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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权被当做一种口号在侵略者国家存在着,在被占领的国家人民毫无人权,人最基本的良知无处可见,给人类造成严重创伤。人权的保护自二战后被引起重视。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宗旨即为了对人权进行保护。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宣言、与其他国家签订一系列人权宣言,在保护人权方面达成共识,并落实到文件中,规定了签署国拥有保障人权的义务。但是,通过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书目、国际人权条约内容及《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中可以看出,因国际法的弱点和人权的特殊性,人权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自身的限制。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数目。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的数目体现出各国对人权保障的态度与现状,签署的国家越多,人权的保障越能充分落实。而一个国家签署国际人权条约的多寡,反映出各国对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态度,也反映出这个国家人权保障的程度与水平。然而,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能接受联合国所规定的条款,这与该国的综合实力水平、本国自身利益及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国际人权条约的内容。国际人权的保护包括对个人人权的保护以及对集体人权的保护两方面。对于个人人权的保护,各国在制定本国宪法时,即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因为各国情况各不相同,所规定的个人人权亦不同,对于联合国关于个人人权的内容,均持谨慎态度。集体人权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条约中,要求各签署国站在集体人权的角度,既保护本国国民的人权也保护其他各国人权的实现。《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虽然《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原则和标准迄今为止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明力,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多边性国际条约,但是其所规定的人权目标过于抽象,且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容易产生理解分歧。
二、我国的人权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权的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积极地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及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深入而全面地对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后的立法体系进行变革,以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相一致,更好的实现和保障人权。宪法变革。我国在宪法中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加以规定,但是还不完善。比如对公民的迁徙自由、罢工权、生命尊严权等未作出规定。若将迁徙自由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就会对我国的户籍制度进行挑战。因此,完善我国宪法中人权的内容,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找到一种即保障人权又便于国家管理的制度。刑法典、刑事诉讼法修订于有限和不平等的人权保障。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即是加强刑法保护与保证人权功能的体现。例如刑法中的三个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的条款较多,这与保障公民生命权的保障背道而驰。而且,根据不同社会治理时期,出现“严打”,对公民的自由权等不利于保护。因此,应在新的刑法与刑诉法中进一步改善,将对人权的保障落实在实处。
三、我国人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问题的存在、原因和影响我国拥有两千年封建文化,法律的发展深受影响。在封建社会的君主统治时期,均以“人治”为主要手段,人权的保障虚无缥缈。封建君主制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他又怎么可能赋予人民真正的人权呢?自新中国成立后,国内法制建设在曲折中发展,至今已有成绩。但是,从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宪法及法律法规未对国际习惯及国际条约的接受和使用问题上有明确规定,这直接关系着我国对待国际法和人权的态度。
(二)我国人权立法的完善对策首先,进一步融入国际人权保护框架,增加国内人权政策的透明度,扭转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不利局面。其次,加强国内人权立法进度与国际人权条约接轨。第三,加强人权理论研究与公民人权理念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