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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地方宪法的时候,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这表明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虽然我国宪政史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国宪法不同程度上是装饰宪法、名义宪法,宪法得不到实施,人权自难保障,宪政也只是少数精英的理想。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宪法在党的领导下历经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它真正成为建设“宪政中国”的前提。若使现行宪法也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就不能不详加阐释人权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与宪政界说
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为了保证逻辑统一,首先应界定人权与宪政。
(一)人权界说人权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如下:1、“在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2、“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的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3、“科学的人权概念应当是:人权是以一切人作为主体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平等权利。”4、“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组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5、“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6、“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7、“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权’。”8、“无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权的发展均呈三种形态:
一、应有权利,
二、法定权利,
三、实有权利。所谓应有权力是人按其本性,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形式将应有权利加以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所谓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变为实有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斗争的过程。”
综合以上各观点,笔者认为,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二)宪政界说
2004年1月11日至17日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的第六届世界宪法大会的主题是“宪政:老概念、新世界。”的确,国内外学者在不同的年代立足于不同的背景,通过层出不穷的阐释将“宪政”这个“老概念”带入一个个“新世界”。同志认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如果再加上形式要件,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张庆福先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己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以上观点都认为宪政是民主政治,或宪政的核心要素是民主政治。这种概念里没有人权的地位,更无法回答如何解决人权与民主的冲突。
“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何华辉先生、李龙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李步云先生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主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还有人“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经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以上各位学者对宪政的界定虽表述不同,但都认为宪政在以宪法为起点的前提下,包含“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在宪法领域内的相互作用,相互整合的形态和过程“美国教授莱夫说,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它比‘法治’、‘法治国’的概念更抽象。法治是宪政制度中的一种要素,宪政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法治,但仅有法治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民主制度和人权、自由的充分保障。宪政是民主、法治、人权的动态过程。”蔡定剑先生认为,“宪政的精义是对自由、民权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没有自由、民权就没有宪政。”
莫纪红先生认为,“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是将传统理性价值,如民主,法治,人权和自由等理性价值有机整合在一起,进而发挥各种理性价值所有的整合价值功能。”还有人认为,“从宪政的内在要素上看,自由、民主和法治即构成了宪政的基础因子,三者就宪政而言不可或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框架与结构。”这几位学者与上述各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强调自由也是宪政的一个要素,有的认为自由是宪政的理想和目的,全都自由应得到充分的保障。杜钢建教授更认为,“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问题在近代历史上提出原本是为了保障自由。宪政是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制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阐释宪政,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认为,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三)人权与宪政的关系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人权保障就不可能存在宪政。由于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可以说,人权是宪政国最温和的女神,是宪政驾驭法治,防止法治恶魔化的总护法;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是遭遇“多数人暴政”时的避难所。诚如夏勇先生所言,“人权之于民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民主提供动力和基础,还在于保证民主不出偏差,如演变为‘多数人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是宪政在自由灵魂指引下,借以纠正变异的法治,消除蜕变的民主的最可靠的力量。而宪政则是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成为实有权利的通道,是实现人权的途径。“应有权利再神圣,法定权利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政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宪政是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的枢纽和中介。没有宪政,人权保障仅仅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
二、人权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
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在宪政的各要素里,优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疆域;民主是宪政的动力和动态现象;法治——实质意义的宪治——是宪政秩序产生、变动的原则和宪政稳定装置;自由是宪政的灵魂和生命,没有自由就没有宪政,只有被标榜为宪政的僵死的体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使命,也是宪政遏制民主蜕变为“多数人暴政”,防止法治恶魔化为人治的正义行动。宪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义、法治的原则、自由的精神和人权的特性所形成的意义世界,或者说是四者相互联合而又各有其领土的理想国,它是一个和谐和完美的国度。在四者中:1、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通过民主达成合意,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如,界定公权力的范围,限制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如通过民主,决定社会资源按着最有利于人们利益的方式配置。因此,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民主,但是人权以其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特性,决定多数人打着民主的旗号,也不能入侵少数人人权的领地。2、人权是法治的内在制动力量,是法治庇护的对象。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现实中否定法律至上乃至宪法至上力量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鉴于人的本性,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从而危害人权,拒绝民主,限制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的消极方面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积极方面是要求公权力为实现人权而运作。可见法治原则是从两个方面庇护人权的。同时,人权也是要求和维护法治的动力,它支持着法治。3、人权是自由的依托,在人权的领地内,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时人权作为权利,它的实现过程就是自由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有了人权,自由才能从彼岸到达此岸。
(二)人权: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
“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其中,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前提,制度正义是宪政秩序的基础,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宪政秩序的保障。”而人权作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无疑是宪法正当性和制度正义的判断标准及保证要件;无疑是宪法调控功能发挥的动力和目的。
1、人权要求重整国家法律体系,确立人权“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统治一切、不可违逆、需顶礼膜拜的象征。据统计,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尚有不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的规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还未废止;大量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另外,我国还未批准《世界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就好像神没了道场和法器,难以发挥应有威力。这样,法治原则实施不到位,人权更难以保全。因此,强烈建议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依法进行法律的立、改、废。
2、人权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宪政“卦”的两极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学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而人权产生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为了保障人权,宪法学出现了两大根本理论。民主理论从人权的肯定形态‘公民权利’方面保障人权,宪政理论则从人权的否定形态‘国家权力’方面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