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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基本宗旨,随着“以人为本”、“读者第一,服务至上”、“一切为了读者”、“把满足读者的基本要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不容质疑,自觉维护读者权益,最大限度满足其需求已经作为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诚然,图书馆在主动给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理念指导下,在体制、功能、管理、技术等方面不断自我超越,竭尽所能为读者获取现代知识与信息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同时,为了与读者之间的沟通呈良性循环,加强了许多方面的实践与拓展工作。比如:业余时间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与实践技能的提高,以增强适应国际化和信息化的需求;热爱自己的职业,有崇高的责任感,并勇于承担义务和责任,懂得珍惜所选择的职业。这种职业化的心态,优秀的品格和性情与良好的综合素质的悉心培养积蓄至关重要,而这也是目前图书馆馆员职业倦怠的困惑。因此要认真虚心接受读者的监督、督促,鼓励读者自己加入到读者服务工作中来,提升读者服务工作等等,全方位拓展服务理念。然而,由于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图书馆属公益性的服务行业,为读者服务的性质注定图书馆员的工作是辛苦的,而公益性也注定了图书馆的待遇相对来说是低的。图书馆在行政意志、强权学科、大众媒体面前没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从经济实力、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无一不体现出图书馆在整个社会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图书馆需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化精神以适应在清平物质待遇中仍能尽职尽责地为读者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外,还应采取积极探讨权利意识与行为,才能协调好读者服务工作与自身权利维护的相对平衡,才能更有效地做好读者服务工作,才能实现图书馆人的职业价值,才能将图书馆事业轰轰烈烈地开创下去。
2图书馆人的权利维护
图书馆人权利维护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思潮,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针对轻视图书馆人的现象的增多而提出的。二是从社会环境恶化带来的职业危机中提出的。三是对图书馆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思而提出的。当今社会过度物质化、理性化、权利地位至上,塑造的是“单向面”的人,缺乏关怀,导致心理失衡。由于图书馆是一种通过信息服务体现其价值的机构,我们在相当长的过去很少提到图书馆人的职业权利问题,而且一直以来在为读者服务的过程中,图书馆人已经逐渐养成了服务他人的那种特有的从属心理特征。只要领导或图书馆读者认为图书馆工作不能令其满意,即可对图书馆工作进行批评指责,甚至投诉。面对职业利益所受的不公正对待,图书馆人的反应往往是检查自己,改变自己,迎合读者口味,也不管合理不合理,更不顾孰是孰非。这样的反应与做法,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本人来说都是不明智的。它只能导致人们对图书馆人的职业与职业敬畏日益缺失,从而误导人们因为图书馆工作的服务性质而完全忽视图书馆人应有的权利与尊严,使其社会价值淹没入“借书还书”、“环境卫生”的烦琐枯燥的日常工作中。似乎也不同于公认的其它自然与社会科学那样的学术研究,对其专业一度迷茫,职业利益故而进一步受损。就其本质而言,人是社会的人,人只有对自身的生命、自身个人尊严予以关怀,才能对人的自身的本质有透彻的了解,人才具有个人能力的充分自由发展、个人社会的高度丰富和发展。
2.1图书馆人权利的界定
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一部《图书馆法》,维权可以说无章可循。要真正做到关注图书馆人,激发图书馆人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提升图书馆服务质量,增强图书馆生存能力,只有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倡导图书馆人权利理念,图书馆事业的人文理想的实现才有最基本的保障。在图书馆人的权利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理论与经验。国外已有10个国家了本国图书馆权利宣言,从美、日等国为代表的国家已形成的观念与规范中可以看到,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图书馆权利不是图书馆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权,不是图书馆相对于利用者的特殊权利,也不是图书馆制约利用者的权利。而是为追求和保障全体公民知识和信息获得权、接受权、利用权的圆满实现。因此,图书馆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利用者的权利。它包括:图书馆具有资源的收集和采选权;图书馆具有资源的提供和利用权;图书馆具有为读者保守秘密的权利。
2.2维护图书馆人权利的方式
