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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由于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直接要求,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中国社会老龄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在敬老、养老、助老等问题上,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老年人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是衡量人口老龄化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职责,业已成为国家和全社会的一项重任。就后者而言,进入21世纪,社会学学者麦多斯等人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世代延续的社会,一个避免做任何削弱其物质和社会支持系统之事的远见、灵活及明智的社会[4]。这个社会不仅强调社会生产、消费和环境的关系,还强调社会福利及其争取安全保障的全部社会结构,即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关注不同社会群体的共同发展,老年人群体自然也不例外。就社会发展而言,现代化所内含的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全球化均不同程度地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一定冲击和影响。城市化的趋向使作为地位资源的土地的重要性降低,年轻人口向城市和大城市迁移比例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与老年人之间的传统连接方式,作为老年人重要保障单位的家庭其作用被减弱,使老年人在物质、精神、社会等方面的需要越来越得不到满足[5](P65)。工业化的进程使得市场竞争成为必须和必要,而市场竞争又是以效率为准则来筛选市场主体,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优胜劣汰”效应,一部分人因为生理和社会等条件的限制被认为效率低而沦为社会弱势群体[6],老年人群因由此逐渐被淘汰于社会生产型劳动之外。信息化社会要求社会成员须具备不断掌握更新知识和信息的能力,这对老年人群体来说同样是一种挑战,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慢,且在一种以年轻人为中心的国民教育体制下也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再教育机会,老年人在传统社会中所享有的信息优势往往弱化乃至不复存在。总之,现代化的趋向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排挤,会对一些人群产生不利因素[7](P44)。所以,老年人成为社会排挤对象,是不可避免的,也直接侵蚀着传统社会道德、传统习俗和在此基础上的人们观念形态的期望。老年人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继续参与工作并作出贡献的要求无疑会面临着来自于市场自身的障碍,根本无法通过市场自身调节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仅要有GDP的增长,而且最终应指向人实现的自由、全面发展,故应通过立法等途径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生活保障,将其保障权益纳入社会全面发展的有机组成,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对策与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总体上不断进步,但因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仍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保护不明确、执法保障不到位、社会保障不充分、社会文化未跟进。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致使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情形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为此,我们应借鉴美、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实际,从完善和落实与老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规范入手,同时加强社会机制和人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建设,以此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落实。
(一)法律途径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应首先加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1.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的理论研究。由于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将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等诸多领域和社会各个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及研究,提出问题,追本溯源,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解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措施,用于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减少盲目性。
2.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体系。老年人在社会群体中具有双重身份,既公民+老年人,故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其权益必须得到一般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对其权益的保障必须有特殊的相应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界定应为特别法,以体现出其特殊性。就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可分四层进行:一是制定强制性条款,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增加并完善法律责任、舆论监督等内容,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占老年人财产,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行为,给出明确的界定与惩戒措施,确保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二是制定保证性条款,通过出台实施细则的方式,使某些条款更加具体和细化,明确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包括精神赡养、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增强可操作性,便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三是制定鼓励性条款,制定相关老年事业促进法,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对兴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团体、公民可规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四是修订和完善中国程序法,对其中涉及老年人权利实现的相关条款加以补充,设置专门性的老年法庭,赋予公证抚养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酌情减免诉讼费用,使老年当事人的维权诉讼行为更加便捷。
3.构建“老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公益诉讼”模式。依托专门的为老服务组织,建立老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可考虑赋予为老服务社团组织涉老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该类组织代表老年人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政府可以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为老服务组织,确保该组织的正常运行,并拨专款成立为老诉讼基金,为有需要而无能力的老年人提供诉讼帮助;规定为老服务组织在行使公益诉讼时,免收诉讼费和律师费用;国家应当鼓励和授权为老服务组织进行涉老公益诉讼。
4.加强普法宣传,让法律走入老年人日常生活。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持久性的普法计划,通过法律服务专线、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老年人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水平,使老年人在学法、懂法的同时,增强自我依法维权意识。
(二)其他途径
老年人权益保障还涉及社会保障、文化道德、自我保障等方面。
1.社会保障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落脚点在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主要包括加快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本制度,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积极发展福利性公共养老设施,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大力开展为老服务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推行为老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设为老服务课程专业,为涉老服务提供人才保障;设立老年人才市场,建立老龄劳动力供需网络,发掘老年资源,满足老年人对发展权实现的需要;发展敬老事业,做好社会优待服务工作,在确保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使其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积极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建立老年活动室,办好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书报刊和影视戏作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2.文化道德建设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故应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一是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道德传统,加强社会环境建设,在全社会提倡尊老的优良传统,塑造敬老的和谐风尚;二是在文化层面营造爱老尊老的社会文化氛围,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让人们普遍尽义务,讲孝道;三是加强文化道德制度建设,确保青少年的敬老美德教育制度化,老年事业成效显著组织的表彰规范化,尊老敬老家庭和个人的褒奖常规化;四是强化文化道德途径的辅助功能,配合法律的实施,对遗弃、虐待老人的相关人员予以道义谴责,努力使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3.自我保障途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是加强自我保护,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作为外部条件,同时还要通过老年人自我保护这个内在根据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老年人不应消极等待来自国家、社会的保护,应主动进行自我权益保护,提高自我维护意识。在中国,基于传统习惯,自我保护可通过老年人自己或其子女完成。但在赡养权保障中,老年人又可能与子女发生直接冲突,为此可提倡签订赡养协议,或就赡养协议办理公证,以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模式
