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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转变背景下风险家庭表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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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转变背景下风险家庭表现

[摘要]

工业化、城镇化与现代化相互交织背景下的风险社会映像正在家庭的微观情境中上演,风险潜伏于中国社会的底端,家庭价值急需重建。本文首先总结了当今中国人口转变过程中家庭功能弱化的表征,并超越以往单一的分析视角,从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家庭结构的不稳定性与居住方式的分离性三个角度把握家庭风险从隐性走向显性的表现形式;在辨明风险家庭形成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反思了风险家庭视角下中国家庭公共政策的薄弱点,对公共政策的再建构提出探索性设计。

[关键词]

人口转变;风险家庭;政策启示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格外重视家庭和亲情。家庭乃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对中国人而言,“家和则万事兴”有着非凡的意义。2016年初,《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专门提出“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重点强调今后一段时间内要“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①。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中国家庭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以及深远的战略意涵。但如何结合不同家庭的具体需求、强化总体性大政方针的针对性,进而增强家庭发展能力,仍有待深入谋划。近一个世纪以来,“家庭”不再是有中国特色的儒家文化议题,它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争议的焦点,这是因为家庭虽小却与社会变迁密切相连,时代文明发展变化的特征往往更直接地投射在家庭变迁的方方面面。20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的传统家庭组织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离婚率大幅上升,两性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强,单亲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大量出现。1976年,美国总统竞选人吉米•卡特在竞选演说中反复强调“美国家庭出了毛病”,故其任总统后曾五次召开专门会议商讨制定新的家庭政策[1]。在现代化与全球化浪潮中,当代中国社会短时间里实现了以生育转变为主要特征,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人口变迁,此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人口再生产转变深刻影响着一系列包括婚育行为、死亡模式、家庭结构与功能在内的多维微观社会生活。聚焦家庭层面,在人口转变背景之下,中国微观家庭呈现小型化、核心化特征,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家庭功能的不稳定性以及居住方式的分离性更使一部分家庭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环境下陷入不堪一击的脆弱处境。

尽管尚缺乏官方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日渐提高的曝光率使得失独家庭、空巢家庭、同居家庭等新型家庭以种种社会问题的形式走进大众及政府决策者的视野。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社会变革冲击甚至颠覆,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家庭功能面临重重考验。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当前风险家庭问题的产生与之有共通之处,也有其特定的宏观语境。杨菊华、何炤华认为,不仅是西学东渐、西方婚姻家庭观念的传入对中国家庭有变革性影响,新中国的成立、“”的动乱、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均将中国家庭置于风险之中[2]。此外,中国政府在家庭变迁的每一阶段所采取的相应政策及措施对家庭后期发展都有一定的渐进性作用。风险家庭现象,不仅是人口、社会与经济发展作用的产物,更反作用于人口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一个社会作为细胞的家庭处于失稳状态,风险必将潜伏于这个社会的底端。就此而言,国家面对频发的家庭问题所采取的公共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清醒的风险认知和及时的策略调整直接关系到社会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目前,学术界多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某一种家庭的失稳形式,例如失独家庭、空巢老人,探究其根源、表现及应对策略,仅有少数研究关注中国家庭整体走向失稳的趋势并探讨中国家庭公共政策的完善方案。然而,规模渐长的风险家庭正将“家庭”这一宏观议题重新置于学术讨论的风口浪尖,它不再仅仅是社会变迁的微观征兆,如果不加以审慎对待,风险家庭将会演变为棘手的社会问题,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因此,在独特的社会背景下审视中国家庭的失稳问题,将不同的风险家庭形式放在同一框架中予以思考,从中反思当前家庭公共政策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以人口转变作为分析家庭风险的切入点,以从隐性到显性转变的过程性视角更新了以往对风险家庭的分类形式。基于此,综合人口学与社会学理论,辨明风险家庭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并简要分析家庭失稳问题对中国相关家庭公共政策的启示。

一、人口转变背景下微观家庭功能弱化的主要特征

人口转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社会变迁过程。当人口再生产类型进入低生育率的模式之后,人口转变开始突破以往的狭义界定,后现代“第二次人口转变”的超低生育率深刻介入婚姻、生育、健康等家庭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由新的婚姻模式、生育模式塑造的新家庭模式将家庭发展、制度功能、社会安全推向风险之下。

