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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权利深刻关系着人类日常生活的幸福与发展,对于财产权利论证的重要性随之凸显。洛克的自然法基于人与自然间的初期关系,确立了一种先在的权利论证模式。麦基从人类发展中资源匮乏与人性的不足提出一种博弈论视域下的论证路径。他们的论证展现了财产权利建构的两条重要进路,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财产权利给予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
财产权利;自然法;资源匮乏;人性的不足
财产权是“一种未经我们同意就不能从我们这里夺走的权利。”[1]144在人类日常生活的实践中,财产的获得和确证一直是一个关键性的议题。如何能够更好地说明财产权的来源、获得与保护的方式显得尤其重要。本文试图审视洛克的自然法对财产权给予的论证,麦基对洛克财产权论证的批判与修正,并对其各自的理论建构予以深入的分析和评价。
一、洛克的自然法确证劳动价值实现财产权
洛克诉诸于自然法,赋予人类财产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等权利,通过劳动价值实现人对于财产的享有,并以传统契约论的方式展开财产的保护,最终实现自然法下的财产权利辩护。
1.自然法决定人类生存的基本特征
洛克的自然法诉之于自然理性给予我们对于自然秩序的一种认识,赋予了我们权利,规定了我们的义务,形成了一种自然的生存状态。洛克通过对自然法的确证试图实现自然法下的一个自然共同体。自然蕴含着自由之精神。洛克的自然状态历经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经过同意划定部落边界的阶段;经过同意出现货币与贸易的阶段。”[1]150在人类不断发展寻求进步的过程中,对于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是其始终保持不变的主题。“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2]19其中,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亦称之为人格权)是人的主体性的一种体现。财产权作为一种自身之外他物之上的主体性而存在。在自然状态之中,每个人都可以合理的行事,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虽然具有个体的自由,但是,洛克的自然法重在分配,而非聚合。根本的自然法并不引导我们去追求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而是追求对每一个人的关怀[1]121。义务由此而生,给他人留下足够多、足够好的物品;不浪费,我们从自然中获取的财物不能多于我们能够使用的数量[1]149。如此达成自然法的最终要旨,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整个人类。正如罗尔斯所言,洛克的自然法世界逐步地形成了三个约束性法则,促使人类能够在合理机会原则、正义原则、仁慈原则之下生活。合理机会原则是实现正义原则与仁慈原则的基础,它提倡“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所有的人都拥有或获得自然提供的巨大的公共财富的自由权———这样,作为其诚实劳动的回报,每一个人都能挣得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1]147通过赋予人们基本的权利,人类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价值获得个人的劳动成果。但是,为其能够顺利地实施,正义原则强调“惯例与习惯法,不论它们多么原始,必须允许和确保所有的人都有资格享受其诚实劳动的成果。”[1]147劳动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同时产生差距。如前备述,自然法的宗旨是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不能因为他人的努力不足剥夺了其自身生存的权利,因此,仁慈原则认为,“除非发生自然灾害,惯例与习惯法不能允许任何人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或变得丧失能力,以致不能以某种合理的方式行使其自然权利并履行义务。”[1]147以此,实现对于他人人格权的尊重。通过对洛克的自然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从发展的历程而言,它赋予我们权利,规定我们的义务,“既适用于自然状态也适用于社会;对所有的人(即立法者和其他人)来说,自然法都是永恒的规则。”[1]111作为一种“非成文法”,自然法既不同于神谕(divinelaw),也区别于国家的法律。它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试图使人类自我的人格得到尊重,并通过劳动实现对于财产的拥有,最终努力实现全人类的幸福。
2.劳动价值确立财产权的获取