在图书馆工作实践中,根据图书馆权利所界定的范围,以严明的纪律规范图书馆的经营、服务与维权为己任。第一,实行有偿服务。图书馆所有文献实行收费制,将所收费用纳入创收渠道,按比例与学校分成,在保障学校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图书馆自身待遇。当然,这种方式很有可能导致信息障碍的滞后,也有可能会伤害到一些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切身利益问题。但笔者认为只要学校给予这些学生一定的借阅补助应该可以得到解决。第二,杜绝对外界违背图书馆内部科学管理的不合理要求唯唯诺诺,甚至不顾图书馆人的职业尊严与职业利益而一味偏袒对方。对不负责任的言行,图书馆应该采取不理会、不合作的态度,甚至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处理问题时,必须注重公平公正,正确反应和兼顾双方的利益,正确有序处理其中的矛盾,既要满足读者合理的要求,又要不伤害图书馆人的正当利益,最终使读者的利益与馆人的权利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维护读者基本信息的需要为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坚持有序、依靠组织、全面维护图书馆人的职业尊严与职业权利,与漠视、损害图书馆人的权利作斗争,这也是对我们自身行业意识缺乏的一种觉醒。
3协调读者服务工作与图书馆人权利维护
读者服务工作是图书馆工作的中心,服务是其工作的本质,以满足读者需要出发,以优质的服务吸引读者,“一切为了读者”是不能动摇的,为读者提供准确、及时、方便灵活、周到的服务作为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宗旨历来为图书馆所推崇。然而,隔行如隔山,一人难满百人意,面对不懂行业科学管理的读者,面对不受重视的服务工作性质,图书馆人难免会处于受气的小媳妇的尴尬处境。我们知道,尤其是在社会日趋复杂的现实条件下,读者和馆人各自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这些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个人与社会的协调相对缺位,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甚或激化,但馆人强调共性协调,而读者渴望个性张扬,由此而来的是馆人与读者有效沟通渠道的萎缩,互不理解。其实,就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现实问题本质来讲,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规律是趋同而非相异的。但就如何协调发展,以最小的现实成本来实现最大的历史意义,就成为我们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
3.1图书馆人应该主动维权
主动维权是指图书馆及员工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图书馆权利的界定范围,加强自律,在资源的收集、采选、提供、利用、服务对象等方面制订出行之有效的图书馆规章制度。这种制度在保障读者正当切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又不至于让图书馆人职业权利彰显弱者风范。这就给图书馆人在从事理论研究、设计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或制定与行使决策时,努力摆脱服务性弱者形象,吸取有益于图书馆事业、有益于多数读者利益的思想意识。馆人应以主人翁的身份活跃于图书馆,同时,还应肩负起宣传图书馆权益的重任,使图书馆权利理念得以推广普及、关注与支持。只有这样,当图书馆人的权利遭遇无端侵犯时,才能有一个社会、组织、舆论、读者的强大支撑力,图书馆人的维权才能够落实在实处。试想,如若自己都漠视自己的专业与工作,又怎能要求别人敬畏你的职业呢?
3.2图书馆人维权与读者维权联系在一起
图书馆人维权是基于自律基础上的权益维护,而读者维权则基于法律方面的权益维护,是享有“寻求、接受、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尽管人的信息权利与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等权利相比,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但它是宪法权利派生演绎而来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得权、接受权、利用权的实现。若图书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就无从完成社会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其公民权就无法谈起。由于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与图书馆人维权相互关系协调的缺失,在知识与智慧、能力与意志、理性与情感等精神能量的生成和转换上,在读者与馆人之间,在社会整体和生命个体之间,有待建起一种平等的、主动的真诚合作与相互促进关系,这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3.3加强图书馆人与读者的有效沟通
由于图书馆地位仍然较低,又往往成为关系户安插之地,素质滞后。一些读者也缺乏对图书馆人应有的尊重,我们可以经常听到学生称图书馆员为“阿姨”、“叔叔”的,基本上听不到叫“老师”的;部分读者的一些不爱护图书等违规行为遭遇馆员按有关馆规处理时不屑于接受馆员的管理,反而认为是馆员未履行良好的服务;更有甚者,在由于图书馆馆建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完全满足读者需求时,不是予以理解,反而由于滋生不满把馆员当成出气筒也不乏其例。这上上下下的评议与消极评价,都是轻视图书馆人的现象,无疑又会导致图书馆人消极对待工作,这种消极又反作用于读者,从而呈现出恶性循环状态。加强馆人与读者有效沟通尤为重要。具体如何操作,笔者认为除了通过大力宣传图书馆工作的重要性外,还应提供读者信箱、业务咨询、导读、书评、荐购等多种方式改善馆人与读者关系,将二者矛盾控制在最低限度。就图书馆工作本质而言,就是馆人与读者之间以沟通为基础的互动过程,及时、充分、有效的沟通,可以化解因误解而引发的矛盾,这也对馆人如何做读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