(一)家庭小型化、核心化传统中国社会崇尚多子多孙,三代同堂的联合家庭占总家庭户的大多数,这依赖于较高的育龄期已婚女性生育孩子的数量以及根深蒂固的宗族观。伴随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加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小型化、核心化趋势。《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显示,中国家庭平均户规模3.02人,1—2人户的微型家庭占全部家庭数量的近40%,而在1950年代之前,家庭户平均人数基本保持在5.3人的水平,1980年代以来这一数据一路下滑,家庭户规模小型化、核心化趋势显著[3](P23—26)。这一变化源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所导致的人口生育率快速下降。1953年,中国总和生育率超过6,粗生育率为37‰;1982年,总和生育率迅速降至2.8,粗出生率降至22.3‰。至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总和生育率为1.22,已低于生育更替水平。根据赵中维、陈卫的估计,中国1996—2000年的平均总和生育率应不超过1.60,2001—2010年不超过1.45,这一结果远低于官方所公布的生育水平,家庭生育功能不断减弱[4]。另外,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转变、城镇化进程带动的人口流动、人口寿命延长等原因均催生家庭向小型化发展。家庭规模变小,对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影响不同,家庭中的青少年一代因此缺少同辈群体,造成青年人群工作和家务负担加重,而老年人对社会养老的需求更为迫切。工业社会中,核心家庭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变成了常规的和标准化的,家庭关系相比以前更为简单,家庭内部交流方式由纵向转为横向,应对风险能力也随之降低。

(二)老年型家庭增多1990年代以来,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重由5.57%上升至6.96%。201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比2000年人口普查时上升了1.91个百分点,而1990—2000年这一比重只上升了1.39个百分点。无论增长速度还是比重,中国老龄化发展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一方面,渐强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渐长的抚养比使家庭赡养负担不断增重;另一方面,家庭户规模变小及家庭成员生活自主性的增强对部分老年人口的负面影响正在凸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不与老人共同居住,由独居老人构成的老年型家庭相应增加,家庭赡养功能减弱,无法满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和医疗保健方面的需求。而且,这一问题在经济发展基础较薄弱的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三)家庭空巢化趋势明显与中国人口老龄化相伴相随的是高龄化、少子化、失能化、空巢化等问题。家庭空巢化,具体指家庭中因子女外出工作或学习,老年人独自生活的一种现象。2014年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在50岁及以上有子女的调查对象中,其子女或子女配偶均不在本户居住的空巢家庭占40.3%,随着年龄的增加,家庭空巢率呈下降趋势[5](P9)。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仅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41.9%[5](P88)。伴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四十余载,第一代独生子女长大、成家立业,四五十岁的父辈一代已进入空巢时期,空巢现象逐渐前移,中年空巢危机突出。在此基础上,一旦配偶去世,空巢家庭的生命周期将进一步迈入鳏寡期。子女离开家庭,从空间上使得父辈依靠子女照料变得困难,他们与家庭成员以及社会之间的信息传递发生断裂。如何使这一部分老年人平稳甚至积极地度过晚年,是一个亟待深入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四)家庭式流动增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规模达到2.21亿人。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流动人口总数为2.53亿。与从前单枪匹马闯天下的流动模式不同,现今流动人口家庭化特征十分明显,流动家庭和留守家庭已经成为家庭的常规模式,当前的流动家庭比例为17.2%[5](P119)。其中,两代户、三代户家庭户分别约占所有流动人口家庭户的38.52%、5.04%,一代户中大部分流动人口也是同配偶或兄弟姐妹等一起流动,独自一人流动的只占26.76%[6]。夫妻共同流动和夫妻带着子女流动的趋势越来越强,留守儿童数量却在减少。人口流动虽然对提高家庭经济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但它却同时抑制了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对由此产生的大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来说,从其他家庭成员获得的精神支持极其有限,面临着子女养育、妇女帮扶、老人照料等问题。这意味着这些家庭功能只能更多地依靠社会机构承担。对流动家庭来说,无法真正融入大城市生活的现实限制了家庭发展能力,幸福感得不到实质性的提升。

