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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自身因素我国流动人口科学文化综合素质偏低。根据调查资料,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高中文凭以上占17%,初中文凭以上占49%,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占41%,其他占1%。[3]教育的缺乏使得外来人口对城市的各种现象缺乏相应的认知,对保护自己的措施缺少运用,对压榨自己的用人单位亦缺少合理的自我保护。这些缺陷常常导致了外来人员在受到侵害后采取过激的行为作出报复。流动人口中大部分法治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是俗称的“法盲”,几乎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制教育。他们判断是事物的非曲直,往往是以家乡特有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准则。他们的生活观念与现代都市人差距很大,致使他们不清楚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清楚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至触及法律底线。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因素社会开放程度与人们价值观念变化的矛盾。流动人口大多在沿海经济特区、大中城市聚集,相对而言,这些地方开放程度大,一些腐朽的、消极的东西难免会乘虚而入,诱发犯罪的因素也就愈多,加之各种传播媒介的迅速发展,人们潜移默化受到影响,价值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流动人口大多在流入地处于社会的底层,容易刺激、诱发一些不能准确明辨是非、自控能力差的人在极度不平衡的心理支配下,走上与社会对抗的道路,或者用违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当前,流动人口中的经济犯罪、图财犯罪、性犯罪有增无减,其原因正是一部分人所崇尚的金钱万能的价值观和吃喝玩乐的享乐观在作祟。促使部分流动人口非法致富动机扩张。
当前,在社会生活中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被侵犯。一些个体和民营企业不执行《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无故拖欠、拒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实施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近年来,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且作案人的报复性、暴力性倾向明显,他们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发泄心中的愤怒,以达到报复的目的。我国社会控制能力弱化,相关部门尚未建立有效的户籍管理制度。缺乏权威的管理机制,方法上流于表面。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日常管理。制度上的不足造成了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从而在一方面造成流动人口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促成一些流动人口肆无忌惮的从事犯罪活动。
二、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流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科学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提升其综合素质针对外来人口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知法、懂法、守法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劳动者,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图的产生。(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二)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聚居地管理,建立城市统一的人口管理模式,完善人口户籍制度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使之在实施过程中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只有使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走上法制化道路,流动人口才会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创造更多社会财富。
(三)加强管理和对犯罪打击力度,大力构建社会治安的防控体系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充分履行司法职能。公布流动人口的犯罪情况,建立已犯人员的档案并全国联网。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方针,要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分子。
三、结语
我国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能只归结为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更需要我们加大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控对策等研究的力度。加紧做好流动人口工作,落实好服务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系统、有效的流动人口监管制度,为流动人口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从根本上限制和解决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作者:王正阳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