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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的基础:资本信用走向资产信用
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制度由此而生。公司资本制度是调整公司法人、债权人和股东间利益冲突的制度设计,是利益平衡的艺术,因为人们认为,资本信用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即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信用的基础,公司资本是对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基于此认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设置了严厉的公司资本制度,如法定资本制、资本三项基本原则及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试图利用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所彰显的信用机制,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严厉的资本制度如果确实能够起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秩序安全的话,则本无可厚非。但事实是,严厉的资本制度无法负载立法者所预期的担保功能,该制度既损害效率又无益于安全,反而限制了债权人的自由选择。由于资本信用难以实现,于是出现了资产信用的思路,即认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学界也普遍认为应从资本信用走向资产信用。公司资本不是公司随时实际拥有的资产,只是公司成立时登记注册的一个抽象的数字。资产与资本的差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状态。公司资本是一个静态指数,而公司资产则是一个动态变量。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除经法定的增资、减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而公司资产随着公司的经营状态(赢利或亏损)和财产的变化(增值或贬值),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公司的资产往往会大于或少于公司的资本。通常情况下,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就越大,甚至于可能会完全脱节。因此,在对债权人进行实际清偿时,公司的资本数额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资本所昭示的公司能力或信用对债权的保障其实不过是一个理论和立法上的构思和假设。实际上,人们一般也是用资产负债率来反映公司的信用能力。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公司的净资产率就越高;反之,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的净资产率就越低。而净资产率才是决定公司清偿能力的直接指标和数据。从总体资产对总体债务的根本意义上说,资产信用就是净资产信用,就是公司总资产减去公司总负债后的余额的范围和幅度。因此,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债权人或投资者来说,公司净资产是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第一道屏障,是对公司债权的总的担保。对公司来说,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或盈利能力才是衡量公司信用的重要指标。此外,公司现金流和资产的流动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的现实偿债能力。
二、公司资本制度设计面临的新课题:风险与收益
在现实中,追求安全、防范风险只是债权人考虑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追求赢利和收益也是债权人考虑的一个方面,并且应该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一般来说,信用风险是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风险越大,收益就可能越高。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的比例关系,债权人必须从风险和收益的整体角度考虑,才能作出正确决策,即冒多大的风险,可能获得多大的收益。而具体的决策取决于债权人对风险的态度。一般来说,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存在三种类型:即风险厌恶型、风险偏好型和风险中立型。风险厌恶型是指要使投资者冒一定的风险,必须给予比较高的风险溢价收益;风险偏好型是指投资者冒一定的风险,只需较少的风险溢价收益;风险中立型居中。从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看,相比公司完全以权益资本为资金来源的情况,当一个公司部分运用借款来进行运作时,权益持有者会受到激励,愿意去以一种更有风险的方式管理公司的资产。债权人预见到了权益持有者使用借款去冒更大风险的激励,因此,必须消耗相当大的资源来对公司进行监督,或者签订复合合同,并相应地索取补偿。当债权人承担更高的风险所得到的补偿高于自身所要求的风险溢价收入时,债权人便乐于借贷。否则,债权人便不愿借贷。这里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对债务人(公司)来说,他并不是想要违约,而是要增加其预期利润,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冒更高的风险。当然,对债务人(公司)来说,风险和成本也是成正比的,风险越大,支付的成本也就越多。一个信用比较低、风险比较大的公司要想得到债权人(投资者)的青睐,必须付出比较高的成本。一个风险比较低、信用比较高的公司则可以以相对比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另外,公司筹集的资本数量及结构是有一定经济理由的。首先,是因为公司的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不仅包括传统的生产经营规模经济问题,还包括组织的规模经济问题。其次,默顿•米勒和弗兰克•莫迪利安尼共同提出的公司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实际上,公司的资本结构即债权融资(借入资本)或债权融资(自有资本)的比率存在一个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均衡点。当企业的负债率提高时,由于成本的降低,企业价值会相对提高。但当企业的负债率达到一定程度后,由于企业破产风险的存在,企业破产成本增加,企业价值反而会下降。当两者引起的变动额相等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优。詹森和麦克林指出了他们关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一个基本结论:最优的资本结构应权衡债权融资或债权融资方式的利弊,使成本最小。