(五)失独家庭矛盾凸显自1980年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至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家庭已达1.45亿以上[7],因独生子女死亡导致的失独家庭继而大量产生。地区差异上,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0-30岁独生子女人数占同龄人口比重最高的地区分别为上海(58%)、北京(53.5%)、天津(53%)、辽宁(51.8%)、黑龙江(48.6%)、吉林(47.4%)、江苏(47.2%)等,这些地区的失独家庭数量应该相对较多;城乡差异上,目前农村的独生子女总量低于城镇,但每个年龄段的农村人口死亡概率都高于城镇,导致农村失独家庭规模大于城镇[8]。由于在失独家庭界定、全国独生子女数量估计、独生子女死亡概率估计方面存在差异,学术界对全国失独家庭规模的推测有较大分歧,最大估算值是由学者杨支柱提出的1500万。流传较广的媒体报道是“失独家庭总数超过百万,年增长7.6万”。周伟、米红则根据“六普”数据测算出,城乡失独家庭合计241.26万户[8]。作为计划生育制度的副产品,失独家庭在生活照料、大病治疗、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极易遭遇困难,尽管政府为失独家庭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其经济困境,但他们心理上的创伤严重影响了家庭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父母一代老年生活的质量。

(六)其他家庭类型增幅显著相关数据显示,2000—2010年,1人户翻倍,2人户增68%,四成家庭是“单身贵族”或“二人世界”。2010年,30岁以上未婚者中独居家庭比例达43.2%,单亲家庭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达2396万户,成因以离异为主,70%为单亲母亲家庭,超8800万户有65岁以上老人[3]。可见,家庭小型化的同时,家庭类型也更为多样化。目前,二人家庭、三人家庭占主体地位,由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占六成以上,但其比重持续下降,单亲家庭、丁克家庭、隔代家庭等快速增长,家庭的小型化和不稳定性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从隐性走向显性风险家庭的表现形式分析

中国由人口转变带来的风险社会始于1996年,2016年后将演变为高风险社会[9]。以低生育水平为基础的“人口—家庭—社会”连锁风险效应,主要从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家庭结构的不稳定性、居住方式的分离性等维度向社会扩散。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推进,这种风险已从累积阶段向爆发阶段过渡。

(一)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失独家庭,是近些年提及频率较高的且与家庭相关的名词,指的是独生子女由于疾病或意外灾祸亡故的家庭,尤其是父母无法再生育的家庭。生育率下降,直接导致家庭养育子女的功能削弱,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入却在增大,子女就业社会化和对未来就业竞争增强的预期导致家庭将有限收入向子女教育投资倾斜[10]。与此同时,家庭小型化、少子化格局的出现,亦使得两代间的情感联系相比从前而言更为亲密,物质与精神上的高成本增强了子代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因此,每一个独生子女的夭折,都意味着一个家庭幸福的彻底毁灭,三角形家庭结构模式失去任何一边都将是不稳定的。事实上,失独是问题显性化的结果,其根本症结在于全国占绝大多数比例的计划生育家庭,即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然而,在归因问题上,失独不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必然结果。如果不幸失去一个孩子,父母如还有其他子女,其痛苦可能会弱一些,如果是独生子女,痛苦会更强烈,没有替补是政策导致的结果①。一旦遭遇非常事件,风险家庭就转化为残破家庭和困难家庭。除独生子女伤病残亡的风险外,穆光宗指出,独生子女家庭还有成才风险、发展风险、婚姻风险、养老风险等,因此它是规模最为庞大的风险家庭[11]。隔代抚育现象的大量出现,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对风险家庭的间接影响。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发现,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0—5岁儿童日常生活的主要照料人是母亲,其次是祖父母,农村祖父母照顾的比例高于城镇,父母共同照料的只占7.5%[5](P67)。随着城镇青年一代生存压力不断增大、难以维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农村青年远离乡土,离婚率持续上升、单亲家庭增多,对儿童日常照料和教育的责任逐渐落在祖辈的肩上,儿童成长历程中父母的参与被淡化,父辈(尤其是父亲)的角色发挥不足。祖辈的辅助虽然有利于减轻年轻父母的负担,但老年人的精力和能力相对有限,父母在孩子成长初期的引导、示范作用不可或缺,因父母角色失位导致的儿童心理问题、性格缺陷往往是在父母回归家庭后也无法弥补的缺憾。