从自然法内涵的探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自然法赋予了人类共同享有自然馈赠的权利,劳动实现了财产权的最终确证。该部分主要探究洛克如何通过劳动价值实现财产权划归的论证。土地和其中的一切是一种自然状态的存在,在自然法的规约之下,其所有权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然而,为了更好地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洛克提出,“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2]18-19洛克对于财产权的认识中首先诉诸于自然法把自然状态中的物划归于所有人,使得每个人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强调了财产的先天性特征。但是,先天的分配认识只是个人拥有财产的一个前提,无法准确地说明个体如何真正地获得物的所有权。为了实现每个人都切实地享有各自的财产,他认为还需要运用一种具体的分配方式。劳动价值的作用此时得以体现。如前备述,洛克认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2]19劳动附属于个体的价值之中。如此,通过把人身所有权的实现赋予劳动之后实现了劳动价值的合理性证明。劳动成为确立个人财产的一个主要的途径。洛克进而提出,“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2]19劳动价值的实现过程同时完成了人格权向财产权这种自身之外权利的一种转移。此外,洛克认为,通过个体的劳动实现个人财产权的获得无需一切人的同意,“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2]19-20由此,洛克通过对个体劳动价值的实践作用展开的论证实现了个人财产权的确证。洛克本质地认为,无法划归于个人的自然物对于人类的生活没有好处,而且,人类为了更好地生活必须具有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实现对人格权的尊重。他对于劳动价值的阐释深刻地表明了财产的获得方式,对于通过劳动获取财产时的自由性,即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可以获取财产的认识,指出了在自然法规定下人的权利具有的根本性自有特征。同时,通过劳动实现从人格权向财产权的转化确立了个体财产权的核心地位,为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国家阶段提出了要求,奠定了基础。
3.财产安全呼唤契约下的国家
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对于劳动价值的强调,人的权利的绝对持有的突出,形成了诸多新的社会局面。随着货币等形式的出现,物质平等逐步发生倾斜;矛盾的日益凸显对于权利的分配产生分歧。由此产生了对于步入国家阶段的愿望,人类开始经历从父权君主制阶段步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并管理财产权的阶段。在洛克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发现自然法赋予了个体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为财产的合法性奠定了一个根本性的基础,通过劳动价值的实现完成了从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人格权到财产权的转换,确立了财产权的地位。然而,自然法也有其自身的不足,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个体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其实质上会引起自然权利的论争。因为在面对具体冲突的时候,每个个体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官,易于产生混乱。此外,随着个体劳动的差异,货币的出现使得物质的平等被逐渐的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日益24突出,对于权威的需要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境之下,人们开始诉诸于契约保护人们的权利。个体通过把某些自然权利转移给一个社会管理者,从而获得对于自己其他权利的保护。不过,洛克仍然坚持,国家的出现必须保留个体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等自然权利,以及对自己保护、对他人保护的义务。如前备述,自然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规定我们的义务“既适用于自然状态也适用于社会;对所有的人(即立法者和其他人)来说,自然法都是永恒的规则。”[1]111其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政府合法性的主要基础。