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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Acquiredimmunodeficiencysyndrome,AIDS)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AIDS病人往往要经受生理上病痛的折磨,还要遭受社会的歧视与羞辱。自1981年美国首次发现和报道AIDS至今,全球已发现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流行,给人类社会带来了重大危机,也给法律带来了诸多亟待思考的问题。但实践证明,歧视和遗弃、疏远会严重阻碍AIDS的预防与控制,而尊重和保护AIDS病人的人权会不断改善对AIDS病人的支持环境,也可以促进自愿咨询检测等措施的落实,最终赢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应当有所作为,这既是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所必需的,同时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法律环境的优劣,对于AIDS的预防与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AIDS病人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指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1]。《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和其他出身、身份[2]。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也将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3]。因此,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AIDS病人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包括:(1)生命权:最基本的人权,同时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无论AIDS病人是生存还是死亡,社会都应该用宽容的态度去理解、治疗、接受他们。(2)非歧视和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消除在卫生保健、就业、教育、移民、国际旅行、住房和社会保障领域对AIDS病人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对于AIDS病人而言,最重要的平等权体现在病人要拥有同等的治疗机会、就业、受教育等民事权利上的平等。(3)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有着较长潜伏期的疾病,隔离对AIDS治疗完全没有必要,比如在过去的法律中曾规定其为乙类传染病[4],但需要按甲类传染病来治疗,即需要隔离,拒绝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AIDS病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了。(4)隐私权: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隐私权定义,但可以明确的是隐私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对AIDS病人来说至少应包括信息上和身体上的隐私,比如姓名、职业、住址、家庭情况等,医学检查更是涉及个人病理、生理、健康状况等身体上的隐私。一般疾病的公开不会对公民的生活带来不良的影响,甚至可能博得更多的社会同情,但AIDS病情的公开,极有可能改变病人生活,使他们备受歧视与打击,更加丧失面对社会的勇气。所以应强调,艾滋病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隐私权,有权对自己的疾病状况进行保密,这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当然,AIDS病人作为公民还享有不受非人道的羞辱与惩罚、政治权利与自由等散见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的基本人权[6]。
2AIDS病人权利的实现在预防与控制AIDS中,国家应该在其中扮演主导角色,即是一个合格的管理者,更应该是一个尽职的服务者。AIDS病人权利要得到真正的实现,法律环境是最重要的保障。
2•1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对AIDS病人的保护性立法,真正体现对AIDS病人权利的保护从发现第1例AIDS病例以来,人们对于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知到了解的过程,在我国AIDS经历了传入、扩散、增长三个发展阶段[7]。在不了解的阶段,往往是“谈艾色变”,立法者、政策制定者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更好地将AIDS病人控制、隔离起来,可以说,这是从根本上抹杀了AIDS病人的基本权利,出发点就是错误的。但随着对AIDS的了解,这种限制、惩罚、侮辱、歧视的声音弱了,宽容的呼声得到广泛认同,但是实际生活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依旧是有限的。笔者认为,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应该以保护AIDS病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对AIDS病人、高危行为人群采取惩罚性措施,使其在防控工作中采取配合的态度,形成更为温和的社会环境,来换得他们的合作和社会的接受。
2•2消除歧视,完善国内立法,健全人权保护制度改变AIDS病人的受歧视地位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立法者应当以人为本,从保护AIDS病人的角度出发,完善国内立法,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消除社会歧视和侮辱,解决社会排斥问题,维护AIDS病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修改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进行专门的AIDS病人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比如,美国颁布的《残疾人法》将AIDS病人列为残疾人范围[8],使其在就业、就医、受教育等方面免受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吸收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可考虑将AIDS病人列入残疾人范畴,与其一样享有法律所给予的特殊保护。同时,努力营造宽容对待的环境,对吸毒、商业性行为、同性恋等不要揪住道德问题不放,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高危人群采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动员社区力量,及早干预,使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自由。
2•3提供法律支持,保护AIDS病人的诉权、实施司法救助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益之一,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9],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2)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3)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机关不能剥夺和侵犯。对居于弱势群体的AIDS病人,他的民事权利不应因为有病而被剥夺,其诉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前社会对AIDS病人普遍存在歧视的今天,如果法院拒绝受理他们的案件,无疑是对AIDS病人合法权益最严重的践踏。因此,法院应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努力:(1)切实提高对涉艾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随意限缩受案范围、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特别是对于AIDS病人的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涉艾案件要重点对待;(2)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对AIDS病人与普通公民一样对待,合理范围内保护其隐私权,对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或简化程序审理,注重化解矛盾,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尽量不带有道德评价性语言;(3)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AIDS病人诉讼。对于情况紧急且涉及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同时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切实维护AIDS病人合法权益。
2•4制定专门的AIDS法律尽管我国已经在2006年出台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明确了对AIDS病人不得歧视的原则[10],但其仅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与层级均较法律弱。建议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启动立法程序,上升为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法》,其中可以包括免受歧视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民接受教育和了解疫情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病人接受治疗、咨询服务等内容。
3结语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经说过,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在多元化的今天,即使我们对AIDS病人的有些行为并不认同,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恰恰都是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证的。在我国,随着《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与相关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已经在全社会为AIDS病人营造了一个互助、团结、宽容的氛围,但要消除歧视,保障AIDS病人的基本人权和诉权,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法律环境的不断突破与完善,以最终实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