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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制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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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制保障

摘要:大学生体育权利不容受到侵害,在进行体育活动过程中应当享有其意志与行为的自由支配权利,并当其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获得法律的保障,这也是大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对策有:加强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工作;明确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途径,进一步完善法制申诉规程;不断完善法制仲裁中的体育权利保障内容。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制保障

近年来,大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过程中,其体育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于我国在公民体育权利法制保障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大学生的体育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对学生的体育权利构成了很大威胁。之所以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会受到侵害,是由多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必须要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这也是维护学生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一、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概念

在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制保障中,大学生为法制保障的主体,是指对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体育权利进行法制保障,属于法律法规中的一种下位概念,所谓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是根据相关法制法规,使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及体育事务时能够享受到身心自由的权利,进而使其能够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来参与体育活动或从事体育事务[1]。从国际来看,关于体育权利概念的提出及法制保障的建立仅有几十年,在我国,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在体育法中,都没有对公民所应有的体育权利进行明确表述,根据我国法治管理需求,学者普遍认为公民所具备的体育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公平权、社会经济权、生命健康权及社会文化权等,而在宪法与民法中,大学生则被归纳为青少年的范畴,其是法律保护的重点群体。大学生在学校中所享有的体育权利也是教育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必须要对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建立完善健全的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制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法制保障作用,对提高国民素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体育法制规定中,特别是在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规范及内容上仍较为缺乏,这也使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许多大学生体育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

二、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及受侵害的表现

1.我国大学生应享有的体育权利所谓学校体育法律关系是指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中,其参与主体应当享有的体育权利及体育义务之间的关系。依据我国在宪法与教育法中的规定,并参考学校体育工作规范、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障法等内容,可以对我国大学生在体育权利中应享有的权利进行推定,大学生作为我国普通公民,应享有选择权、结社权、参加权、平等权、受教育机会权、公正评价权及体育教育条件权等多项权利。

2.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受侵害的表现近几年,我国大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和从事体育事务时,其自身体育权利频频受到侵害,比如体育课经常被其他课程挤占、学校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体育设施等现象尤为严重,这无疑给学生的体育权利造成严重侵害,学生难以进行体育锻炼,更不能自主地选择体育训练项目。而且目前我国在法制保障中也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如学生在体育中受到伤害的不当处理、学生难以通过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申诉等,这些都使学生难以正常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力,法律保障机制形同虚设。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在法律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法律保障途径较为单一造成的。为此,有必要对现有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现状进行探讨。

三、我国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现状

1.程序法相比于实体法较为落后目前,我国在体育法、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上较为健全,而上述法律只能算是实体法,实体法只是涉及到学生的体育权利,但并不一定会转化成现实权利,对大学生体育权利进行真正保障,还是要从保障程序入手。就目前来看,我国在体育法与教育法等法律上虽然进行了总纲式的规定,却缺乏操作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程序规定,这也使学生在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我国在教育法中虽然对学生的体育权利不容侵犯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却并没有规定学生的体育权利在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申诉、申诉的受理范围有哪些。由此可见,我国在程序法方面仍旧落后于实体法,在程序法上仍旧有待进一步完善。

2.缺乏法制保障依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中仅仅只对学生的财产权与人身权进行了保护,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却并没有列入到诉讼范围当中,进而造成法院在处理受教育权利侵害案件时没有相应的保障依据可供参考,对于这类案件也常常不予受理,即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被侵害者胜诉也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补偿,侵害者也往往不会受到追究。

3.法律申诉存在可操作性较低现象我国教育法第42条中对学生和学校间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定义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学校认为学生有违法律规定或校规后给予学生的处分,如勒令学生退学、开除学生学籍等。针对这一类别,该条规定中规定了学生如果不服学校的处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第二类是学生认为学校有违法律规定,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可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或诉讼,但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其申诉受理的范围是什么等内容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使大学生难以进行有效维权。

4.法律仲裁难以对大学生的体育权利进行保护法律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事纠纷事件的重要途径,并不能对大学生的体育权利进行保护。这是因为众多法学专家认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为行政管理关系,当学生的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属于行政案件,不处于法律仲裁的受理范围。而且在仲裁法中只提到了在竞技体育项目中引起的纠纷案件可由仲裁机关进行解决,但在学校体育训练项目中引起的纠纷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也使大学生难以通过仲裁机关进行申诉。

四、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对策

1.加强大学生体育权利的立法工作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宪法中仅对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国家职责进行了明确,而对公民所具备的体育权利却没有进行规定,再加上体育法在公民体育权利的义务规定上不够完善,教育法中的教育行政复议体系过于薄弱。因此,必须通过加强立法来保障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应建立和学校体育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化学校法律法规建设,以法制治校,不断对学生的体育权利法律保障内容进行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凭,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体育权利法律保障问题[2]。

2.明确大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制保障途径现阶段,我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程可以执行,在程序法的落实上较为落后,这也使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常常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必须要对学生的体育权利程序法进行不断完善,以此强化程序法的保障力度。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学生的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障途径进行明确,如申诉部门、受理范围、申诉程序、回避制度等,并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与健全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与保障途径,使学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体育权利。

3.进一步完善学生法制申诉规程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公民权利的法制保障问题也日益重视,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学生公民权利的管理规定章程。如在2005年9月开始实施的关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具体申诉程序,对学生的申诉管辖权、申诉范围、申诉时限都进行了相应完善,但该管理规定中的申诉范围仍旧较小,而且也没有将学生的体育权利纳入到受理范围当中。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的法制申诉规程,健全申诉制度,以进一步强化程序的可操作性。

4.不断完善法制仲裁中的体育权利保障内容我国应不断完善法制仲裁中的体育权利保障内容,将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侵害纠纷纳入到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当,由教育仲裁机构对该类案件进行受理,通过法制仲裁的公平性、效益性、可操作性满足教育纠纷的解决需要[3]。同时还要对教育仲裁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建立专家仲裁机制,由学校体育督查小组成员及专家学者担任仲裁人员,强化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与专业性,以此更好地从法律层面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

五、结语

总之,面对近些年部分学校侵害学生体育权利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予以严厉禁止,学校的管理工作不能以牺牲学生的自身权益为代价,学生的体育权利更不应该受到侵犯。而要确保学生的体育权利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不仅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入手,更需要管理部门与学校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以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越锋.关于现代大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现状调查[J].浙江体育科学,2017(2).

[2]范成文,钟丽萍.权利的召唤——《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研究综述[J].中国体育科技,2008(3).

[3]东锋,汪君民.我国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作者:杨忠林 单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