(一)自力救济模式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维护自身权利。它是一种最原始、最基本的权益保障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老年人维权“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强,独立性缺失,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寄托在家庭和社会方面。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外,或多或少存有“养儿防老”的心理障碍,有些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老年人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强化自力救济,是老年人维权的基础,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老年人要树立自强、自立的意识,敢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敢于诉诸法律来保护;丧偶或离异后,敢于再婚;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直至通过诉讼来解决。二是谨慎处理个人财产,确保经济独立,因为经济独立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先决条件和基础。三是要有证据意识,证据的留存是确保自身权利实现的前提,老年人可通过公证或见证的方式来实现。四是自我调适,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年人离退休后,需要及时进行自我调适,加强心理修养,经常读书看报,参加社团,参观访问,积极培养、丰富自己的日常生活,扩大视野,强化对社会的感性认识,跟上社会发展的潮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建立起新的生活秩序和社会交往圈,陶冶个人情操,淡化和消除郁结心情,提高心理素质;适度参与,发挥余热,把一生积累的知识、经验、专长传承下去,为社会继续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家庭帮助模式
在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模式的选择还必须考虑两种实际情况: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浸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一种“万事不求人,养老靠儿女”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把人们禁锢在家庭的小圈子里,在家养老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同时,儒家文化对孝道的强调成为社会的基本伦理,进而转化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而在家养老具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第二,老年人心理方面的需求。传统的家庭养老有其特殊的功能,它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于一体。传统社会的大家庭之所以为人所称道和怀念,就是因为这种家庭中的老人除了能得到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之外,还可以享受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免除老人的寂寞孤独。上述两种情况表明,家庭帮助模式在老年人维权中极为重要。一般来说,家庭帮助模式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赡养,有收入的子女为老年父母及祖父母提供经济保障;二是生活照料,老年人在家庭里得到儿孙辈提供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服务;三是精神安慰,老年人在家庭里精神上有依靠,感情上有交流,可得到心理慰藉。目前,中国老年人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在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城市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年人,主要是机关、国有企事业和部分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原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在独立生活的经济方面一般无太大的问题,但在日常生活中的种种不便和心理上的孤独感却是不容忽视的,他们需要更多的是子女们的关心、常回家看看、陪着聊聊天等精神方面的安慰,追求更多的是精神安慰的满足。对于农村为数众多的老年人来说,经济供养主要还是靠子女,家庭不仅是日常生活的场所,而且是保健、医疗、娱乐、接待亲朋好友的场地,家庭帮助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家庭成员在养老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当然,家庭帮助模式的作用相当广泛,特别是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抚慰和照料,其作用更是无可替代,也是帮助老年人以积极姿态安度晚年的最佳方式之一。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精神生活需要的了解及适时给予精神上的安慰,也是帮助老年人实现幸福权的基本保障。
(三)社会救助模式
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社会,面对中国家庭规模小型化、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化的趋势,“主要依靠家庭帮助”来保障老年人权益已经不适应时展的要求。以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救助是大势所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主要模式。通过社会化,可克服单个家庭在承担老年人维权时的困难,故社会救助必然会成为中国未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首先,政府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时,应支持和鼓励建立涉老社会团体,让涉老社会团体组织等为老服务平台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全面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次,涉老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政府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包括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进行调查研究,了解老年人维权情况,积极向政府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接待老年人的来信、来访,调解一般的涉及老年人的纠纷等。再者,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不同优势,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组织可以社区为依托,采取建设老年活动站、开通老年人救助呼叫系统、建立家庭服务员制度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可延伸到社区,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医疗机构可开办社区门诊、家庭病床、巡回医疗等服务事项,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捷;企业可兴办老年福利设施、活动场所,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生活用品。最后,扩大志愿者服务队伍,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与各种志愿者组织、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等社会组织合作,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造就更多的专、兼结合的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帮助。
(四)政府作为模式
从现代法治意义上讲,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障同样体现着公民个人与公共当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表公共管理者的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对其权益进行保障义务的承担者。事实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涉及劳动保障、医疗、民政等多个领域,更涉及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在这些制度安排中,政府应利用所掌握的有效资源,采取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和途径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且往往是全方位的,具有全面性,并发挥着主导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组织保障。政府通过其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发挥着组织保障作用。二是政策导向。政府通过对社会老龄化状况的了解和把握,根据全局工作安排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养老服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鼓励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和积极参与。三是监督检查。政府通过强化有关部门职责,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和案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监督检查各有关主体,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四是财政投入。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推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必要乃至尽可能充足的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
(五)综合模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单纯依靠个人、家庭、社会或政府,都会有失偏颇。所谓综合模式是将上述几种模式组合或整合。自力救济的前提是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并且经济上独立,否则就必须依赖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家庭帮助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况且随着“四二一”家庭结构趋势的扩大,两个青年人帮助四个老年人甚至八个老年人,恐怕难以承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必将在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仍无法替代家庭在情感关怀和精神赡养方面的作用。保障老年人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这种责任属于宏观层次上的,但中国目前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富裕程度,还不能给老年人提供充足的公共福利和公共支出。因此,必须充分发挥自力救济模式、家庭帮助模式、社会救助模式、政府作为模式的各自优势,整合各种资源,依靠各种力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依托,以家庭、个人为主体的综合维权模式。从长远看,应努力实现从政府部门向社会第三部门的过渡。总之,综合模式要求在发挥个人、家庭维权作用的基础上,又能调动全社会力量,并且以政府的强制力和财政支持为坚强后盾,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关心老年人就是关心自己的明天,站在研究者的立场,我们希望借此唤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全社会的关注,积极探究相关路径和方法,为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积极有效的智力支持和资源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