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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人权与防治腐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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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人权与防治腐败

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专门论述了防治腐败的重要性,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1]因此,反腐败的斗争还要深入开展,而且要在保障公民人权角度下贯彻和落实。

一、保障公民人权角度下防治腐败的法理依据

1、防治腐败是国际法所赋予的一项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

欧洲理事会《反腐败民法公约》第二条规定,“腐败是指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提供、给予或者接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机会,此种行为使得不正当利益或机会的接受者不能恪尽职守。”同志指出,“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坠落”是腐败的主要表现。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每个国家大力打击的重点。《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我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由于腐败问题侵犯了公民人权,各国要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就必须采取措施防治腐败,所以,防治腐败不仅仅是各国的一项法律,而且是国际法所赋予的一项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指出“关注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所造成的问题和构成的威胁的严重性,它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腐败问题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得到了各国一致认同,我国作为以上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当承担防治腐败的责任和义务。

2、防治腐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法律规范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2010年1月18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这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为防治腐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法律规范提供了法理基础和法理依据。

3、防治腐败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体现

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应然状态过渡到实有状态往往需要经历一个由公民积极诉求和到政府积极作为的实践过程。[2]2009年,我国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这份国家规划具体的提出了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措施。在防治腐败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严格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法规制度,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些措施以实际操作的维度深刻体现了通过防治腐败以至于保障公民人权的内在诉求。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行动计划规定的各项关于防治腐败的措施得到了有效实施,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还需加大力度,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

二、防治腐败的机制建设

1、坚持崇高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权价值取向

同志指出:“必须认识到,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讲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3]我们党始终把崇高理想作为为人民谋利益的奋斗目标,而且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为人之本,丧失理想信念就意味着背叛祖国和人民。尽管腐败犯罪形式上各不相同,但是所有腐败分子的理想信念都动摇了,他们忘记了我们党的崇高理想和为人之本,等待他们的是严厉的、公正的法律审判。所以,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崇高理想,以为人民谋利益为根本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高尚的人权价值取向,在思想上,消除滋生腐败的观念。全体党员干部既要坚持实现共产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自我要求、自我监督,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做好每一项基本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到满意。因此,坚持崇高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权价值取向可以从根源上防治腐败。

2、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能力

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4]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能力是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深刻表现。解决好腐败问题是我们党的重大任务,因为它违背了一切为人民的党的宗旨,违反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党的肌体健康,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必须要对党员干部进行系统性教育,提高全党的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学习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各级干部必须要起到模范作用,做到廉洁和勤政。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廉政教育培训,让全体党员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一定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3、深化制度改革,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为了增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我们党对政治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才能保证全体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从而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首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内民主,实行政务公开。其次增强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再次建立严格的、规范的公务员制度,使得公务员的财产收入透明化,还要培养和选拔有崇高理想、充满活力和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最后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社会责任感。至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为党和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提供制度保障。

4、制定和完善防治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腐败问题的现状,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需要完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相关规定,《宪法》虽然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宪法的其他规定没有将其具体化,更没有规定究竟如何防治腐败以至于保障公民人权。因此,完善防治腐败内容,可以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确立防治腐败保障人权的具体法律制度。例如,确立保障腐败犯罪受害人的人权制度、保障举报人人权制度以及保障腐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制度。在保障腐败犯罪受害人的人权制度方面,需要保障他们被腐败剥夺的资源和腐败行为使他们丧失的权利。在保障举报人人权制度方面,需要保障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以防报复行为的发生。在保障腐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制度方面,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明文规定:“要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这是保护其人权的重要体现。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可以全面的尊重和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

5、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和谐。”“让社会更加公平”的话语,从一般行为提升为国家意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化,更加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体现。我们在保证经济建设的前提下,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经济利益。首先,要完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市场的规章制度,不给权力进入市场提供任何机会。其次,要建立公开、公平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保证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均等。最后,要大力提倡先富带后富,保证广大人民都能享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财富。这样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筑牢全国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权利,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6、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强化监督,建立和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权力行使人的工作程序中每个环节都处在监督之下,做到最广泛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实处。首先,加强党内监督,不断丰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内容,如有发现党员干部触犯廉政准则,一律严惩。其次,加强法律监督,逐步制定一系列监督类法律法规,包括《监督法》《反贪污受贿法》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再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制定有关保障新闻舆论开展监督权利的法律法规,可以使新闻舆论更加广泛地、自由的监督腐败问题。最后,加强人民群众监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政治权利的自由和平等,做到最广泛地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