数地区的多数人民群众,更落后、更悲惨、更缺乏基本人权,西藏各族人民群众根本享受不到最基本的人权。新中国1959年对旧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西藏各族人民群众各个领域的人权,皆发生了沧海变桑田的六点历史性巨变。

一、新中国废除旧西藏剥夺人权的农奴制社会制度,从社会基本制度上开辟出西藏各族人民群众开始享受人权、继之不断发展人权的新纪元

历史上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曾实行的农奴制,是根本否认人权存在、赤裸裸剥夺劳动人民最基本人权的社会。然而令人十分痛心、不可思议的是,直到20世纪50年代,西藏在民主改革前仍实行“政教合一”、根本否认人权存在、根本不承认藏族等各族劳动群众具有人权的农奴制。西藏当时实行的农奴制,甚至是被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制更残酷、更野蛮、更缺乏人权的社会制度。新中国1959年废除西藏实行了700多年的农奴制,把西藏引上社会主义道路,成为20世纪世界废除农奴制度史上一座高耸云霄的里程碑。对新中国1959年废除西藏农奴制的重大历史意义,历史已作出如下客观定论:“这不仅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篇章,而且在国际禁奴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无疑是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历程中彪炳千秋的一个伟大壮举。”[1]新中国1959年废除西藏实行了700多年的农奴制,其社会历史进步意义在于:“标志着‘世界屋脊’人权事业的确立,结束了人类社会最后一个不知人权为何物、与世界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区域黑暗社会的统治,使新中国再没有面积过百万平方公里、人口数量过百万而毫无人权的区域社会。”在西藏废除农奴制49年后的2008年,一位实地考察过西藏人权今日现状的外国人尼娜•卡尔帕乔娃坦诚地说到:“毫无疑问,中国的革命给西藏人民带来了全面的人权。”[2]而亲身经历1959年民主改革开辟出西藏各族群众开始享受人权、继之不断发展人权历史的西藏各界人民群众代表,在2009年1月19日,郑重作出《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以永远纪念新中国废除旧西藏农奴制、开辟出西藏各族人民群众享受人权新纪元的历史创举。

二、社会主义中国在发展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方面取得辉煌历史成就

人权首先是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若撇开旧西藏长期实行农奴制、缺乏保护西藏各族劳动群众人权的政治法律制度不谈,仅就作为维持西藏各族劳动群众生存权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医疗卫生条件而言,西藏各族劳动群众既缺乏维持生存权的物质生活资料,又缺乏维持生存权的医疗卫生条件,西藏各族劳动群众长期处在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生存境地,处于缺医少药、有病得不到医治的生存境地。天花、霍乱、性病、斑疹伤寒、猩红热、破伤风等地方病和传染病,在西藏地区不时肆虐蔓延,严重危害西藏各族劳动群众的生存权,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人均寿命仅35.5岁。西藏民主改革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解决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国家大力发展西藏地区社会生产力,使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从温饱到总体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1952年西藏人均占有粮食125公斤,尽管西藏1991年人口比1952年增长一倍多,但1991年西藏人均占有粮食达到290.5公斤,比1952年提高1.2倍。[3]民主改革前西藏农牧区贫困发生率在80%以上,民主改革后中央政府及全国各地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长期对西藏实施对口支援和扶贫帮助,到1994年西藏全区贫困人口下降到48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23%;到2007年西藏全区贫困人口下降到7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10%以下。[4]西藏民主改革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解决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国家对发展西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事业实行特殊政策,累计拨付专项经费18亿多元发展西藏医疗卫生事业,每年用于农牧民的医疗补贴超过2000万元。西藏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并逐步建立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医疗条件的改善,使西藏各族群众的寿命显著提高,西藏人均寿命已由1959年前的35.5岁提高到现在的67岁,婴儿死亡率则由1959年前的43%下降到3.1%。[5]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西藏有80岁至99岁的老人13581人、百岁以上老人62人,西藏是中国人均百岁老人最多的省区之一。西藏人口已由1959年的122.8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287.08万人,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民主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是西藏近几个世纪以来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1]

三、社会主义中国在发展西藏各族人民群众政治领域的人权方面取得辉煌历史成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行使政治领域人权的最基本形式,民主改革前西藏各族群众既无选举权又无被选举权。新中国使西藏各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一样平等地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藏族代表的比例皆高出藏族人口的比例。在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先后有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热地等5位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现任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中,列确、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两名藏族公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两名藏族公民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5]2007年在西藏乡(镇)、县、地(市)、自治区四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西藏各族群众参选率达96.4%,有些地方达100%,远远高于西方国家选民的参选率。经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西藏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以上。目前西藏有20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中藏族12名、门巴族和珞巴族各1名。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主要负责人,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1]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人员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组成人员中占57%。在西藏自治区、地、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77.97%。[5]在我国实行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藏族人民,依法享有行使其自主管理西藏地区各项事业的政治权利。西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先后制定颁布220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等。[5]西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依法行使民族自治权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维护西藏境内各族群众的特殊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促进了西藏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社会主义中国在发展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经济领域的人权方面取得辉煌历史成就