(二)家庭结构的不稳定性国家卫计委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中正式将“同居”纳入家庭类型,调查显示,15岁以上家庭人口中处于同居状态的比例为0.2%[5](P10)。同居作为20世纪末兴起的家庭形态与普通婚姻家庭不同,其存在并不依靠法律维系,而它的形成源于或直接导致事实婚姻。这种家庭类型虽尚未被法律认可,但其隐蔽性高、随意性强等特征决定了它事实上已成为风险家庭的形态之一。同居家庭的双方一般没有明确的婚姻意向,只因生理或情感上的相互需要而共同生活。同居家庭中性关系的自由程度远高于从前,由婚前性行为造成的未婚先孕,主要发生于姘居型的非法同居和未婚同居两种情况,是非婚生子女生育的丰厚土壤。同居是一种低承诺、高自主的两性关系,非常松散、脆弱和不稳定[12]。同居关系一旦破裂,经历了感情创伤的个体对婚姻将可能形成畏惧心理,而孕育了非婚生子女的同居家庭由于子女的降临,更易因生计或道德声誉方面的考虑选择退出同居关系,转化为由男女一方带孩子的单亲家庭。在中国,同居正在成为正式组建家庭前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关系模式。同居家庭的风险主要在于它向单亲家庭转向的潜在可能性,单亲家庭的大面积扩散必然会对社会的稳定与延续形成阻碍。同居家庭仅是中国目前婚姻不稳定性的一种表现,只有一人独自生活的家庭,即单人家庭的比例已超过联合家庭,占总家庭户的6.5%[5](P7),其中主要是离婚、丧偶者,其次是未婚者个人,在30岁及以上未婚人口中,独居的比例已达到41.4%。大龄独居家庭的增多,一方面是由于受教育程度提高、职业规划和人生发展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推迟结婚年龄,抑或难以找到合适的婚恋对象;另一方面,由于婚姻家庭观念变迁,一部分人自主选择独身。独身乃至独居,是个人拥有的、决定是否结婚甚至生育的权利问题,但在社会意识形态目前相对一元化的社会里,独身者与其他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攻击和排挤,因为这种独特的家庭形态有违社会延续的准则。事实上,独居家庭未必仅是个人的选择,而是社会转型中的产物,性别比失调、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婚恋观革新均成为这一群体壮大的导火索。相对于其他家庭类型,独居家庭略显游离其外,费孝通曾指出,由夫妻、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是最稳定的家庭结构,而在单人家庭的预设下,未婚单身青年需要独自承受社会压力,一般难以享受高质量的家庭生活,离异单人家庭更难实现向夫妻或核心家庭的跨越,独居老人则在社会支持、社会交往等方面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家庭成员直接支持的不可及性削弱了单人家庭抵抗外来冲击的能力。

(三)居住方式的分离性在农村,随着城乡人口流动规模的持续加大,大批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留下老人和孩子在农村,由此形成了越来越多的老年空巢家庭及隔代家庭。在城市,年轻一代在家庭成员中所占比例的相对缩小及其崇尚自由、独立的意识使他们更倾向于选择与父母一代分开居住,而原有家庭的财富积累为这种选择提供了一定物质基础。空巢家庭是居住方式分离情况下风险家庭的典型形态之一。与失独家庭相比,空巢家庭虽然从形式上保持着家庭成员的完整性,但却无法摆脱感情联络与功能支持上的“貌合神离”。以往,公众习惯于将“空巢家庭”等同于“老年型家庭”,这是因为当生育率较高时,所有子女离家单独组建家庭后,父母一辈已基本进入老年阶段,而如今独生子女政策制造的新一代空巢家庭其父代的平均年龄显著下降。由于家庭成员的不可替代性,从核心家庭到空巢家庭的突变在适应能力上对独生子女父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否则父母一辈的生活质量将可能受到影响。此外,城市中空巢家庭与子代核心家庭互动关系的工具理性特征更加明显,其中父母为子女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子女逢年过节“按时”尽孝,日常交流渐少。至于流动家庭与留守家庭,家庭核心成员不再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家庭因成员的物理距离形成网状格局,血亲成员间面对面的直接交往次数减少,居住方式的分离性阻碍了家庭代际互动。首先,父母一代难以得到子代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心理慰藉方面的关怀。在农村,留守老人中一半以上患有慢性疾病,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其需求,养老困境突出。另一方面,儿童一代因父母外出或父母工作繁忙而疏于照顾,社会化与教育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指出,不完整家庭青少年及城乡留守青少年的性行为发生率均高于完整家庭青少年和非留守青少年,由于居住分离,这一部分青少年与父母的沟通机会较少[5](P83—87)。然而,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是最需要心理支持的人群,家庭功能的缺失提高了城乡留守青少年成为社会问题制造者的风险。居住分离直接削弱了家庭中向上赡养、向下养育的代际支持,它所造成的显性风险正转嫁至社会与政府之上。