洛克的契约下的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传统的契约形式,它保留了人类在自然法状态下的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他对于国家的需要只是迫于财产权的保护而产生的一种被迫的变革。如果遵照于洛克对财产权利的认识,他需要对于自然法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然而,自然法如何能够以一种先天的论证模式得以存在,它的论证基础又是什么?对此,洛克并未予以充分地说明,他只是试图从形而上学的层面阐释自己对于自然法下如何进行财产获得的一种假设和推理。如果我们对于他的形而上学的基础进行提问,他的困难就得以凸显。当然,洛克通过劳动价值进行财产所有权获得的论证确实有其合理之处,他充分地揭示了劳动价值的优越性和合理性,预设了人之为人的一个合理性之基,对于人的存在进行了一次重要的说明。鉴于洛克对于财产权利的认识,他把国家出现的旨在置于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利这一点体现了其理论建构的内在一致性,但对于国家的内涵的确证显得有些单一。除却私有财产之外,城邦或国家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一种需要。综观洛克对于财产所有权利及其相关要素的说明,他对于自然法的过度崇尚让他忽略了从个体的基本特征进行论证的可能。麦基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对洛克的财产所有权论证展开了批判和修正。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审视麦基的财产权利论证,发现以人的本性和现实资源的匮乏为基础的人类社会建构模式的力量。
二、麦基对洛克财产权论证的批判与修正
麦基拒斥洛克持有的先在的财产权利认识。他认为,财产权利的拥有并不具有绝对性。从理论层面而言,“权利只能通过参照某种特殊的幸福理念或概念,某种获得承认的权利体系,以及二者的相互结合的形式得以实现。”[3]175具体到实践过程中,“权利需要诉诸于竞争者相互间的冲突、妥协后才能实现部分的修正,最终通过政治—法律过程进行确立。”[3]1751.击破洛克财产权的附属条件如前备述,洛克的财产权利的认识是在自然法之下通过个体的劳动进行获得,无需参照任何的实在道德或实在法。“如果一个人把摘苹果的劳动附属于苹果之中,通过开采活动把劳动附着于矿石之中,或者通过清扫,或篱笆圈围把劳动附着于一块土地之中。他拥有的价值就有两个源泉,部分在于他的劳动,部分在于自然存在的苹果、地下矿石、荒地或灌木丛。”[3]176在此过程中,只要能够保证为其他人留有足够多、足够好的物品,劳动价值使得劳动者获得了对于自然物的所有权。麦基认为,洛克的假设存在根本性的困难,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之下才可以实现。具体论证中,他从洛克自然法中的附属条件、物品实际劳动价值的承载,以及遗赠权的获得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证。首先,麦基否定洛克自然法中附属条件的合理性。他认为,通过把劳动价值附着于自然的物之中只能表明劳动价值归其所有,无法合理地证明其余部分的归属权。洛克所提出的为他人留有充足的共有财产的附属条件在实践中难以满足。“只有存在一个可以不断扩展的边界才存在满足的可能,我们才能考虑对土地的获取;只有存在大量未被使用,可以获得资源的地方才可以实现对可以移动、可以持存的物品,例如金属、石头和木头的享有。在一个几乎所有资源都处于短缺、竞争状态下的情况之中,洛克的理论无法得以应用。他也无法论证囿于当时附带条款可以满足需要时取得的合法所得。”[3]176-177“当重要的附加条件不再得以满足时,曾经合法获取的物品已经难以专属的保留,而应当归还于集体。”[3]177其次,麦基提出,现实中的劳动产品是一个集合性的过程,内涵了诸多人的劳动价值,“甚至于某人的劳动自身也蕴含了他人提供的技术、技能和知识。”[3]177-178此外,随着条件的变化,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增加或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使得商品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价值间的关系愈加疏远,逐步减弱。最后,他提出,如果按照洛克的自然法认识,一旦某人去世之后,他同时失去了对于其所有物的拥有权,遗赠权也应当随之消失,财产的遗赠无法实现。麦基对于洛克论证自然法中附加条件的批评切中要害。毕竟洛克所提出的附属条件是一种理想化的条件,在一个资源都处于短缺、匮乏的情境之下如34何能够进行合理的财产分配难以通过洛克的理想的自然法去实现。当这一附属性条件失效之后,曾经合法所得的物品如何进行分配随之成为一个难题。2.困境认识确证财产权获得的新路径麦基对于洛克自然法中附属条件的否定体现了他对于人类当前困境的认识。他认为,人类的困境正如沃诺克所言“本质上变得越来越差。”[3]108-109出现这一困局的根本原因是由人类资源的匮乏、同情心的缺乏等因素所造成。资源的匮乏使得人类无法像洛克在自然状态中承诺的一样,通过个体的劳动确立对物的所有权,开始陷入不断的人与人的斗争之中,寻求对于财产的拥有。同情心的缺乏根本性地决定,并加重了人类这一行为的必然取向。