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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专管理权1、委托性行政主体行使,它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它一定行政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与法律授权并不相关。而最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使行政权的法律。2、成文法有一定的局限性,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不能都由法律呈现,同样学校也是一样的情况。
(二)中专学生的权利我们举个例子,就好比中专处于生产者的地位,学生处于比较低消费者,用这个例子足可以用来解释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看出,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也就是一般社会上消费者都应该享有以下的基本权利:(1)选择权;(2)知情权;(3)人身与财产安全权;(4)获取相应知识与公平评价权;(5)人身自由权;(6)救济权。
(三)两者相互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的授权中专它是一个事业单位的系类,导致了它就必然而然的承担了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由此可知,中专事业单位的某些管理权是具有一定的公权力的性质的。近来自费求学和自主择业的贯彻实施,中专学校和学生之间就必然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
二、改善学校管理制度与解决方案
(一)以人为本实行新的招生政策以后做为基础的中专学校收取学费并为学生提供知识教育的形式来取得相互之间的平本。这就意味着中专学校以前那样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就不存在了,学生与学校之间就有了某种契约关系。所以在学校中的管理者的管理活动是与法律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学生日常生活活动是相互之间,也是必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也应该把更多关心放在民事主体的身份上。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要求我们转变传统的从严管理的理念,就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尊重中专学生应有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是独立、平等的人。
(二)现有法律法规完善如今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对现有学生权利,没有一个比较细致的框架规定,或者说是没有一个可以明确到点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学校现有的规章制度却有着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如果学生犯错,很难对校方的处分提出申诉权的法律条文。与之正好对立的是学校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把学校自身的权益改善和充分运用到了最强,并且最大化完善的规章制度,这就使得相应并受法律保护的管理措施在最大化保护学校的待遇,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忽略了学生的需求,这样就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侵犯了部分学生的正当权利。
(三)提高管理人员相关的法律素质不管何时何地管理人员都是管理工作的实际运用者和实施者,中专管理人员也是如此,因为教育培训的不同,他们的法律素质也不一样,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程度也正是由这些执行者来实施的。知情者说“中专学校的管理人员没有系统学习过管理理论和法律知识。所以目前各中专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的法律效率也是之前所不能弥补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提高中专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了必然。在改善规章制度的同时,中专学校应组织学生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改变原有的教学规章和制度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身提高认识改善以往教育形式,加强法律知识尊重他人应有权利,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能力维护自身应有权益,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改善学校规章制度并加强学校的管理效益,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工作。
(四)完善中专学校现有机制改善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专学生申诉制度在实际过程中过于简略其过程也显得粗要,其中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这阶段上要有所改变,就要细化现有法规,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和申诉时效和中专学校在处理受理申诉的机构和中专学校申诉条件及中专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行政人员和机构在审查过程中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就要考虑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的做法。
作者:陈静单位: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