三、风险家庭形成的深层次归因分析

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但在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动态平衡被完全打破。从因果关系视角来看,风险家庭是风险社会在家庭情境下的上演,其中社会的个体化趋势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对于生活世界中的社会性来说,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或者换言之,家庭作为‘倒数第二’种世代和性别之间的生活境况的综合物崩溃了,而家庭内外的个体成为以市场为中介的生计以及生涯规划和组织的行动者”[13](P159)。当城市大批独生子女一代进入青年阶段,成为家庭的主要承担者,当农村青年举家进入城市,追寻梦想,当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再由婚姻、户口维系,脱嵌的个体代替家庭直面社会风险,变迁的连续性演变为断裂的“原因”。从过程视角来看,摩尔根早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就指出,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本身也从低级的形态向高级的形态进展,最后脱离一种形态而进入另一种较高的形态[14]。当前中国与西方社会正经历着家庭细胞向另一形态的蜕变,但变迁的过程往往伴随着社会失范或者制度与价值的不契合。如果不加以关注并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变迁过程中很有可能演变成为矛盾的爆发点。因此,家庭失稳属于家庭变迁的一个潜在结果或状态。从结构视角来看,中国当前家庭变迁发生在工业社会的宏观格局下,其概念建立在一种矛盾之上,这种矛盾存在于现代性的普遍原则和其制度的特殊结构之间,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工业社会通过其体制而使自身变得不稳定[13]。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体制及政策体系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单纯照搬西方家庭变迁的经验。在中国的特殊社会结构下,一旦人们从工业时代的确定性和生活模式中解放了出来,由此产生的震动可能构成家庭失稳的另一面。因此,家庭失稳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变迁表象。在中国,家庭所隐含的风险最终被放大至何种程度,取决于社会应对的态度和策略。就已有相关研究而言,吴帆、李建民重点关注中国城乡居民家庭的功能与需求对应结构和均衡条件的改变,包括家庭功能出现的弱化、转化、外化和社会化趋势,家庭资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家庭成员需求超出家庭传统功能所能提供的支持[15];王跃生区分了城市与农村家庭结构演变的特点[16];马春华等发现中国城市家庭变迁发生在婚姻成本、婚姻的独立性、妇女就业率与夫妻关系、核心家庭与亲属网络的关系等方面[17]。学术界显然已注意到当前中国家庭的巨大变化,也看到了这一背景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但多数学者将之视为正常的家庭变迁,而非家庭失稳的预兆,或者仅将独生子女家庭列为风险家庭[11][18]。邓伟志、徐新更认为,“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规范的强制作用,所谓西方的‘家庭危机’,如离婚、同居、婚外恋、同性恋等,在中国是以不同的形式隐秘地存在,无法对家庭构成威胁”[19]。显然,这种说法同样缺乏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借用穆光宗的观点,“我们需要的是‘健康家庭’而不是‘风险家庭’,我们追求的是‘和谐社会’而不是‘风险社会’。风险家庭越少,社会冲突越少;健康家庭越多,社会和谐越多”[20]。所以,如果不对当前风险家庭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保持高度警惕,时刻反思配套措施并加以完善,家庭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势必将扩散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家庭公共政策的反思与再建构

家庭公共政策,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是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讲,家庭公共政策作为制度设计的社会政策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塑造个体与家庭生涯,通过调整结构与制度的匹配性以规避社会风险,也可能因定位失误或失败而带来意外结果。因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有关政策本身对风险家庭形成及应对的强大力量。家庭政策,主要是指政府用于稳定家庭和承担家庭功能而针对家庭所推行的社会政策[21]。近30年以来,中国政府试图通过宏观层面的人口与家庭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直接参与到微观的家庭建设活动之中,人口与家庭政策的内涵直接体现了政府对家庭本身及其需求的理解角度与程度。对照人口转变背景下的家庭风险问题,现阶段中国的家庭公共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家庭公共政策未与人口政策脱离,依附于人口政策发展。为应对1960年代中后期生育高峰所引发的人口爆炸性增长,中国政府自19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这一人口政策本质上是通过对家庭生育行为进行干预来实现控制人口规模的目的。虽然政府后期出台并推行过一些家庭保健、育儿等相关政策与项目,但尚未形成一整套具有领域特异性、旨在发展家庭能力的家庭公共政策,政府目前的关注点仍流连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上。其次,政府决策者过于强调家庭责任,但明显脱离现实。在人口与社会共同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出于自身需要对家庭模式实施了强制性干预,这种干预最终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宗旨,对家庭关系和功能进行的功利化操作使中国家庭在制度层面被高度工具化[21]。40多年后,政府政策干预给变迁中的中国家庭带来的却是风险性后果。现阶段家庭部分功能的缺失,使其已无力承担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协调角色,政策层面缺乏有效的措施支持家庭自身的发展,政府在协助家庭化解风险方面的勇气和诚意与家庭失稳的现实趋势脱节。再者,政策对象无明显针对性,普适色彩浓厚。

