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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强制许可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赋予了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一项权利,完成某些流程后,可以不经专利人授权,直接授予申请者对专利产品进行特定使用。本文通过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理探索,研究这一制度的法理学依据,对其正当性进行解读,并重点探讨这一制度带来的权利冲突问题,又着重分析其中的价值冲突问题,研究其存在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强制许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价值冲突
2018年夏天,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横空出世,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许多人疑惑,原材料成本低廉的“格列宁”,为什么能在中国卖出23500元一瓶的天价?患者是否只能寄希望于没有质量保障的印度仿制药,寄希望于一腔热血的药神?进口癌症特效药价格高昂,一方面是关税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来自药品的定价,源头是药品高昂的研发成本。由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只有十年,对于制药公司而言,要想在保护期限内收回成本,提高售价几乎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一边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边是因为绝症倾家荡产的苍生,面对几乎无解的困局,笔者认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或许是一条生路。
一、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尤其对于制药领域,第五十条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我国制药企业完全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生产售价低廉的国产特效药,以解患者的燃眉之急。关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最早规定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最早可以追溯至1993年制定的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协议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各国可以以“公共健康”、“国家安全”、“依存专利”、“反竞争”等理由,未经药品专利权人同意,许可第三人使用药品专利技术,但被许可人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2001年,《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简称《多哈宣言》)确认了WTO成员使用强制实施许可和平行进口等措施的权利,该宣言对于我国而言,是极为有利的。在《多哈宣言》支持下,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公共健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这赋予了我国批准白血病特效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实际上,印度之所以能够生产廉价的仿制药,正是基于对《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的灵活运用。从法理学上讲,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法律和中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因此,中国企业依据《专利法》《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申请专利强制许可,是极有可能获得国务院的支持的。
二、对于强制许可的限制
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倾斜优势,但几十年来,我国专利强制申请仍处于“零申请零批准”的状态。甚至可以说,国家在制度上留下了“空子”,制药企业却不敢来钻。无论理由如何正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毕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企业不愿意承担应诉风险也是可以理解的。面对无法规避的权利冲突问题,既要防止专利权滥用,也要防止强制许可被滥用,我国法律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及时通知专利权人。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人的申诉渠道,通过各项规定,保证其承受的损失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三、专利制度的权利冲突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具体制度和指导原则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私法规制,即民法和专利法规制;一为公法规制,即反垄断法规制。关于专利权制度的权利冲突,是很容易讨论出结论的。从药品领域中看,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和人权(健康权)的冲突。《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的追求健康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和健康权的冲突,集中表现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对专利药品的需求之间的冲突。依照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必定在外在形式上,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这与天赋人权的冲突是有天然性的。面对生命健康安全和专利保护孰轻孰重的问题,面对知识产权和健康权的冲突,世界卫生组织和WTO都在探索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从表面上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但深入研究后可以发现,与其他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相比,这一制度维持了专利权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使其前期投入能够回收,甚至有合理的利润。而个案审查的方式,最大限度上避免该制度遭到滥用,仍能够为激励知识创新提供足够的动力。因此,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体现了法律的利益衡平原则。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抑制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性权利,阻碍科学技术的推广与进步,通过消除专利权滥用的负面影响实现制度的价值,这无疑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追求。
四、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价值冲突
笔者认为,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上文中所谈的权利冲突,是在极小范围内的讨论。因为权利的范围极其宽广,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还交叉表现为,著作权与隐私权、表达自由权、专利权与环境权等方面。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还在发展进步,权利冲突的表现就无处不在。由于利益冲突较为的辨析较为明晰,而该制度的价值冲突,更具有哲学性、更贴近制度本质,更有探讨价值。从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形式组成的价值系统。
(一)专利强制许可中的秩序价值冲突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它反映着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权利义务分配格局的权威性宣告。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最引人瞩目的目的价值冲突大概是人权与秩序之间的冲突。从哲学上而言,秩序是指其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法律应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财产所有权。专利权人根据其意思自治,投入资金研发专利产品,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根据其专利权获取的收益是正当的,也是理应获得民法保护的。同时,法律也应该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确定权利界限,以文明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公共安全是法律所必须维护的,是人类社会正常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所以,但公共安全面临危险时,如爆发大规模疫情,国家不得不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将公权力置于私权利之上,牺牲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权利,强制许可生产专利药品,缓解公共健康感危机,再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平衡同一价值位阶的冲突,我们可以采用个案平衡原则。综合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兼顾双方的利益。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之所以一直采用个案审查的模式,对任何一次审批详加斟酌,慎之又慎以至于至今未开先例,也是因为当权者并不固执认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专利强制许可中的人权和秩序的价值冲突众所周知,人权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现代民主国家势必要从法律层面对人权进行保护。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权最早的分类,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而专利药品价格高昂,给患者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因为疾病而倾家荡产,是对公民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重大侵犯。更有甚者,曾有制药公司借疫情爆发,奇货居奇,疫苗和特效药售价居高不下,大发国难财。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仍然在保护变质的专利权,则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因此,面对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在人类逐利的天性下,我们需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维持最后一道人权底线。
五、结语
面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人们的观点常常趋于两极。支持者认为,这一制度打破了发达国家对我国经年累月的技术壁垒,如果我国像印度一样高效地实施这一制度,可以让百姓用上物美价廉的专利产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反对者则认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会扼杀专利权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剥夺知识产权人合法的垄断权。如果每一项技术进步都会被掠夺,那么长此以往,将没有人愿意投入精力从事科学研究,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陷入停滞,可谓舍本逐末,带来长远的隐患。如印度一般,固然是享受了制度带来的红利,但也在国际社会中造成了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不良印象,这对国家形象是严重的打击。而笔者认为,从目前来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平衡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的最佳手段。立法者在规定这项制度时,已经竭尽全力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如上文所说,在其中加上了各项限制条款,以极为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其使用事由,规定了获得强制许可使用权的一方必须向知识产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并对使用费标准有明确的要求,并严格规范强制许可的颁发程序,从强制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复审等环节确保颁发强制许可的程序公正,避免这一制度遭到滥用。从更深远的层次来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何尝不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只有民众对知识有尊重有敬畏,能谋求一种双赢合作的可能性,整个人类社会才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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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诺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