因此,资本制度的确立也应当给股东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间,将股东视为具备诚信的基础。所以,公司与债权人(或投资者)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一些风险厌恶型的债权人(投资者)钟爱信用高而收益低的大公司,一些风险偏好型的债权人(投资者)偏爱信用低而潜在收益高的小公司。这就可以解释为何银行只对一些大型的信用比较高的公司发放贷款,而市场中的一些所谓信用很低而潜在收益较高的垃圾债券或创业板块公司的股票却经常受到市场追捧。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即使承认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从而设立严厉的资本制度,也无法对债权人(投资者)的利益给予保护,因为它影响债权人(投资者)对收益的追求。公司资本制度设计还必须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这样才能使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更为合理和科学。严厉的资本制度不仅在负载立法者预期的担保功能时无效,而且妨碍了人们对效率的追求。相反,宽松的资本制度将风险和收益的考虑留给公司和投资者,利用市场机制加以调节。所以,宽松的资本制度是考虑风险和收益关系后的必然要求。
三、基于风险的视角:有限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并不是消除风险,而只是重新分配风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制度设计。而其实,公司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制度最关键的在于可以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从而使投资者通过投资组合多样化以降低风险成为可能。从一定的角度来说,公司制度是一种合理分配风险的制度。按照合理分配风险的要求和效率的考虑,风险应该配置给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承担。一般来说,由于股东相比债权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强,而且股东享有剩余控制权,因此风险控制能力要强。相比债权人,股东是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所以,公司风险一般先由股东承担,然后才由债权人承担。这是完全符合效率要求的。虽然公司股东相对债权人来说是最优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愿意承担风险并不代表其愿意承担无限的风险。因为,现实中风险的发生除了股东可控制的因素之外,还有很多因素是股东不可控制的。为了使通过公司进行大量融资成为可能,或者为了使股东自身的其他资产安全,都必须承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当然,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而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由他们承担公司违约的风险。但必须澄清的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有限责任使企业或公司将其失败风险外在化。其实在这里并不存在外部性,因为,第一,债权人承担这种风险已经得到全面补偿或通过各种措施以限制风险。第二,当债权人不愿意承担过高的风险时,还可以将以下要求作为贷款的条件:坚持由股东个人或其他公司担保公司债务,或在贷款契约中写入限制债权人风险的其他条款。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公司自愿的债权人身上的理由是,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相比并不一定是风险偏好者,虽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要强,但是一般的中小股东与一些大的债权人相比其控制能力并不更强。所以,对该部分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风险由股东承担和由债权人承担无甚区别。并且按照保险学的原理,让更多的主体承担风险似乎更合理并更富有效率。所以,公司法一般设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即承认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什么情况下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呢?从风险的角度来说,一般认为,当股东将可控制的风险或超出投资者本来愿意承担的风险转嫁给非自愿的债权人承担时,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属于股东将可控制的风险或超出投资者本来愿意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承担呢?理论上的阐述一般是基于谈判理论,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以虚假陈述和特殊侵权作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在虚假陈述中,股东欺骗债权人相信公司拥有大量的财产(比实际拥有的多),使投资者对风险的估价不足,从而接受了相对比较低的补偿或超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特殊侵权中,由于在事故之前加害人和受害人不可能进行商议谈判,那么债权人(受害人)就不可能收取更高的利息率以反映增加了的违约风险,从而使公司有限责任的风险成本外在化,即受害人承担了公司有限责任的成本。
有了以上的认识,公司的资本制度之架构应当以提高公司效率为主旨,最大化股东利益、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要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也应该从(净)资产的角度加以规范。期望公司用一套高门槛的僵死的资本制度维持其信用,既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能够实现其维护公司信用的本来目的,反而会使资本制度过于僵化,公司既丧失效率又无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正是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日趋缓和的原因。大陆法系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英美国家越来越趋向于将便利企业融资作为确立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宗旨。在原本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因债权人保障功能的不如意而逐渐缓和或予以修正。我国也顺应公司资本制度走向缓和的趋势,对资本制度的规则在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