有学者提出,家庭公共政策应与社会福利一样采取“适度普惠”策略[15][21]。但从目前中国风险家庭的形式来看,这种“适度普惠”缺乏明显针对性,国家财力难以达到普惠要求,如果家庭公共政策仅停留在小恩小惠层面(如计划生育家庭辅助保障等),对于遭遇风险的家庭来说如同隔靴搔痒。不同类型的风险家庭有其特殊需求,家庭公共政策在覆盖面上应当是普惠,包括所有中国家庭的,但在具体措施上应当有所区别,独生子女家庭、同居家庭、流动家庭等风险家庭应接受不同内容和程度差异的关怀。最后,政策出台形式或亡羊补牢,或推卸责任,缺少风险防范意识。中国的家庭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应对已发危机的补偿性措施,如城市的“三无对象”和农村的“五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同居家庭等家庭模式,因没有针对性强的特殊政策,遭遇风险时必须依靠自身解决问题、保障生存和发展需求。张秀兰和徐月宾认为,这种政策取向其实是对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的惩罚,即拥有家庭的人反而得不到政策的直接支持[22]。不仅是学术界和理论界,而且政府迄今仍未对风险家庭从隐性转为显性后可能产生的巨大破坏力有一定的清醒认识,或者说政府不愿承担自身在防范风险中的职责。反思中国现行家庭公共政策,政府急需给予风险家庭较多的重视。在强调家庭责任的同时,以家庭为基本政策对象,反对“去家庭化”,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政策支持。在基本立场方面,家庭公共政策应建立在尊重家庭与政府合理边界的基础上,干预与放任并重,承认家庭的自建能力与多样性,而政策的制定和介入不等于随意放大政府对家庭事务的干预程度、剥夺家庭决策空间,特别是要避免类似以往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强制性措施,而是以科学、合理地保护家庭的完整性和恢复家庭的正常功能为前提,给予家庭更多、更好的可替代性选择。

在阶段性目标方面,家庭公共政策的改进应当能有效回应家庭失稳问题,集中资源重点支持独生子女家庭等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牺牲的群体以及有抚幼或养老责任的中低收入家庭、同居家庭等脆弱家庭形式,谨防风险带来的社会动荡。同时,结合当下的“全面二孩”政策,及时出台相关的家庭配套措施,制定并落实家庭发展的“十三五”规划,协调好计划生育家庭和非计划生育家庭的关系,借助人口政策调整契机,以相应的家庭公共政策从宏观上引导家庭功能的再强化,促进家庭价值的重归。具体而言,首先,要提高对家庭风险态势的重视程度,加强对面向家庭发展的理论研判和数据更新工作的支持,为政策实践提供可靠的支撑。其次,由于近些年失独家庭形成的舆论效应渐强,独生子女家庭这一风险家庭形式已被纳入政策议程,但其他风险家庭因所占比例较小,仍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家庭公共政策工作的推进需要拓宽视野,加强对潜在失稳家庭的监测与关注,适时并有针对性地增加政策条目。再者,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是家庭公共政策的核心所在,在税收和其他相关福利制度中应当体现出政府对家庭责任承担的支持和协助[15],促进家庭成员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的发展,如增强代际间小家庭间的凝聚力,协助独生子女完成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集思广益以间接增强同居家庭内部的情感纽带。最后,家庭公共政策设计应与有关部门的社会政策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充分整合资源,避免交叉领域上的冲突,协力强化相应的家庭保障措施,提高风险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对风险家庭养老与抚幼责任的分担,建立健全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辅助家庭社会支持系统的建设,尽全力预防甚至降低家庭风险激变的可能性。

作者:陆杰华 汤澄 单位: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