旧西藏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是制约西藏各族群众各项人权实现的最深层根源之一。西藏民主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为在促进西藏经济加速发展基础上,全面发展西藏各族群众各个领域的人权,国家陆续对西藏启动一系列发展经济的特殊优惠政策:1964年国家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77年至今国家实行“边境事业补助费”;1977年国家设立“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1983年国家决定免除全西藏地区农业税,西藏自治区成为中国第一个免除农业税的省级行政区,西藏自治区实行免除农业税的政策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早20多年;1987年至今国家实施“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1989年至今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资金”;1994至2000年国家实施以解决少数民族群众贫困为核心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2000年至今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将西藏全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发展经济的特殊优惠政策。国家不仅对西藏全区内的发展经济实施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而且又从外部组织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包括西藏在内的民族地区发展经济:20世纪70年代末中央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河北等发达地区,分别对口支持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政策时,确定全国支持西藏发展经济。20世纪80年代中央调整全国对口支援布局时,又确定上海支援西藏发展经济。20世纪90年代中央确定对口帮扶对象时,再次确定全国帮扶西藏发展经济。[6](P82)为长期持续做好全国援助和帮扶西藏发展经济的工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于1980年3月、1984年3月、1994年7月、2001年6月和2010年1月,在北京召开5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不断完善对西藏援助和帮扶的各项政策,形成倾全国之力、“全国援藏”的格局。据国家发表的权威统计数字,1959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向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19亿元,占同期西藏总财力的93.7%。换言之,西藏自治区每支出100元的建设经费中,其中有93.7元来自中央的支持。[4]在国家一方面长期在西藏当地实施一系列发展经济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长期组织发达地区对口支持和帮扶西藏发展经济,两股强大合力的拉动下,西藏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攀升,西藏各族人民经济领域的人权不断得到发展。

五、社会主义中国在发展西藏各族人民群众享受教育的人权方面取得辉煌历史成就

民主改革前西藏各族劳动人民群众被剥夺受教育的人权。为发展西藏各族劳动人民群众受教育的人权,新中国和平解放西藏、西藏尚未实行民主改革前的1958年,国家已拨专款在内地的陕西省咸阳市建立西藏公学,专门接收西藏各族劳动人民群众进入西藏公学接受文化教育。西藏公学成为西藏有史以来创办最早的一所专科学校,1965年西藏公学更名为西藏民族学院,该院迄今已为西藏培养输送各类建设人才3万多人。此后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西藏自治区政府又在本自治区内的拉萨等地,先后创办西藏大学等高等院校。为满足发展西藏教育事业与卫生事业的双重需要,国家还十分重视藏医人才队伍的培养,专门在西藏建立全国唯一的西藏藏医学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支持西藏发展教育的力度更大、举措更多、成效更显著。1985年以来内地18个省市对口支援西藏教育资金达5.76亿元,支持西藏74个县改建幼儿园、中小学300多所。在中央政府和全国各地大力支持下,西藏不仅在全国第一个实行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而且还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牧民子女实行寄宿制的“三包”(包吃、包住、包学费)特殊政策。为加大培养藏族高学历、高层次人才的力度,从2005年起国家又面向包括西藏在内的民族地区,实行特殊政策招收少数民族硕士生和博士生。国家不仅对西藏当地教育实施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而且从1985年起,国家又在全国内地20个省市开办西藏中学或在重点中学内招收西藏班。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28所学校办有西藏班(其中初中19所、高中7所、师范类学校2所),招收西藏插班生的内地高中有53所,有90余所内地高校招收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内地开办的西藏班(校),已为西藏培养输送各类建设人才约1.5万人。[4]在国家出台多项政策、多方位促进西藏教育发展的有力推动下,西藏各族群众受教育的人权不断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截止2008年底,西藏有各类学校1017所,其中小学884所、普通中学117所、中等专业学校10所、高等院校6所,西藏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内的、具有藏族地方特色的国民教育体系。目前西藏人均受教育的年限已到达6.3年,与贵州、宁夏、甘肃、青海处于同一发展水平。[4]西藏藏族人民受教育人权的提高,促使西藏藏族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科技素质实现历史性整体跃升。2007年西藏有专业技术人员46508人,其中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31487人,占专业技术人员67%,一批以藏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科学家、工程师等高级人才已脱颖而出,成为西藏各条战线建设的生力军。[1]

六、社会主义中国充分尊重和保护西藏各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权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西藏绝大部分藏族和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群众,在历史上形成信奉藏传佛教的传统宗教信仰,此外西藏还有部分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和天主教。西藏民主改革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尊重和保护西藏各族群众所信仰的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宗教的各族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各种宗教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各类宗教节日频繁举行。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人。为满足西藏部分信仰伊斯兰教和天主教信教群众的需要,西藏目前建有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建有天主教教堂1座,天主教信徒700余人。改革开放以来,西藏陆续恢复各教派的各种类型的宗教节日40余个,在政府提供有关服务和保障的便利条件下,僧俗信教群众每年都参加萨噶达瓦节、雪顿节等各种宗教传统活动。[1]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界历史上形成的一项十分特殊的制度,是藏传佛教界领导人特有的传承方式,该项制度得到国家和西藏各级政府的尊重。民主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西藏地区经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继任的活佛共30余人。1995年在中央政府提供经费等多项保障和服务的基础上,西藏藏传佛教界人士按照其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等程序,圆满完成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产生出新一世(第十一世)班禅。[5]对包括藏传佛教领导人在内的西藏宗教界著名人士,中国党和政府实行“信仰上尊重、政治上团结、生活上关照”的政策。1954年西藏藏传佛教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十四世达赖,担任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主任等国家和西藏地方领导人职务,但他后来逐步走上分裂国家道路,并于1959年叛逃印度,由此开始其流亡之路。另一位西藏藏传佛教主要领导人十世班禅,也先后担任第二、五、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二、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一副主任、代主任等国家和西藏地方领导人职务。西藏其他宗教界人士,也分别担任国家和西藏地方有关部门领导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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