休谟也认为,对财产权的尊重、对管理财产及财产转让规则的尊重始于人类的自私、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无法为人类提供充足的供应。诚然,“如果大自然对于人类的需要供给十分充足,事物和温暖像空气和水一样源源不断,也就无所谓规则的需要。”[3]111如果人与人之间都体谅彼此,心怀彼此,规则也就易于执行。当然,虽然麦基承认人类的自私本性,慷慨的有限性,但是,他同时坚信人类具有利他、向善的倾向。他认为,一般而言,个体对于他人的关爱总体上多于对自己的关爱。只是,这种关爱局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例如,对家人、朋友等具有某种亲密关系者的关爱。困境之下,人们为了保护财产、避免伤害、实现人类共同的繁荣,开始寻求某种限制彼此竞争的协定。同时,为了使这个协定可以顺利实现,需要一个权威的出现。因为即使存在协定,如果人们不去遵守,协定的意义必然丧失。权威的出现可以惩罚对于规则的懈怠、滥用等情形,褒扬遵守者,最终形成一个人们囿于惩罚接受权威,为了美好的生活渴望权威的良好局面。麦基认为,“人们需要把自己置于规则之下,随着重复性的经验到遵守规则获得的利益,违背规则遭受的损失,习惯就逐步的加深。”[3]114通过社会性习惯的实践,人类在根本性困境之下可以寻求生存、发展的路径,最终实现对于财产权利的保障。麦基对于财产权的认识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建构实现。在他的财产认识中,劳动价值的作用依然重要,商品中劳动价值的来源,国家产生的原因等内容对于个体的本质特征与社会现实的依赖更为明显。如上备述,洛克对于劳动价值的说明在其理论建构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充分地揭示了劳动价值的优越性和合理性,预设了人之为人的一个合理性之基,对于人的存在展开了一次重要的说明。但是,囿于他对于自然法的依赖,洛克的劳动价值论难以较好地说明现实社会中商品的价值与劳动价值间的具体关系,为麦基批判洛克的相关认识提供了一个基础。此外,洛克提出的附属条件确实是一种理想化的条件,资源的本质,或者说现实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资源必然处于短缺、匮乏的情境之中。因而,通过洛克的理想的自然法进行分配难以实现。当附属性条件失效之后,曾经合法所得的物品的分配也就成为了一个亟需面对的困难。在麦基的认识中,财产权的获得不是一种先在的所得,是人类面对自然资源、人之本性所造成的困境的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是一种为了人类共同繁荣努力的结果。麦基异于洛克从自然法展开论证的努力,他选择从人的本性与现实资源的匮乏,以及相互间的矛盾出发,寻求对于财产权的分配,以及国家本质的认识。麦基的界说方式更为实际,无需遭受洛克所需要回答的形而上学的困难,他更多地采用一种经验论证的方法,符合人类的直观感受和社会实践体验。在麦基的财产论证思路中体现了公民间的契约协定、国家权威的认可、法律的进一步确证和保护这样的一个基本程序。以此实现对于财产所有权,国家与财产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确证。总体而言,他关涉财产、财产权利的认识对于人类日常生活实践确实是一种重要的指引,为我们更好地认识财产及其权利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径。
三、结语
洛克的自然法认识发端于对人类生存之初,自然馈赠充足的条件之下,是一种原初状态下的建构模式。对于当时的物与人之间确实存在洛克所言的基本关系,物多、人稀,合理的劳动付出即可获取生存的基本资料。作为一种原点式的论证路径,洛克希望能够说明人类进行财产分配,赢得个体人格,实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式。麦基着眼于人类自然资源的困境、人性的困境等因素,试图寻求一条更为现实、更具操作性的新道路。如前备述,洛克对于劳动价值的界说是其理论建构的重要因素,对于人的基本价值予以了一次重要的阐释。然而,他对于自然法的依赖会面对如何回应从形而上学层面提出的诘难这一困境,对于财产权利的单一凸显弱化了国家形成的基础来源。实际上,人性、资源的基本特征也可以类比自然法中的初始状态,展开财产权利、国家形成等方面的论证,既可以避免单一的重视现实,抹杀“原初状态”对于财产权利的合理性建构的说明,也可以保持对于现实的关切。麦基对此进行了一次重要的论证。他承续了休谟对于人性、国家的基本认识,结合霍布斯等人对于现实资源的提问展开了一次财产权利的说明。虽然他的论证并非完整,但是对于基本问题的提出和阐释已然触及了财产权利的关键之所在,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实践财产权利提供了一种有力的资源。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M].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约翰•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作者:马春雷 张汉静 单位: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