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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以及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提高我国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加强国家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1]益。”从这里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障人权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人权思想贯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始终,是其一条主线,所以在这篇文章中,笔者试图从人权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解读,从而挖掘和概括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内含的人权思想。“在一个不太严格的意义上,我们说‘理念’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2]原则,这或许能得到尽可能广泛的赞同。”“法治理念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中的,引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相关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想认识的总称。法治理念是理想化了的法治观念,也是一种理[3]性化的法律意识。”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就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取向的总和,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方针和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统领和指导下形成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4]而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991年,我国发表的首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开篇就提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争取人权进行了不懈地斗争和努力,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的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和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提出的又一个崭新命题。下面笔者拟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所贯穿和体现的人权思想做一个梳理。
1依法治国是人权保障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践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依法治国其实质是依宪治国,而“宪[5]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所以,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规制公权力(主要是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6]制约等内容。”首先,依法治国意味着人民民主。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7]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民主要求全体人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的政治权利:“(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其次,依法治国要求法制完备。法制完备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法制完备要求法律覆盖主要的社会关系,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求各部门法、各项法律原则之间协调一致,不能相互冲突。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一步就是要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构成完整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再次,依法治国还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构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以权压法,法外用刑,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后,依法治国意味着权力制约。“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8]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削弱者。”因此,对权力进行制约也是保护与国家权力相比处于弱者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的要求。
2执法为民是人权保障的集中体现
执法为民是人权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集中反映。这里的“执法”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而不单指狭义上的执法。“执法为民[9]的重点是‘执法’,核心是‘为民’”。执法为民这里的“民”是全体人民群众,是每一个公民,作为执法机关不能嫌贫爱富,整天围着有钱有势的人转,对有钱人的案子认真办,对穷苦群众的案子则能拖就拖,潦草应付,甚至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满足强势者的贪欲。如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势必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执法为民,要求党和政府的工作“把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作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10]准。”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冲突不断,有一些还有激化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执法部门必须明确工作的重点,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方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009年8月14日,总理在接见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代表时强调“群众心里有杆秤。我们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群众就欢迎我们坐在台上。群众在我们心中有多重的分量,我们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的分量。只有我们做得让群众满[11]意,群众才会对我们满意。”执法为民,要求各级地方和各个部门要提高执法水平,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12]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因此,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防止类似“天门事件”、“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这不仅是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也有利于执法者自身权利的保护。在司法方面,要深入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纠纷的解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做到”小大之狱,虽不能[13]察,必以情”同时,司法机关要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诸如不受非法拘禁、逮捕,保障其享有在诉讼中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等。
3公平正义是人权的最高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14]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或最高理念,“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在一切公平中,权利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决定了其他的公平。每个人在享有权利上是平等的,维护了其基本的人权,就是维护了社会公[15]平。”因此,我们必须站在保障人权的高度来谈论公平正义,将人权保障与否作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积累了很多复杂问题,而经济发展成果的不公平分配就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16]有一天会出问题。”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在分配制度改革时“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7]其目的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的成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特别关注的就是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当前,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生活处境非常的艰难,他们所要求的并非奢侈的利益,而往往是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存权、获得劳动报酬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如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必然阻碍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广泛调查研究并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执法、司法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权,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做到执法公正,司法正义。同时,要更加重视程序正义,使正义能够通过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都必须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的现象,认真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的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
4服务大局是人权保障的政治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单单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作为重要的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对公民权益的实现以及社会有序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大局服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法治的的重要使命。目前我国的“大局”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而所有的这些也恰恰是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国际人权宪章的最重要的内容。因此,国家的大局、全局是围绕着保障和促进人权展开的,服务大局就是要服务于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大局具有根本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坚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反对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短期的利益而损害全国的、整体的、长期的利益。对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就是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本部门、本地区的一时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甚至酿成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同时,也要求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从大局出发,不搞“教条主义”,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相互冲突时,要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说让人民群众满意就是最大的大局。
5党的领导是人权实现的重要保证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形态,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并由其决定的,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而做出的选择。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说,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保障全中国人民人权的历史使命。而从逻辑上讲,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就是目前最紧要的工作之一。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对党的执政地位带来负面影响。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腐败问题也是对人权的极大破坏,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贪污腐败、玩忽职守,使一些缺少资质的企业获得了药品生产资格,生产的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是对人权的践踏。此外,在一些工程倒坍致人死亡的案例中,也往往存在着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现象。因此,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侵犯人权的现象。所以,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就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以及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同时同志在中纪委员十七届五次全会上也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